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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兴安盟第十三批7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16  点击:

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交办兴安盟十三7件群众信访

举报件办理情况

 

3月26日至4月15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盟举报案件二十一批共123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我盟已对第十三7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2件、阶段性办结4件,未办结1,责令整改1家,约谈1人。

截至4月15日,我盟已对第一至十三75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26件、阶段性办11件、未办结38件,责令整改6家,立案处罚2家,罚款金额3.2万元立案侦查1宗,约谈3人。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13 2022年4月15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NM202204060015

2019年,当地未经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西杜尔吉镇靠山嘎查牧民同意,在集体草场上破坏7亩多基本草原建设垃圾填埋场。因牧民反对,现已停止建设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属实。

通过现场核查,群众投诉所反映的“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西杜尔吉镇靠山嘎查”为科右中旗杜尔基镇靠山嘎查(以下简称:靠山嘎查),嘎查辖2个自然屯(靠山艾里、东石场艾里)。

科右中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深入靠山嘎查开展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问题地点位于靠山嘎查东石场艾里西北侧1公里处,有一处取土坑,该取土坑形成于上世纪80、90年代,靠山嘎查村民在此取土(风化黄砂土)用于嘎查村民垫院、修路。经科右中旗林草部门实地测量,面积为19亩(深1米)。

经杜尔基镇政府及靠山嘎查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2016年,嘎查村民准备在此坑取土时,被科右中旗国土部门巡查发现后,及时制止。至今,无人在此坑取土。

2019年,按照科右中旗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安排,杜尔基镇靠山嘎查为实施脱贫攻坚巩固提升重点项目,计划利用该取土坑建设靠山嘎查垃圾转运场。2019年4月23日,经嘎查“两委”同意,靠山嘎查委员会组织铲车对取土坑进行场地平整时,有20名左右村民以破坏环境为由,要求停止施工。靠山嘎查委员会现场征求村民意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后,决定取消垃圾转运场建设。

经科右中旗自然资源部门比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该取土区地类属性为基本草原,现已自然恢复植被

属实

由于该取土坑植被较为稀疏,杜尔基镇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4月11日购买草籽,在该取土坑进行了人工种草,进一步恢复该土区植被。

已办结

2

D2NM202204060075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鑫久花园小区没有硬化及绿化,堆满了建筑垃圾以及生活垃圾

兴安盟

土壤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内容属实。

信访人反映小区为鑫久花园一期项目。该项目由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13年立项开工,2020年完工,共3栋楼,目前已入住50户,物业服务公司为兴安盟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初,因鑫久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搁置,产生“回迁难、入住难”问题。为切实化解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人民群众住房利益,2019年,乌兰浩特市委、市政府统筹部署,着手推进鑫久花园项目完成主体建设,确保群众能够先行回迁入住。目前,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濒临破产,无力继续开发建设,尚未对该小区进行配套绿化硬化。

2022年4月7日,经乌兰浩特市住建局物业服务中心、胜利街办事处现场核查,发现鑫久花园小区内南侧堆放建筑垃圾约30立方米,并夹杂少量生活垃圾。

属实

2022年4月7日,乌兰浩特市住建局物业服务中心约谈兴安盟民安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潘志伟,要求立即组织清理积存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

1)2022年4月7日至9日,兴安盟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人员30人,协调挖掘机1辆、运输车2辆,集中清理鑫久花园小区内建筑垃圾,对小区内整体环境进行整治,共计清理建筑垃圾30立方米。目前,信访人反映鑫久花园小区内堆放的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已全部清理完毕。同时,乌兰浩特市住建局物业服务中心要求该物业公司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对小区整体环境进行巡查整治,建立小区环境卫生长效治理机制,保障小区卫生环境。

2)由乌兰浩特市住建局对鑫久花园小区进行绿化硬化,提升小区整体环境,预计2022年6月中旬完成。

阶段性办结

3

D2NM202204060035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政府南侧矿泉街的天天渔港酒店,油烟、噪声扰民。

兴安盟

噪音、大气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经乌兰浩特市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现场核查,天天渔港酒店于2015年4月正式开业运营,虽已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器、油烟管道、油烟排风机等相应设备,但因该酒店仅对油烟管道进行定期维护,油烟净化器现已无法达到油烟净化标准,油烟排风机因轴承损坏产生运行噪音,对周边居民群众生活造成了影响。

属实

2022年4月7日,乌兰浩特市综合执法局对天天渔港酒店油烟、噪音扰民问题进行立案,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期间暂停营业。

1)针对油烟排放问题,要求该酒店更换符合相关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目前,该酒店已从深圳市宇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订购QH_2G_D型静电式餐饮业油烟净化设备,因运输环节途径上海,预计6月完成更换。

2)针对油烟排风机噪音问题。责令该酒店立即停止使用并对设备进行维修。修复后经乌兰浩特市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噪音检测合格后允许继续使用。4月11日,该酒店完成损坏设备修复工作,经乌兰浩特市综合执法局初步检测,噪音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为确保检测结果准确无误,已向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申请对噪音进行复检,预计4月20日前出具检测报告。

未办结

4

D2NM202204060006

2017年,阿尔山市林草局以2008年该地区划为自然保护区为由,单方面停止合同,不让举报人经营养殖梅花鹿。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1)阿尔山杜拉尔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情况。2008年5月,经自治区政府批复成立阿尔山杜拉尔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批复范围地理坐标为:E119.32-120.01、N47.15-47.35,其总面积57.85万亩。

2)投诉人所指合同及梅花鹿养殖情况。经阿尔山市整改督察组查阅案卷发现:2010年5月10日,投诉人(刘某某)向兴安盟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申请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养殖地点为阿尔山市伊尔施镇;同年8月26日,盟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受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委托为其办理了特种养殖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2011年7月28日,阿尔山市林业局(现林草局)杜拉尔林场与投诉人(刘某某)签订了《特色养殖招商协议书》,协议约定杜拉尔林场为刘某某提供10亩地用于特色养殖,并将原三角山杜拉尔林场的老外站无偿提供给刘某某使用,协议期限30年。经现场踏查,该场地地理坐标为E119.62167、N47.31316,位于阿尔山杜拉尔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2017年10月,投诉人(刘某某)自行停止养殖作业;2018年投诉人(刘某某)未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进行年审年检,许可证于2018年末自动作废。

3)发现投诉人违规建设及对其违规处罚情况。2018年10月22日,阿尔山市野生动物保护中心和阿尔山市机械化防火站对杜拉尔自然保护区进行联合检查巡护时,发现该区域违法建设一处房屋和10个蒙古包建筑,巡护人员随即向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局报案。经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实地调查核实,认定此处违建系投诉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林业用地相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私自建设的永久性建筑和硬化地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总面积达183.74平方米。投诉人(刘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之规定。同年11月12日,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正式向投诉人(刘某某)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3668.8元和责令300天内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投诉人(刘某某)于11月28日缴纳罚款,但未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2019年10月和2021年9月阿尔山市林草局先后两次对其下达《催告通知书》,要求“刘某某收到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地恢复原状”,其至今未对183.74平方米的违法建筑拆除恢复。刘某某被行政处罚后,多次向阿尔山市林草局提出200万赔偿要求,并于2021年3月越级上访至国家信访局。阿尔山市林草局多次同刘某某协商有关事宜,并建议其走法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属实

1.责任追究情况

经阿尔山市纪委监委核实,投诉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林业用地相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私自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房屋、蒙古包等永久性建筑和硬化地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18年11月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局对其立案调查,对刘某某做出行政处罚是依法履行职责。但阿尔山市林草局杜拉尔林场与投诉人(刘某某)签订的《特色养殖招商协议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时任杜拉尔林场副场长(主持工作)的吴某某负有相关责任。

2.整改落实情况

1)阿尔山市整改督办组已赴现场实地踏查,并调阅资料、查阅卷宗,形成了案件化解意见及报告;阿尔山市纪委监委已对杜拉尔林场原负责人吴某某进行跟踪了解,并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2阿尔山市林草局已与投诉人(刘某某)再次进行沟通并达成初步一致,4月11日阿尔山市依法依规拆除了投诉人(刘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的183.74平方米违法建筑,并恢复原状。同时,阿尔山市将依法解除与投诉人(刘某某)的《特色养殖招商协议》,阿尔山市林草局现已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内蒙古华恒正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合法部分资产进行评估,现已完成第一轮评估工作,相关工作将于4月30日前完成。

阶段性办结

5

D2NM202204060077

2008年,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模范屯村村委会将举报人1984年开荒造林的约310亩林地全部破坏,并将林地变为耕地,分配给他人。经多次反映无果。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反映的“2008年,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模范屯村村委会将举报人1984年开荒造林的约310亩林地全部破坏,并将林地变为耕地”内容部分属实。经扎赉特旗林草局联合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开展专项调查,投诉人反映地块位于巴彦高勒镇模范屯村西南,该地块原为荒山,权属为模范屯村集体所有,通过使用GPS测量仪器现场实测,并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套合比对,该地块现状为耕地,面积为313亩,由模范屯村委会按机动地进行管理。通过现场实测数据与林保图套合比对,该地块为非林地。

1984422日,巴彦高勒乡政府(现巴彦高勒镇政府)与孙某某签订《造林合同书》,在该地块进行荒山造林。

19923月,巴彦高勒乡政府对该荒山造林地块进行验收,因成活率未达到40%,依据《造林合同书》中“成活率达不到75%补栽,低于40%不承认为造林地;低于40%变相种植粮食及其他经济作物,要进行以乱开荒罚款处理,每亩罚款25元,并收回造林地”之约定,发包方巴彦高勒乡政府与孙某某解除造林合同,将该地块收回按模范屯村机动地管理。1992-2004年由于土地贫瘠,发包过程中经常出现没有人承包现象,该地块长期处于撂荒状态。

20055-6月,孙某某弟弟等兄弟6人擅自将已由模范屯村作为机动地管理的土地313亩翻整种植农作物及杏树(杏树未成活)。200773日,因村民举报孙某某弟弟在一直闲置撂荒的313亩林地上非法耕种农作物,经扎赉特旗公安局侦办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孙某某弟弟刑事拘留。20071128日,经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孙某某弟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孙某某弟弟不服,上诉至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08229日,经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孙某某弟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孙某某弟弟仍不服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01020日,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认定“孙某某弟弟家1984年承包的是荒地,是在荒地上造林,荒地与耕地林地有区别,2005年孙某某弟弟兄弟六人在弃耕抛荒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和少量杏树,并不是在林地上种植了农作物,或者破坏了已经树木成林的林地”,并被宣告无罪。

根据以上事实,投诉人所反映问题中的313亩土地不属于林地,但“变为耕地”属实。

2)反映的“分配给他人”内容部分属实。

经核实,投诉人所在的模范屯村五组人均耕地12.5亩,投诉人家庭人口6人,应分耕地75亩,经查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实有耕地97.58亩,人均耕地高于小组平均耕地,不属于少地户。据此,20083月,模范屯村委会将此313亩土地,补给本村缺地户、新生人口及整户无地农户等共32户,并于20105月全盟土地排查清理时,纳入到32户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孙某某弟弟因不服村委会收回上述313亩土地,20124月,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模范屯村委会返还313亩耕地,经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孙某某弟弟起诉。孙某某弟弟不服,201211月,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反映的“经多次反映无果”问题。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扎赉特旗信访局及巴彦高勒镇政府已多次受理,并通过《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人民政府关于杜某某反映土地承包问题信访事项的审核报告》(巴政函〔2021313号)等文件(报告中“杜某某”为孙某某弟弟妻子),作出“要求

归还土地诉求不成立”的答复,且已多次经过法律诉讼,均有结果。

 

部分属实

一是要求巴彦高勒镇政府举一反三严格加强林地、草原、耕地巡查巡护和管理工作;二是巴彦高勒镇村两级和有关部门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联系、加强关心,切实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扎实做好信访群众引导工作。

已办结

6

D2NM202204060042

兴安盟扎赉特旗绰尔工业园区西侧有一条自然河流,河流两侧有农田和林地。由于该河道未进行过治理,春天和雨期来临时,农田和林地经常会被河流淌水淹没,希望有关部门进行河道治理。

兴安盟

其他污染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内容属实。

1.现场核实情况

扎赉特旗水利局联合音德尔镇开展专项调查,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自然河流为扎赉特旗古城子河的下游,位于扎赉特旗产业园(原名为绰尔工业园区)西侧。古城子河河流总长度43.3公里,扎赉特旗产业园段3.2公里,河流两侧是农田和林地。因该河流属自然河流,河流两侧无堤防,每年汛期雨大时,河水出槽导致临近的农田和林地被淹。

2.以往治理情况

2021年7月20日-30日,为有效缓解河道淤积问题,排除河水出槽隐患,旗水利局组织施工单位对扎赉特旗产业园西侧古城子河下游段进行清淤,共清理河道长度3.2公里,清理土方32000立方米,保证汛期行洪安全。

属实

为进一步巩固2021年清淤整治成果,计划于4月20日土层和浮冰融冻后,旗水利局将对古城子河扎赉特旗产业园区段3.2公里河道实施清淤工程。此次清淤后使该段河道在本年度汛期中过水能力得到提升,有效缓解行洪压力,降低河水出槽风险。

阶段性办结

7

D2NM202204060010

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解放村何某某的采石场,破坏河道坝体,河流支流变成主河道,把100余亩基本农田冲毁,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对村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1)反映的“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解放村何某某的采石场,破坏河道坝体,河流支流变成主河道”内容问题不属实。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旗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开展专项核查,经查,投诉人投诉的砂石厂为扎赉特旗创建砂石矿厂,位于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解放村乔家屯北1.4公里的绰尔河河道内。2018年7月3日,在兴安盟新岸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拍卖会上,何某某竞得此河道采砂石经营权,采区面积0.0131平方公里,出让期限为2018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3日,旗水利局于2021年8月23日下达《河道采砂经营权到期停产通知书》,2021年8月23日至今该砂石厂没有进行开采砂石活动。

河道坝体应是防洪大坝,采砂石厂所在河道左岸以自然山体为坝体,右岸1.6公里处为扎泰联防段防洪大坝。经调查组沿砂场上下游坝顶路,针对坝体是否出现土体塌缩、裂缝及岸坡冲刷等损坏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结合走访村委会干部和附近村民证实,扎泰联防段防洪坝体没有被破坏。

防洪大坝内,枯水期河水集中在单一河道内流水,汛期可形成多支河道流水,并未溢出防洪坝,形成的多支河流均在主河道内。

2)反映的“把100余亩基本农田冲毁,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对村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问题基本属实。2022年3月29日,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已聘请兴安盟定星测绘有限公司对水毁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实解放村河道内有耕地约6000亩,其中水毁面积62.69亩,涉及86户农户。

水毁耕地的原因主要有:1998年洪水时,将该主流河道冲出几条支流河道,主流河道与支流河道连接处即为河流分叉口,该采砂石厂在其中一个分叉口上游处采砂石,使河道加宽、加深,增强了河水冲击力,致使分叉口由原38米冲刷至68米,加大了支流河水的流量和流速;扎赉特旗年均降水量为430毫米,2021年全年降雨量达到751毫米,且2021年7月24日,该河段行洪流量为947立方米/秒,持续6.5小时,导致河水出槽冲击行洪区内耕地。而且根据近几年掌握的情况看,2021年冲毁耕地面积占总冲毁面积的90%以上,汛期洪水是导致耕地被冲毁的主要因素。除耕地被破坏外,没有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因水毁耕地,对村民造成了损失。

基本属实

1)2022年4月4日,为减轻该河水对耕地的冲毁,扎赉特旗水利局对绰尔河解放村北段河道启动实施河道治理工程,总投资300万元,治理河道2300米,其中铅丝石笼护岸2000米,支流临时堵截300米,2022年5月20日完成,其中临时堵截300米工程措施将于6月15日之前清理拆除。

2)因创建砂石矿厂出让期限已到,不再续批采砂石合同,责令停产退出,同时,6月15日前清除河道内砂石料,恢复原貌。

3)责成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利局在4月30日前聘请第三方公司并完成鉴定,核查创建砂石矿厂是否存在违规超采行为,如涉嫌违规超采,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从严处理。结合鉴定结果,12月30日前视情况调补耕地或者给予补偿,减少农户损失。

阶段性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