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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兴安盟第十五批5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18  点击:

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交办兴安盟十五5件群众信访

举报件办理情况

 

3月26日至4月17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盟举报案件二十三批共140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我盟已对第十五5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1件、阶段性办结1件,未办结3

截至4月17日,我盟已对第一至十五84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28件、阶段性办14件、未办结42件,责令整改7家,立案处罚2家,罚款金额3.2万元立案侦查1宗,约谈5人。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15 2022年4月17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X2NM202204080036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大石寨镇保兴村内有1个违建鱼塘,在生态保护区范围内,占地2000亩,挖了五六个坑,植被全部破坏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部分属实。

1)反映的“大石寨镇保兴村内有1个违建鱼塘”内容属实。经查,大石寨镇保兴村三社屯西原有泉眼一处。2017年由关某某建设成鱼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规定,2017年5月6日,大石寨镇保兴村召开“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关某某承包该地块建设鱼塘,用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关某某与保兴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投资开发鱼塘合同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发包方应当拟定承包方案,并在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规定,鱼塘承包方案未进行公示。存在“关某某土地发包程序不合法”情况。

2)反映的“在生态保护区范围内”内容不属实。2022年4月1日,经科右前旗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现场打点确认,该鱼塘坐标为121°18′29.72″E,46°9′10.13″N,距青山保护区实验区外沿(121°18′ 39.75″E,46°8′ 52.76″N)最近直线距离735米,距村屯群众住宅125米,不在青山保护区范围内。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现地核实,该鱼塘也不在乌兰河保护区、察尔森国家森林公园等保护区范围内。并套合国土三调成果和自治区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该地块不在湿地范围内。不存在“在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情况。

3)反映的“占地2000亩,挖了五六个坑,植被全部破坏”内容部分属实。该鱼塘面积为17.7亩,共有2个坑,周围是旱田和通村路。其中,鱼塘水面面积9.77亩、鱼塘叠坝面积7.93亩,鱼塘现由其长女关某经营。2022年4月1日,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大石寨镇政府现地核实并套合国土二调数据库为其他草地,属未利用地;国土三调成果该地块鱼塘地类为坑塘水面,鱼塘叠坝为其他草地。

部分属实

1)鉴于鱼塘承包程序不合法,近期群众反映此问题,2022年4月5日,大石寨镇保兴村召开“两委”会议研究决定,依法收回该鱼塘,不再发包经营,去除鱼塘经营性行为。

2)因鱼塘紧邻耕地,如一次性拆除鱼塘,耕地会被冲毁,且存在安全隐患,所以自2022年4月5日开始,大石寨镇保兴村对鱼塘进行持续排水。截至4月13日,鱼塘水位已排至最低且完成了鱼塘内所有鱼类的捕捞、清除工作,并对叠坝进行了适当修整,自然恢复生态,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

3)2022年4月9日,大石寨镇纪委已启动问责程序。

未办结

2

D2NM202204080041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满族乡巴音乌拉嘎查村民住房,距离为建设旅游区修建的小路太近,大车行驶震动太大,房屋受到影响,且噪声及扬尘污染严重

兴安盟

大气噪音其他污染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属实。

1)反映的“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满族乡巴音乌拉嘎查村民住房,距离为建设旅游区修建的小路太近”内容属实。举报人所反映的小路位于白音乌拉嘎查海力斯台沟内,为县道412乌兰河–乌兰敖都段。为发展旅游业、方便群众出行,科右前旗对该路段进行升级改造(修建公路为乌兰毛都–草原自然度假区项目的配套工程)。该项目为兴安盟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三级旅游公路标准进行升级改造,路线设计利用原有公路线位,公路两侧坡脚之间宽度10米,升级改造后未超过原公路控制范围。2019年10月27日,该项目由科右前旗交通运输局批复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为《关于科右前旗乌兰河至乌兰敖都民族风情草原观光旅游公路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旗交字〔2019〕352号),2020年4月12日,由科右前旗交通运输局审核同意《科右前旗乌兰河至乌兰敖都民族风情草原观光旅游公路总体开工报告》,并于当日开工建设,计划2022年7月末完成主体工程。

2022年4月9日,经科右前旗交通运输局、满族屯满族乡政府实地核查,该公路距离投诉人住房最近处直线距离为7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故该房屋不属于征占范围,但公路与住房距离太近的情况属实。

2)反映的“大车行驶震动太大,房屋受到影响,且噪声及扬尘污染严重”内容属实。

经科右前旗交通运输局、满族屯满族乡政府实地走访核查,白音乌拉嘎查牧民王某某住房面积约72平方米,砖木结构、房龄10年。因公路建设需要,该路段大型施工车辆较多,导致房屋墙体有不同程度的细微裂痕,房屋基础出现下沉现象,同时存在扬尘污染及噪声污染的现象。

属实

1)2022年4月11日,满族屯满族乡人民政府与王某某签订了《房屋建设协议》,拟在王某某牧点现住房东侧(离公路30米-40米位置)为其建设100平方米安全住房,计划4月15日开工,6月15日前竣工,并达到入住条件。

2)为减少因公路建设造成的扬尘污染,已要求公路建设方在施工期间定期洒水降尘。为减少工程车辆行驶中带来的噪声和震动,4月10日,公路建设方已在王某某家附近设置限速牌,限速20公里/小时,确保工程车辆减速平稳通过。

阶段性办结

3

X2NM202204080053

兴安盟科尔沁右旗中旗巴彦呼硕镇白音文都嘎查王某某19年前开垦百亩荒地并侵占多年,用于种植杨树和农作物。2020年,王某某将该地售卖给科右中旗国美超市老板马某某,变更用途种植鸡心果,将十八年的杨树破坏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巴彦呼硕镇白音文都嘎查”为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巴彦温都热嘎查。

2022年4月9日,科右中旗林草局和巴彦呼舒镇政府组成调查组深入巴彦呼舒镇巴彦温都热嘎查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群众反映地块位于巴彦呼舒镇巴彦温都热嘎查卧德乐艾里西南角1.5公里处。

据被举报人王某某本人陈述:2003年初,王某某祖父取得时任嘎查领导口头同意后,在此地块栽种杨树,之后分别于2007年、2014年2次补栽,栽种面积约156亩,因管护不善导致成活率只有10%。2008、2009年,部分地块由他人种植20余亩绿豆(因王某某祖父已去世,是租赁还是免费耕种情况不详)。2015年后,该地块由王某某管理。2021年6月,王某某和马某某(科右中旗国美超市经理)将该地块杨树(直径7-8厘米,并非18年的杨树)移栽至该地块外围。同月,在该地块栽种156.42亩鸡心果树和龙丰果树(属栽植经济林,未种植农作物)。经比对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该地块为草牧场。2003年至今,王某某祖父、王某某本人均未与嘎查签订承包合同,也未办理过林权证等相关手续。

2021年6月3日,巴彦呼舒镇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反映

“巴彦温都热嘎查村民王某某开荒种树”。经查,当事人王某某、马某某非法占用和开垦草地156.42亩,种植鸡心果和龙丰果(属栽植经济林,未种植农作物),二人均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明。2021年7月26日,巴彦呼舒镇综合执法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将此案件移送至科右中旗公安局处理。

属实

1.举报问题查处情况

2021年7月30日,科右中旗公安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经侦查,王某某、马某某在没有任何土地权属证明、未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栽种鸡心果、龙丰果果树,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土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认定王某某、马某某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违法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马某某采取强制措施。2021年8月27日,科右中旗公安局将此案移送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完成初核,准备向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整改落实情况

2022年4月9日,经科右中旗林草及巴彦呼舒镇综合执法局现场查验,违法开垦的156.42亩土地,已全部自然恢复植被。该土地已交由巴彦呼舒镇巴彦温都热嘎查委员会管理。

已办结

4

D2NM202204080055

1.村干部郭某某、张某某,2013年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以十个全覆盖工程名义在村西南角乱采乱挖(将一个小丘陵挖了个大坑。大坑长350多米,宽大约250米,深度大约12米),也没有在村里进行公示,村民2018年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反映,给出的答复村民不认可。2.村干部郭某某、张某某在村西北角生态环境退耕的耕地(属于保护区域)挖采黄黏土,开采严重,形成一个大坑。3.村干部郭某某、张某某在村东南角将集体草牧场开耕500多亩,村民要求得到说法。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部分属实。

经核查,举报地点位于巴彦呼舒镇政府所在地南25公里处的海龙屯嘎查,嘎查共有两个艾里(海龙屯艾里、白音塔拉艾里)。2022年4月9日,科右中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巴彦呼舒镇政府现场核实,郭某某,2006年当选嘎查达;2009年4月至2018年3月任嘎查书记兼嘎查达。张某某,2003年7月至2012年3月担任嘎查秘书;2012年3月至2018年3月担任嘎查支部委员;2018年3月至2021年1月担任嘎查支部书记。

1)反映的“村干部郭某某、张某某,2013年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以十个全覆盖工程名义在村西南角乱采乱挖(将一个小丘陵挖了个大坑。大坑长350多米,宽大约250米,深度大约12米),也没有在村里进行公示,村民2018年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反映,给出的答复村民不认可。”内容基本属实。

采石坑调查核实情况:经现场勘验,在海龙屯嘎查海龙屯艾里西南1.5 公里处,有一处山皮石采石坑,原土地性质为草牧场。经科右中旗自然资源部门查看例年遥感影像图,该处采石坑2009年已经形成(最早的遥感影像图),2009年面积约26.6亩,目前面积105亩(深4米,长370米,宽200米)。2013年7月至9月,科右中旗实施布敦化至赛罕塔拉公路项目(海龙屯段)建设,科右中旗人民政府根据《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公路建设涉及的取料场(土、砂、石)、弃料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沿线旗县市和苏木乡镇政府无偿提供并作为投资”,将海龙屯嘎查早年形成的山皮石采石坑作为取料点,取料27324立方米,全部无偿提供布敦化至赛罕塔拉公路项目建设,科右中旗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出具了《布敦化至赛罕塔拉公路项目联席会议纪要》。2015年6月至2017年9月,海龙屯嘎查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继续在山皮石采石坑采石取料37800立方米。以上取料均未召开嘎查“两委”会议讨论决定,未公示。

历年来对该信访问题处理情况:2018年以来,该地块因“乱挖乱采,出售山皮石、黄黏土”问题涉及多次上访。2018年6月2日,经巴彦呼舒镇镇纪委调查核实,及时就信访问题给予答复,核查情况为:2013年7月至9月间,就布敦化至赛罕塔拉公路项目所涉及的用料,经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踏查,定于海龙屯老采坑为取料地点。近几年,“十个全覆盖”工程中,海龙屯嘎查街巷硬化、修田间路及文化广场的建设免费使用了嘎查山皮石和黄黏土。镇纪检核查组未发现郭某某私自出售山皮石、黄黏土的情况。2019年8月20日,经科右中旗纪委对信访问题进行调查,结果与巴彦呼舒镇纪委调查结果相同,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该采石坑由历史原因形成,非举报人举报“2013年将小丘陵挖成大坑”。因2013年、2015年两次在举报地点采挖山皮石,都经时任海龙屯嘎查党支部书记郭某某同意,张某某作为时任嘎查党支部委员未参与决策。所以,举报人反映郭某某、张某某相关问题部分属实。

2)反映的“村干部郭某某、张某某在村西北角生态环境退耕的耕地(属于保护区域)挖采黄黏土,开采严重,形成一个大坑。”内容部分属实。

采土坑调查核实情况:举报地点位于海龙屯嘎查海龙屯艾里西北1.5 公里处,经现场勘验,有一处黄黏土取土坑,原土地性质为草牧场。经自然资源部门通过查看例年遥感影像图,该处2009年已形成取土坑(最早的遥感影像图),2009年面积为81.74亩,目前面积约130亩(长300米、宽290米、深2米)。经年纪较大的3位村民证实,约70年代末,因通霍铁路(通辽至霍林郭勒铁路)施工建设,铁路施工方就近挖采取料用于铁路路基建设而形成。期间,海龙屯嘎查村民也在举报地点进行取土,用于自建房及修建院墙等基础设施建设。

经旗林草局现场核实及查阅档案资料,2002年,旗林草局在临近黄黏土取土坑30米处,实施过退耕还林项目296亩。经旗林草部门比对退耕还林项目及黄黏土取土坑坐标点,两地块不重叠。经旗自然资源部门比对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该取土坑不在科右中旗各保护区范围内。

2018年6月巴彦呼舒镇镇纪委、2019年8月科右中旗纪委调查,未发现郭某某私自出售山皮石、黄黏土的情况。因此,该取土坑是修建铁路、公路及村民生产生活所需造成,不是举报人反映的“郭某某”组织采挖的,群众举报的内容部分属实。

3)反映的“村干部郭某某、张某某在村东南角将集体草牧场开耕500多亩,村民要求得到说法。”内容部分属实。

经科右中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巴彦呼舒镇政府现场勘验和被举报人郭某某指认,举报人反映地块位于巴彦呼舒镇海龙屯嘎查海龙屯艾里0.5公里处。经被举报人郭某某、现任海龙屯嘎查党支部书记(兼嘎查达)巴某某及6名村民证实,该地块土地性质原为天然牧草地,1998年海龙屯嘎查时任嘎查书记吉某某(2001年已死亡)组织集体开垦,分给嘎查14户村民作为口粮田进行耕种。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查看2011年遥感影像图(再向前追溯无清晰遥感影像图),该地块2011年已经耕种195.6亩,土地性质为天然牧草地。因该地块盐碱化严重,2013年起,此地块变为嘎查机动地,土地性质为耕地201亩,天然牧草地274亩,其中,耕地通过按年度抓阄的方式随机承包给嘎查村民,期间承包该地块的村民们通过拱地头、扩地边逐渐达到现面积。2019年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耕地面积为475亩,土地性质全部为耕地。经核对嘎查账目,该地块所得承包费全部作为嘎查集体经济收入存入巴彦呼舒镇经管站海龙屯嘎查账户,用于嘎查办公支出、基础设施维护、救助帮扶困难群众等集体支出。

因此,存在将集体草牧场开垦为耕地的情况,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是开垦人并非郭某某、张某某。

部分属实

1.举报问题查处情况

经巴彦呼舒镇综合执法局深入调查核实,并经第三方中鑫测绘公司实地测绘,“村东南角集体草牧场开耕”面积为475亩,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土地性质为耕地。与现任嘎查书记巴某某及村民确认,该地块现为嘎查机动地。此地块1998年已经形成,为海龙屯嘎查时任嘎查书记吉某某(2001年已死亡)组织集体开垦,分给嘎查14户村民作为口粮田进行耕种。2013年调整为机动地,并陆续由嘎查村民以抓阄形式承包耕种。开垦500亩草牧场情况基本属实,但是开垦人并非郭某某、张某某。

1998年组织集体开垦该地块的海龙屯嘎查时任嘎查书记吉某某2001年已死亡,违法主体已灭失,无法追究相关责任。2013年以后涉及开垦草原的农户众多,均为随机抽取,都存在拱地头、扩地边行为,面积较小,且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整改工作。因此,参考自治区《破坏草原林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处置工作指引》(内林草整治综发〔2021〕2号)文件精神,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考虑现实、稳妥解决”的要求,巴彦呼舒镇综合执法局决定不予处罚。

2.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旗人民政府责令巴彦呼舒镇制定采石坑和取土坑《植被恢复治理方案》,4月11日,大型机械设备已入场开始削坡工作,7月30日前,采取人工种植多年生草的方式恢复植被;

二是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该地块475亩土地性质为耕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要求,该地块由嘎查委员会统一处置。

未办结

5

D2NM202204080014

兴安盟经济开发区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非法侵占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白音乌苏嘎查草原、湿地和口粮田共1000余亩。开发区内有1家水泥厂、1家水投公司、2家煤化工企业和储煤场等企业。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企业盲目上马,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地下水造成严重的污染

兴安盟

生态

经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群众举报的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08年筹建,2011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设立,现为自治区一类园区,规划面积53平方公里(拟调整为36.77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13平方公里。产业定位是新型化工、生物科技、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总规环评、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体系完善,已入驻投产运行企业12家。白音乌苏嘎查部分土地位于开发区范围内,其土地涉及到博源化学、河海供水、中南绿晟、中石化加油站4家企业。

1)关于“兴安盟经济开发区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非法侵占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白音乌苏嘎查草原、湿地和口粮田共1000余亩”问题部分属实。2009年至今,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单独选址和城市批次用地的方式,共办理了13个建设用地审批件,总计征占并批转白音乌苏嘎查土地4089.49亩,其中草地2371.28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58亩、耕地567.29亩、农村道路0.19亩、林地38.31亩、村庄29.63亩、未利用地1082.22亩。批转后用于建设基础设施及企业用地2247亩(兴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1213.45亩,兴安盟河海供水有限公司259.7亩、内蒙古绿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3.36亩,其他基础设施供地670.49亩),其余1842.49亩尚未供地。在此次核查中,通过套取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审批使用底图发现,存在征占转用土地中有10.66亩未办理林草审批手续问题,其中开发区供水厂少批征占转用草地手续1.76亩、开发区地方铁路少批征占转用草地手续8.9亩。

2)关于“开发区内有1家水泥厂、1家水投公司、2家煤化工企业和储煤场等企业,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企业盲目上马”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1家水泥企业为红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家水投公司为兴安盟河海供水有限公司,2家煤化工企业分别为兴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和乌兰泰安能源有限公司,储煤场是博源化学有限公司和乌兰泰安能源有限公司自建的储煤场。

红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异地搬迁改造年产100万吨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总投资1.1亿元,设计年综合能耗4610.02吨标准煤,该项目于2012年5月由自治区经信委备案(内经信投规字〔2012〕380号),同年取得能评批复(兴经信字〔2012〕51号)、环评批复(兴环审字〔2012〕第118号),2014年8月建成投产。该企业建有储料场,已采取苫盖措施;兴安盟河海供水有限公司工业供水工程,总投资15.67亿元,是开发区工业供水项目,水源地为察尔森水库。该项目于2012年6月由兴安盟发改委批复(兴发改投字〔2012〕445号),同年取得能评批复(兴发改环资字〔2012〕649号)、环评批复(兴环审字〔2011〕第231号)。兴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项目、乌兰泰安年产135万吨合成氨240万吨尿素项目均在2011年由鄂尔多斯市对口支援兴安盟而建设,现为东北地区化肥保供重点企业。其中兴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项目,总投资40 亿元,设计年综合能耗63.69万吨标准煤,该项目于2011年1月由自治区发改委备案(内发改产业字〔2011〕48号),同年取得能评批复(内发改环资字〔2011〕19号)、环评批复(内环审〔2011〕170号),2018年9月建成投产。该公司固废运至开发区渣场内处置,企业用水做到循环利用无排放,5.5万吨全封闭储煤场已建成投入使用,废气排放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乌兰泰安年产135万吨合成氨240万吨尿素项目,总投资105.6亿元,设计年综合能耗275.9万吨标准煤,该项目于2011年1月由自治区发改委备案(内发改产业字〔2011〕166号),同年取得能评批复(内发改环资字〔2011〕86号)、环评批复(内环审〔2011〕221号)。2021年11月,自治区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申请国家能耗单列保供项目的请示>的复函》,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乌兰泰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35万吨合成氨240万吨尿素项目纳入能耗预算和落实能耗指标审核情况的复函》(内发改环资函〔2021〕937号)复函兴安盟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自治区推进电力、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化肥保供工作中的新增能耗,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该项目能耗指标来源通过国家煤电气肥保供项目能耗单列。目前该项目正在试车,其28万吨全封闭储煤场已建成,在线监测设备已安装,正在联网调试。固废运至开发区渣场处置,企业用水做到循环利用无排放。

存在问题:博源化学公司在煤炭倒运环节,存在偶发扬尘现象;因设备故障、开停车过程中偶有烟气污染物超标准现象,但监测数据总量不超标。

综上,开发区存在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但均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并获得相关批复。

3)关于“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地下水造成严重的污染”问题部分属实。

2022年4月10日–11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委托兴安盟蒙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环境监测站对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白音乌苏嘎查环境空气、噪声、地下水开展了多点监测。

一是对开发区及白音乌苏嘎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表明,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气、硫化氢5项指标结果均合格,但不排除企业在非正常工况时段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反映问题部分属实。二是对乌兰泰安、博源化学两家企业进行厂界噪声监测,对白音乌苏嘎查进行环境噪声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乌兰泰安昼间厂界噪声最大值80.1dB(A),夜间78.6dB(A),昼夜噪声值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博源化学昼间厂界噪声最大值61.2dB(A),夜间61.8dB(A),夜间噪声值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白音乌苏嘎查环境噪声昼间53.8dB(A),夜间52.9dB(A),夜间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限值要求,噪声污染问题属实。三是依据2009年《乌兰浩特市经济开发区葛根庙工业园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结论,“白音乌苏嘎查地下水中硝酸盐指数超标,超标指数1.48,分析超标原因为施肥淋溶水下渗造成硝酸盐超标。”针对开发区地下水环境问题,开发区将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开发区及周边村屯地下水流向和布局开展全面调查检测,待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后组织专家研判复核,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相应整改措施,确保开发区及周边村屯地下水安全。

部分属实

对核查出的问题,开发区第一时间进行整改,要求相关涉事企业立行立改。

一是针对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厂、开发区地方铁路两个项目涉嫌违规占用草原10.66亩问题,兴安盟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违法占用草原行为立即立案调查,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补办草原征占转用手续,消除违法状态,计划2022年9月完成批复。

二是关于博源化学有限公司偶发扬尘问题,该公司已组织人力、物力对暂存煤全部苫盖柔性防尘网,煤垛使用时再逐层掀开,使用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防止煤尘扩散。

三是针对乌兰泰安、博源化学两家企业厂界噪声超标问题,要求企业于2022年6月30日前采取加装消音器、加强工艺压力控制、减少偶发性蒸汽放空等措施完成整改。

 

未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