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兴安盟机构改革方案》和盟委办公室、盟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兴安盟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是兴安盟行政公署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和盟委、盟行署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兴安盟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拟订与生态环境有关的重大经济政策。
(二)负责兴安盟辖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査处理,指导协调旗县市处理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监督落实全盟重点区域、流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盟减排目标落实。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系统纳污能力,提出全盟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旗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全盟生态环境领域财政性资金安排分配。按照规定权限审审查、核准全盟规划及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盟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盟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各类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全盟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盟委、行署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兴安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监察执法监测。组织对全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査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管理兴安盟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监督旗县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协调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统筹调度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馈意见整改落实、验收销号等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全盟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盟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与兴安盟有关问题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盟委、盟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盟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盟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二)综合法规科。承担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兴安盟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统筹调度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馈意见整改落实、验收销号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盟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参与国家、自治区有关生态环境法规草案制修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等工作,承担解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职责,承担全盟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工作。
(三)环境监测与规划科。承担全盟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监察执法监测和应急预警监测,组织对开展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査评价、预警预测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信息公告制度,发布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监督重点污染源单位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编制全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承担全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盟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工作,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全盟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四)自然生态保护与农村污染防治科。组织起草全盟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盟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兴安盟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五)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盟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兴安盟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配合实施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六)大气环境与辐射安全管理科。负责全盟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旗县市及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全盟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盟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盟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全盟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七)土壤生态环境与固体废物(含化学品)管理科。负责全盟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盟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跨盟市转移审批、新化学物质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八)环境影响评价科(政务服务科)。承担全盟规划、政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工作。组织开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等行政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全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党群团工和纪检工作。承担党建工作办公室职责。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旗县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全盟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指导派出机构、所属单位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盟生态环境局设置7个派出机构: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盟生态环境局阿尔山市分局、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局、盟生态环境局突泉县分局、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中旗分局和盟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盟生态环境局旗县市分局主要职责是,受盟生态环境局委托,负责盟生态环境局职责在属地的贯彻落实,协助属地党委政府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科学决策和统一监督管理,承担属地旗县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所在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审批等工作。
盟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主要职责是:受盟生态环境局委托,负责对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盟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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