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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兴安盟第十四批4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17  点击:

 

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交办兴安盟十四4件群众信访

举报件办理情况

 

3月26日至4月16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盟举报案件二十二批共133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我盟已对第十四4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1件、阶段性办结2件,未办结1,责令整改1家,约谈2人。

截至4月16日,我盟已对第一至十四79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27件、阶段性办13件、未办结39件,责令整改7家,立案处罚2家,罚款金额3.2万元立案侦查1宗,约谈5人。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14 2022年4月16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NM202204070047

兴安盟扎赉特旗新林镇尖山村村委会占用村集体基本农田150多亩栽种果树,占用举报人退耕还林耕地

兴安盟

其他污染

1.群众反映的“尖山村村委会占用村集体基本农田150多亩栽种果树”内容部分属实,存在占用48.30亩基本农田栽种果树情况。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联合新林镇开展专项调查,经核查,新林镇尖山村村委会共占用2处、156.79亩耕地间种果树,土地权属为村集体,按村机动地管理使用。其中,地块1面积为108.49亩(经与基本农田数据库套核比对,显示不是基本农田),地块2面积为48.30亩(经与基本农田数据库套核比对,显示为基本农田)。

2017年2月,经新林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将上述156.79亩机动地确定为扶贫产业榛子林基地。2019年4月,因存活率较低,经新林镇农业经营管理站技术指导,改为栽植沙果树。

2.群众反映的“占用举报人退耕还林耕地”,因表意不明,核查组按照“占用举报人耕地进行退耕还林”开展调查,经核查部分属实,存在用弃耕地退耕还林情况。

根据投诉线索,无法确定举报人所指具体地块,因此对尖山村范围内退耕还林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

1998至2001年,因旱涝等自然灾害频发,粮食价格下降,且当时有“三提五统”等税费,尖山村出现村民举家迁出和长期外出务工现象,导致部分耕地弃耕,为完成退耕还林任务,经尖山村两委研究决定,将当时村民弃耕地中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坡耕地确定为退耕还林地块,由有意愿的造林户植树,从而完成退耕还林任务。目前,尖山村所有退耕还林户经过验收合格后,均取得了林权证。

2002至2005年,尖山村共计退耕还林2096.5亩(其中,2002年退耕还林502.1亩、2003年退耕还林1514.4亩、2004年退耕还林50亩、2005年退耕还林30亩),土地权属清晰。

2005年5月,尖山村土地微调时,对当年弃耕地户、缺地少地户进行了全面排查,为28户缺地户补足耕地,共计补1233.1亩。截至目前,未发现造林户与弃耕户之间存在矛盾纠纷。

部分属实

因新林镇尖山村委会占用基本农田48.30亩栽种的果树属扶贫产业项目,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和《内蒙古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145号)要求将采取基本农田补划的方式进行整改,利用现有的耕地储备区内耕地,选择同等质量的地块进行补划。

阶段性办结

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党组对时任新林镇国土所所长进行约谈,并批评教育;新林镇党委对尖山村书记进行约谈,并批评教育,同时,责成上述二人做出书面检查。

2

D2NM202204070034

兴安盟扎赉特旗海涛白灰厂越界开采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属实,海涛白灰厂越界开采19749.8立方米碎砂石料。经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现场核查,投诉人投诉的扎赉特旗海涛白灰厂位于扎赉特旗巴达尔胡农场西南2公里处,2019年5月30日,由兴安盟自然资源局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5月30日,审批矿区占地面积56200平方米,开采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30万吨/年。该厂实际开采超出审批范围1829.73平方米(2.74亩)。

基本属实

1.举报问题查处情况。

一是以往查处情况。2020年9月17日,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对全旗矿山开发利用秩序专项检查中发现,该矿山涉嫌越界开采;2020年11月30日,移交至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2021年1月14日,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聘请了兴安盟佳源盛测绘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勘测,出具了《扎赉特旗海涛白灰厂越界开采部分土(石)方量计算测绘报告书》,认定越界开采。2021年3月11日,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结合《测绘报告书》认定实际越界开采19749.8立方米,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2021年2月7日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定每立方米垫层混料市场价格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通知》(扎发改发〔2021〕18号)“认定的每立方米碎砂石价格3元标准”,没收非法所得59249.4元,并处罚款20000元。2021年3月15日,扎赉特旗海涛白灰厂缴纳了违法所得和罚款。

二是本次投诉调查情况。2022年4月8日,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赴海涛石灰厂现场核查,经现场勘测未发生新的越界开采情况。

2.整改落实情况。

旗自然资源局联合林业和草原局已于4月1日责令该厂对破坏的1829.73平方米(2.74亩)草地制定专项恢复治理方案并纳入矿山整体治理方案;

已责令该厂根据专项恢复治理方案确定治理费用,在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上缴存恢复治理基金,专项用于该破坏地块治理;

旗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将全程督办落实,确保该厂在4月30日前完成专项治理方案的编制和专项治理基金的缴纳。

阶段性办结

3

X2NM202204070010

1.2017年4月,白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镇骗取湖南项目区防护林3000余亩,占为己有,乱砍乱伐288.98立方米。2.2017年7月,白某某弄到一张采伐许可(15222108170724001号),继续在此防护林中砍伐25.7公顷林地87000株,采伐蓄积1438.5立方米

兴安盟

生态

经科尔沁镇和科右前旗林草局核查,群众投诉反映的“白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镇骗取湖南项目区防护林3000余亩占为己有……”问题,实际地点为兴安盟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湖南村。问题中反映的白某某,为兴安盟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湖南村白某,在1998年至2006年期间曾担任湖南村党支部书记、主任职务。

1.反映的“白某某在科尔沁镇骗取湖南项目区防护林3000余亩,占为己有,乱砍乱伐288.98立方米”内容基本属实。

经科尔沁镇调查核实,2005年11月30日,时任湖南村党支部书记白某主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商议湖南项目区林权拍卖事宜,经过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后,对拍卖内容通过村广播进行宣传,期间没有村民承包。科右前旗农行职工孙某某(已故)得知拍卖信息后,与村委会商议承包项目区林地,并在2006年1月与湖南村委会签订《湖南村林权转让协议》,将湖南村项目区1530亩(估算面积)林权转让给孙某某,承包费7万元,承包期限50年。2015年,孙某某向科尔沁镇林业站申请对该块林地打点测量,实测该块林地面积为1363亩。2015年3月,孙某某因无力管护,经湖南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同意,将湖南村项目区内1363亩林地转让给湖南村白某、白某某(系白某弟弟),并签订林地转让协议,转让费54万元,承包期限41年。

2017年初,科右前旗人民政府计划在湖南村实施生态治理工程。白某某多次找到时任科尔沁镇镇长陈某争取,将项目区落在其承包林地内,陈某未经镇党委集体研究,提交旗政府审定后,将湖南村生态治理项目区落在白某某承包林地内。2017年4月,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查明,白某某为赶上项目工程进度,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承包林地内的林木擅自采伐。经科右前旗林业局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量为228.98立方米。2018年3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以白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4月,白某某被科右前旗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20年7月7日,白某某假释,在科尔沁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2021年4月1日矫正期满,解除矫正。2019年4月,盟纪委监委因时任科尔沁镇镇长陈某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落实科右前旗生态治理工程湖南村项目区工作中,未经镇党委班子集体研究,且对项目实施监管不力等问题,对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反映的“2017年7月,白某某弄到一张采伐许可证(15222108170724001号),继续在此防护林中砍伐25.7公顷林地87000株,采伐蓄积1438.5立方米”内容属实。2017年7月7日,科右前旗林业局依照白某某的申请为其385亩(25.7公顷)林木办理了林权证。7月24日,科右前旗林业局在未认真核实造林年度的情况下,为白某某385亩(25.7公顷)林木办理了采伐许可证(编号:3015416)。白某某在拿到采伐许可证之后,将385亩林地采伐,采伐株数7000株、蓄积量1438.5立方米。伐后对林地进行了更新造林,未改变林地用途。

收到群众反映问题线索后,2019年4月,兴安盟纪委监委因时任科右前旗林业局副局长徐某、林业局管理服务中心主任陶某、科尔沁镇副镇长陈某、科尔沁镇林业站站长吴某办理林权证未认真核对造林年度,导致白某某385亩未达到采伐年限,提前3年采伐林木(法定采伐年限为21年),分别给予徐某、陈某某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吴某政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陶某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属实

2022年4月8日,科右前旗林草局对白某某已采伐林地生态恢复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更新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均达到90%以上,达到国家标准。

已办结

4

D2NM202204070005

1.2010-2018年,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东白音的新城区大队在蒙安市场南侧采石卖石,毁坏耕地约10000平方米。

2.该村大队在养殖小区占用60多亩地非法开设砂场,粉尘污染环境。

3.该村大队在架子山北侧开采砂石倒卖,私自霸占、破坏荒山约50亩。

4.该村大队在鼎大饲料厂西侧开采砂石,破坏荒山约30亩。

5.2010年,该村大队将国家储备地卖给了鼎大饲料厂,破坏了村民王某某牛场和蔬菜园约6亩。2013年,又占用村民王某某30亩水田地扩建水渠,并在该处堆积了淤泥。

兴安盟

大气生态

1.反映“2010-2018年,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东白音的新城区大队在蒙安市场南侧采石卖石,毁坏耕地约10000多平方米”基本属实。2016年,东白音嘎查由乌兰哈达镇划入新城办事处辖区。2022年4月8日,经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办事处、市纪委监委现场核实,信访人反映地点位于东白音嘎查蒙安市场南侧荒山坡地,属于村集体土地,其中:天然牧草地9.63亩,建制镇用地5.29亩。经现场核查与历年影像对比,2010年前,已有部分村民在此地零星挖采。2013年-2014年,建设绒毛市场修建道路时也在此开采石料,后期,也有村民在此零星挖采。目前,山体破坏面裸露,地面无积存山石。据市自然资源局测算,开采山皮石4600立方米,开采破坏面积约10000平方米(14.92亩)。

2.反映“该村大队在养殖小区占用60多亩地非法开设砂场,粉尘污染环境”基本属实。经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办事处现场核查,2005年5月,本溪天信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缴纳30万元征地费后,原计划在该地块投资建设硅铁厂,批准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90亩)(地类为村庄用地和耕地),用途工业用地,出让年限至2055年。经比对影像图,该企业未取得任何手续前提下,在批准范围以外,私自向东占用土地25000平方米(37.5亩)(二调地类为耕地,经套图比对,非永久基本农田)。2019年至今,该公司在私自圈占区域进行非法挖砂取土,涉嫌违法情形。同时,该公司在院内堆积砂石料,未进行喷淋等环保处理,存在粉尘污染问题。

3.反映“该村大队在架子山北侧开采砂石倒卖,私自霸占、破坏荒山约50亩”部分属实。经核实,信访人反映开山采石地点位于东白音嘎查1座荒山。该荒山属于未利用地,并于1998年、2002年先后作为新建国道G111线、省际通道项目取料点,形成采石料坑100 亩。2003年12月,吴某某与东白音嘎查村委会达成协议,承包该荒山用于植树造林、经营管理等,承包面积287亩(包含上述采料坑),承包年限50年。2014年,实施乌新高速项目时,曾将该采石料坑平整,作为堆料场使用,未取过石料。目前,堆料场内仍有石料堆放。经与影像图套图比对,上述采石料坑100亩未发生变化,不存在采砂石倒卖,私自霸占、破坏荒山问题。经实地察看,承包期内,吴某某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在承包地种植林业部门规定的树种实施造林等事项,存在未履行合同责任问题。

4.反映“该村大队在鼎大饲料厂西侧开采砂石,破坏荒山约30亩”属实。经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办事处现场核实,信访人反映开山采石地点位于东白音嘎查,现场疑似非法盗采石料,破坏面积约2.2万平方米(33亩),盗采+石料约3.8万立方米。结合2021年影像图,与二调图套核后,现场破坏范围中:草原8亩(人工牧草地),未利用地25亩(其他草地)。初步认定上述情形涉嫌犯罪,市自然资源局已向市公安局报案,并移交相关资料。

5.反映“2010年,该村大队将国家储备地卖给了鼎大饲料厂,破坏了村民王某某牛场和蔬菜园约6亩。2013年,又占用村民王某某30亩水田地扩建水渠,并在该处堆积了淤泥”部分属实。经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新城办事处核查,一是鼎大饲料厂原名乌兰浩特市鸿辉蛋鸡养殖合作社,2012年,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东白音嘎查与乌兰浩特市鸿辉蛋鸡养殖合作社签订《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协议约定使用期限50年(2012年4月27日至2062年4月27日),使用村集体用地58亩,地类为天然牧草地。2015年6月,原盟农牧业局出具草原批复文件(兴农牧草监〔2015〕16号),同意鸿辉蛋鸡养殖专业合作项目征用使用草原3.87公顷(58亩)。2015年7月,原市国土资源局、原市农牧业局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原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乌兰浩特市鸿辉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建养殖场的备案通知》(乌国土资发〔2015〕348号),同意安排养殖用地,土地用途为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总规模58亩。鉴于上述实际,该土地为村集体土地,不属于国家储备地,不存在村大队将国家储备地卖给鼎大饲料厂问题。另外,村民王某某牛场位于绒毛市场,距离鼎大饲料厂3000米,于2017年自行拆除(有相关档案资料),蔬菜园6亩位于该牛场南侧,经现场核查,不存在破坏情形。二是投诉人反映的“扩建水渠”为2012年建设的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镇阿木古郎河治理工程。该工程于2011年9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镇阿木古郎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内水建〔2011〕320号)批复。该工程于2012年组织实施,2014年完工。经现场核实、套图比对,王某某30亩水田非基本农田,没有水田毁坏情况,近年来一直在耕种。该工程河道疏浚工程除回填使用外,剩余土方随清随运至胡力斯台滞洪区,用于围堤填筑,不存在堆积淤泥问题。

基本属实

1.责任追究情况

对违法开采砂石情况,市自然资源局已向市公安局报案,并移交相关材料。

市纪委监委已启动初步核实程序,下一步拟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2.整改落实情况

针对第1项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对破坏现状进行地形测绘,制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对现有沙石坑平整回填,随坡就坡与周边地形地貌自然衔接过渡,并恢复植被。预计办结时间2022年7月30日前。

针对第2项问题,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等部门已联合行动,对本溪天信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预计办结时间2022年8月30日前。

针对第3项问题,履行法定程序,责令吴某某按承包合同要求,对该荒山进行恢复治理。预计办结时间2022年7月30日前。

针对第4项问题,立行立改,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由新城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先行对该取料点进行生态修复。公安局查实犯罪嫌疑人及犯罪行为后,通过法律相关程序,补交生态修复治理相关费用。预计办结时间2022年7月30日前。

未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