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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兴安盟第二十五批7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28  点击:

3月26日至4月27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盟举报案件三十二批共194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我盟已对第二十五批7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1件、阶段性办结1件、未办结5件。

截至4月27日,我盟已对第一至二十五批152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55件、阶段性办结26件、未办结71件,责令整改19家,立案处罚2家,罚款金额3.2万元,立案侦查1宗,约谈5人。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5批 2022年4月27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NM202204180019

1.兴安盟阿尔山市白狼镇涛源新村项目在没有土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147亩湿地。2.五岔沟镇供暖中心之前未安装脱硫设施,后因督察组来才安装脱硫装置,大气污染问题严重。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基本属实。

1.反映的“兴安盟阿尔山市白狼镇涛源新村项目在没有土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147亩湿地”内容基本属实。问题中反映的“兴安盟阿尔山市白狼镇涛源新村项目”系兴安盟阿尔山市白狼镇洮源新村建设项目,该项目由白狼镇种苗繁育基地建设项目升级改造而来。

为加快经济转型、转产,改善林业职工就业和提高经济收入,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于2010年12月下发的《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要求,阿尔山市白狼镇人民政府开展白狼镇种苗繁育基地建设项目。该项目于2013年7月经兴安盟林业局批复同意(批复文件《兴安盟林业局关于白狼林业局种苗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的批复(兴林局发〔2013〕214号)》),并于2013年11月开工,2015年2月竣工。项目位于阿尔山市白狼镇鹿村西侧,占地面积147亩,设计户数42户(其中:25户拥有养殖圈舍),建设内容包括供电设施、停车场、道路、灌溉水井、苗地平整、土壤改良、围栏、生活用房、办公室、育苗大棚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该项目中,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面积约为111.36亩;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面积约为35.64亩,其中:生活用房及办公室30.12亩(20080平方米),养殖圈舍3.75亩(2500平方米),停车场1.77亩(1180平方米)。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及“十个全覆盖”工作要求,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破解种苗产业发展低迷等难题,在不变更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阿尔山市白狼镇人民政府将原有白狼镇种苗繁育基地项目升级改造成白狼镇新农村旅游建设示范点项目(兴安盟阿尔山市洮源新村项目),对原占地面积147亩土地上的42户房屋和25个养殖圈舍室内外、外立面等进行升级改造,占地面面积仍为147亩,该项目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并于2016年5月开工,2017年12月竣工。因此,反映的“兴安盟阿尔山市白狼镇涛源新村项目在没有土地手续的情况下”内容部分属实。

经再次现场调查和调阅白狼林业局相关手续,经白狼林业局套核“林保图”显示,该项目占用的147亩地位于白狼林业局光顶山林场施业区内,土地类型属林地,不在湿地范围内;经阿尔山市自然资源局套核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图后显示,该项目占用的147亩土地大部为建设用地,小部分为坑塘水面;经套核2014年1月公布的“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显示占用了湿地69.14亩、林地70.4亩。因此,反映的“占用147亩湿地”内容部分属实。

2.反映的“五岔沟镇供暖中心之前未安装脱硫设施,后因督察组来才安装脱硫装置,大气污染问题严重”内容基本属实。五岔沟镇供暖中心位于五岔沟镇镇区内,该供暖中心为阿尔山市金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7日,2013年9月-2021年10月该企业一直为五岔沟镇地区提供集中供暖服务,2017年4月开始建设五岔沟镇供暖中心脱硫设备,2019年10月完成脱硫除尘设备的安装,但因供电设施等未完成配套建设,导致脱硫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2021年10月,因资金周转困难,金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弃管了五岔沟镇供暖中心,阿尔山市五岔沟镇人民政府为保障群众冬季供暖,成立了应急保供工作小组,维持了镇区集中供暖服务,并投入资金80万元,完成了相关供电设施等配套建设,聘请兴安盟韦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脱硫除尘设施进行了环保验收,于2021年10月22日通过验收,达到了稳定达标排放标准。

2022年1月15日,由于企业建设质量问题,供暖中心脱硫设备出现故障,因尚处冬季供暖高峰期,为保障群众供暖,无法停炉进行维修,只能待供暖高峰期过后进行维修;供暖高峰期过后,经多次间歇性停炉维修,相关脱硫设设备于2022年3月22日恢复正常,脱硫设施稳定使用、达到排放。

2022年4月20日,兴安盟蒙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再次对五岔沟镇供暖中心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所有大气排放指标均已达标。因此,反映的相关情况基本属实,但2022年3月22日前已全部完成了整改。

基本属实

1.问题查处情况

2018年至2022年,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阿尔山市分局针对五岔沟镇供暖中心违规排放行为,先后向阿尔山市金源热力有限责任下达了5次责改和5次行政处罚。

2.整改落实情况

1)针对第1项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整改要求,同意对民生类项目占用林地问题进行补办手续。目前,阿尔山市已与白狼林业局等进行了对接,已开始土地审批手续组件;2022年4月21日,阿尔山市已赴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厅盯跑补办相关土地审批手续事宜。同时,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白狼林业局拟在施业区内异地恢复69.14亩湿地。预计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2)针对第2项问题。该问题已于2022年4月20日办结。虽然已完成改造并达标排放,但原企业建设的部分设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为了更好的使相关环保设施稳定达标排放,阿尔山市五岔沟镇人民政府已聘请山东合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现有环保设备进行全面评估,制定技改方案,技改内容为:更换除尘器布袋、输灰系统、更换碳钢烟囱、更换脱硫塔防腐系统。预计技改工作将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

阶段性办结

2

X2NM202204180056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桃合木苏木乌申一合嘎查的3000亩草场被13户村民非法开垦,违建房舍棚圈30余处,私自种树千余亩,打井抽水10多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022年4月18日,科右前旗林草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组成核查组,深入现场进行实地核查。

1.反映“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桃合木苏木乌申一合嘎查的3000亩草场被13户村民非法开垦”的情况。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桃合木苏木乌申一合嘎查东侧与阿其郎图嘎查交界处,总面积为3377亩,1995年由桃合木苏木与原树木沟乡共同开发的耕地,归乌申一合嘎查集体所有。通过套合比对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显示该区域为旱地(一般耕地)。其中,2294亩于1998年由桃合木苏木乌申一合嘎查承包给肖某某经营,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340亩在2002年经自治区林业局审核批准,实施了退耕还林项目;743亩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由阿力得尔苏木分给28户新生人口。综上,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为个人及村集体合法用地,不存在3000亩草场被13户村民非法开垦的问题。

2.反映的“违建房舍棚圈30余处”内容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草场中共建设季节性放牧临时住房及配套棚舍22处。其中,13处由村民与大窝堡村集体签订了草牧场承包合同,建有管护用房13所、每处建筑面积20至70平方米、配套棚舍11个;另外9处为临时用房,每处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但未签订草牧场承包合同,存在未经村集体允许私自建房舍问题。

3.反映的“私自种树千余亩”部分属实。经科右前旗林草局、阿力得尔苏木现场核实并套合《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图》,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为科右前旗2002年退耕还林地。根据2002年国家退耕还林任务,经科右前旗政府批准,由阿力得尔苏木组织实施了退耕还林项目,总面积共1200亩,其中:退耕地造林340亩、宜林荒山造林860亩(在项目区北侧2公里处,有一条自然形成的河流,作为造林临时取水点,取水量较少)。故“种树千余亩”情况属实。

4.反映的“打井抽水10多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内容部分属实。投诉人所反映涉事区域中共有22户牧民,共同使用井10眼,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该10眼井均为农村牧区家庭生活用井,年取水小于1000立方米,为家庭生产生活用水井,不存在违规用水,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部分属实

2022年4月18日,科右前旗阿力得尔苏木、林草局、自然资源局组建专项工作组对涉事草牧场内9处未签订草牧场承包合同的临时用房进行逐一核实,并下发《限期拆除违建通知书》,要求于2022年6月30日前拆除临时用房。

未办结

3

X2NM202204180057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德伯斯镇太平山嘎查土地所白某破坏生态环境:1.2021年5月,新建加油站,破坏集体草地5000平方米左右。2.2021年7月,在嘎查后山开大理石厂,占地五万亩左右。3.2022年4月,建服务区破坏集体草地2000平方米左右。4.2015年-2017年,在太平山至索伦五连交界处开沙场,破坏集体草地20000平方米左右。5.2020年-2021年,好仁至太平山35公里修路,乱挖乱采破坏集体草地1000亩左右,破坏自然生长的树木。6.1995年-2015年,在太平山至索伦五连,批房产30多户,破坏集体草地4万亩左右。

兴安盟

生态

经查,信访人举报的白某为德伯斯镇自然资源所所长,信访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反映“2021年5月,新建加油站,破坏集体草地5000平方米左右”内容部分属实。经调查,太平山嘎查境内仅有一处加油站(为科右前旗中天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所有,吕某占股60%,李某某占股40%,未有白姓合伙人参与),位于太平山嘎查二艾里公路南侧。2019年10月,太平山嘎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共22人参加),会上对“在二艾里公路南侧历史形成的‘民采民用’的取土坑(根据国土二调数据显示地类为天然牧草地,此段下文所说均为此块地)建设加油站”进行了举手表决并全票通过。2019年10月,吕某与太平山嘎查就此地块签订了《草原征用补偿协议书》并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缴纳了草原征用补偿款。2020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发放了《征用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2020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科尔沁右翼前旗新建太平山嘎查加油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太平山嘎查集体农用地3000平方米(天然牧草地)征收为国有并作为该加油站项目建设用地。2021年3月,该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了30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40年)。2021年4月,该公司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5月加油站开始建设,2021年10月建成,实际占用面积为3000平方米。2021年11月,该公司取得了不动产权登记证。该加油站征占草原、规划建设全过程均符合法定程序,目前正处于设备调试阶段,尚未开始运营。

2.反映“2021年7月,在嘎查后山开大理石厂,占地五万亩左右”部分属实。

经调查,太平山嘎查辖区内确有大理石采矿权1处,采矿权人为科右前旗矽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孙某某,未有白姓股东或者合作参与者)2008年通过挂牌出让方式所得,采矿证,有效期为2020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8日,由兴安盟自然资源局登记发证,采矿证划定矿区位于太平山嘎查四队南山,面积为72.9亩(该地块根据二调数据显示为天然牧草地)。该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齐全,并由第三方出具了《花岗岩矿矿产资源储量2019年度检测报告》,各类手续均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其中草原征占用手续正在办理:该公司2008年首次取得矿权时,草原征占用手续还不是取得矿权的前置条件,因此尚未办理,该手续将在开采前完成办理)。采矿权人2008年取得采矿证至今未进行任何形式开采,不存在超占现象。信访人所说5万亩为太平山嘎查4队南侧与5队北侧之间山坡区域,经初步测算该区域实际大小约为1.34万亩。目前,该区域内无任何建筑,无其他企业或村民开采行为,未发生破坏生态现象。

3.反映“2022年4月,建服务区破坏集体草地2000平方米左右”的情况。经调查,信访人所说服务区为S309公路解放屯养护道班(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对S309公路进行了立项并给予了批复,同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S309公路用地预审意见进行了批复,解放屯养护道班为S309公路房屋建筑设施部分,已纳入设计方案)。目前,该项目已完成交通设计、发改立项以及征占用草原手续办理,正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尚未进行任何施工作业,不存在占用、破坏草场行为。

4.反映“2015年-2017年,在太平山至索伦五连交界处开沙场,破坏集体草地20000平方米左右”内容属实。经调查,2015年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期间,太平山嘎查村民在盖房、建院墙、硬化院内地面等过程中,自发在太平山至索伦五连交界处河道及草地采沙,开采面积约20000平方米,根据二调数据显示地类性质分别为坑塘水面(约7000平方米)和天然牧草地(约13000平方米)。

5.反映“2020年-2021年,好仁至太平山35公里修路,乱挖乱采破坏集体草地1000亩左右,破坏自然生长的树木”内容部分属实。经核实,信访人反映的“2020年-2021年,好仁至太平山35公里修路”系太平山嘎查辖区内正在建设的S309公路项目(该项目是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心和帮扶兴安盟协调落实的交通重点项目)。该项目在嘎查辖区内共有3处取料点(均为历史遗留“民采民用”取料坑,土地性质为天然牧草地,没有自然生长的树木),分别位于二艾里南山东侧(约18亩)、二艾里西南侧(约20亩)、三艾里北侧(约30亩),实际亩数共约为68亩,与信访人所称1000亩不符。当前,S309公路项目正处于施工阶段,取土作业均在指定区域内进行,施工完成后将利用路基剥离表土对作业区覆土,并撒播草籽进行生态恢复。

6.反映“1995年-2015年,在太平山至索伦五连,批房产30多户,破坏集体草地4万亩左右”内容部分属实。经调查,反映人所指的“集体草场”是位于太平山嘎查与索伦牧场五连交界处的“插花居住地”,交界东侧为索伦牧场五连辖区,西侧为太平山嘎查辖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陆续约有30户索伦牧场五连居民自发在交界西侧太平山嘎查辖区内盖房居住,占地共约220亩(根据国土二调数据显示地类为建设用地)。自2006年德伯斯国土所和好仁国土所合并(后改为德伯斯自然资源所,同年白华到此单位任职)以来,未办理过索伦牧场五连居民在太平山嘎查“插花居住地”的不动产登记证,太平山嘎查也未帮助索伦牧场五连居民向德伯斯国土所(自然资源所)申请办理过相关证件。不存在白姓人员或任何个人出卖集体草场给他人建设房屋,破坏生态的行为。

同时,白某作为德伯斯自然资源所所长,是否在上述6个事项中的核查属实部分中存在监管不到位、利益往来、失职渎职、直接参与等行为,需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

部分属实

1.加强对S309公路建设中的取土挖沙行为监管,严禁施工方超范围进行取土,杜绝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发生。

2.根据S309公路施工进度,严格按照生态恢复方案,协调工程项目建管办、德伯斯镇政府安排专人监督施工方,在3处取料点及施工地点边施工边恢复,2022年8月末前完成取料场削坡工作,9月末前完成覆土、撒播草籽等生态恢复工作,确保11月末前道路竣工后生态恢复到位。

3.针对本次信访案件中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科右前旗纪委监委已于4月20日开展初步核查,如有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4.由德伯斯镇太平山嘎查对太平山至索伦五连交界处采沙区域进行恢复,于5月底前完成平整、覆土、撒播草籽工作,随后自然恢复生态。

5.持续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并将整改结果在太平山嘎查进行公告,最大限度地获得群众的监督和支持。

未办结

4

X2NM202204180048

013年至2015年,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偷排污泥,使用超越管排污,COD浓度上弄虚作假。

兴安盟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反映“2013年至2015年,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偷排污泥”的情况说明。

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为科右前旗环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公司。科右前旗环美污水处理厂于2010年建成投产,至2018年4月期间由科右前旗住建局负责运营,2018年4月至今由科尔沁右翼前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2022年4月19日,科右前旗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工作人员,经查阅《科右前旗环美污水处理厂压滤污泥转运单》并同步向科右前旗美洁垃圾处理厂法人、具体工作人员分别核实,科右前旗环美污水处理厂2013年至2015年共产生污泥约600吨,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文件要求,全部运送至科右前旗美洁垃圾处理厂完成卫生填埋处理。

2.反映的“使用超越管排污”内容属实。科右前旗环美污水处理厂在2014年3月7日至10日期间因SBR 1号反应池滗水器发生机器故障(支臂损坏),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能力降低,部分污水不能及时处理,为保证安全,污水处理厂应急使用超越管线,直接通过超越管线排出污水,致使污水沿超越管道排至出水口,造成直排现象。2014年3月10日,机械故障排除,设备恢复运行,并于当日拆除了超越管。2014年3月13日,科右前旗环境监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环美污水处理厂违反规定设置超越管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014年3月13日,环美污水处理厂将罚款全部缴纳。

3.反映的“COD浓度上弄虚作假”内容部分属实。

科右前旗环美污水处理厂自投产运营以来,进出水口指标数据全部实时上传至自治区环保数据平台。经科右前旗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调阅《污染源监测报告》及《重点监控企业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2013年至2015年环美污水处理厂COD出水数据及出水COD自动监测设备全部正常。但在2016年12月通过数据监测显示科右前旗环美污水处理厂设备运行不稳定,经自查发现负责对出水自动检测设备运行维护的青岛佳明测控仪器有限公司售后维护员工对当天出水COD数据进行了篡改,存在篡改监测数据行为。2017年1月6日,科右前旗公安局对涉案人员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5日行政拘留。

部分属实

1.2022年4月19日,科右前旗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组建专项工作组,对环美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污水进出口在线设备数据监测及排污口设置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环美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运维记录已按照相关要求填写,污泥转运台账详实,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2.2022年4月22日,环美污水处理厂已完成自查。一是全面完善各类运维台账,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闭环管理工作。二是已部署专项工作人员,进一步做好故障排查、配件更换和台账记录等工作,确保污泥处置、监控等设施稳定运行。三是已完成相关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严格整体管理程序,提升环保水平。

已办结

5

D2NM202204180020

兴安盟突泉县太平乡五三村景家屯有2个肉牛交易市场,粪便污染地下水且异味难闻。

兴安盟

水、大气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兴安盟突泉县太平乡五三村景家屯有2个肉牛交易市场”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突泉县太平乡五三村景家屯有两处肉牛养殖场所,分别位于景家屯南北两侧,邻近居民区。南侧养殖场所共养殖大牛33头、小牛44头;北侧养殖大牛38头、小牛7头。按照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该养殖场所属于散户养殖、个人购销,非规模化养殖,不是肉牛交易市场。

2.关于“粪便污染地下水且异味难闻”问题部分属实。一是2022年4月19日突泉县组织生态环境、农科、疾控等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对养殖场周边部分农户自家井水进行分析,水质清澈、无异味(计划进行地下水水质检测,但在此期间,受疫情管控,第三方技术人员无法进驻采样)。二是该养殖场采取及时清理、堆沤还田等方式进行粪污处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但养殖场一定程度上会存在异味。

部分属实

1.要求养殖户做到“日产日清”,减少粪污堆存。同时,对养殖圈舍进行彻底清洁,进一步降低异味。

2.粪污从圈舍到对堆沤地点的路程,要求养殖户进行封闭式转运并进行消杀,防止气味散发。

3.指导养殖户、农户进行粪污堆沤还田时,注意风向和地点,要选择居民区下风向或远离居民区地点进行堆沤还田。

未办结

6

X2NM202204180013

2012年,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乌兰毛都苏木敖勒斯台嘎查村干部,将村民个人的1800亩草场中的1200亩,租赁给外人开垦耕种。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部分属实。

经科右前旗乌兰毛都苏木人民政府现场走访嘎查牧民证实,并调阅敖力斯台嘎查相关档案资料,群众投诉反映问题为敖力斯台嘎查集体农场地对外租赁事宜。该农场耕地于1997年开垦,归敖力斯台嘎查集体所有。

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委托兴安盟自然资源调查规划研究中心通过GPS等先进设备对该地块进行了指界核实,该地块总面积为2469.29亩。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套合比对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在2469.29亩地块中,一般耕地2255.837亩、人工牧草地123.42亩、天然牧草地90.033亩。

2022年4月19日,经乌兰毛都苏木人民政府与2012年时任嘎查干部双某、现任嘎查干部巴某某以及当时农场承包人苏某某等核实证实:苏某某户籍地为乌兰浩特市,2006年4月1日,敖力斯台嘎查与苏某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苏某某承包敖力斯台嘎查旭日干扎拉嘎农场耕地2000亩(当时没有GPS等先进设备,无法进行准确测量),承包期限为2006年4月1日至2023年末。2014年12月22日,苏某某经敖力斯台嘎查村委会同意,将此农场耕地转包给了乌某某和额某某(二者系兄弟关系,户籍地均为乌兰毛都苏木敖力斯台嘎查),敖力斯台嘎查又与二者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二者承包该农场耕地1800亩(当时并没有GPS等先进设备,无法进行准确测量,但与上述2000亩耕地为同一地块),承包期限为2014年12月22日至2027年12月22日。在上述两次对外承包过程中,嘎查均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颁布实施)第二节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敖力斯台嘎查存在承包过程中程序不完善的情况。

对比发现,敖力斯台嘎查与苏某某、乌某某和额某某签订的两个《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耕地亩数均比实际亩数少,地块性质并非草场。投诉人反映的地块涉嫌违规违法开垦天然牧草地共90.033亩,具体开垦责任人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综上,不存在投诉人反映“2012年,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乌兰毛都苏木敖勒斯台嘎查村干部,将村民个人草场1800亩草场中的1200亩,租赁给外人开垦耕种”的情况,但存在“嘎查集体农场承包给外人耕种”的情况。

部分属实

1.举报问题查处情况

2022年4月21日,乌兰毛都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非法开垦草原行为立案调查,对两次发包合同以外耕地超出部分承包费用予以追缴。

2.整改落实情况

2022年4月20日,乌兰毛都苏木人民政府对乌某某下达了《告知书》,要求对非法开垦的草原限期恢复植被。同时,乌兰毛都苏木人民政府对涉事地块明确了乡村两级管护责任人,且在边界设立了警示牌及界桩,确保不再出现复耕行为。

未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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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80025

兴安盟突泉县太平乡牤牛海煤矿,将煤、煤矸石随意堆放在草地、耕地上,存在粉尘污染。运输车辆噪声扰民。该煤矿采矿形成的大坑里沉积的积水,直排放到了饮用水库,影响地下水。

兴安盟

大气、噪音、水、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群众反映的“牤牛海煤矿”位于突泉县太平乡东南部,于2018年获批在该煤矿区域实施“突泉县牤牛海庆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庆业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该项目属于生态治理项目,2018年10月开始实施,2025年12月底完成治理。

1.关于“将煤、煤矸石随意堆放在草地、耕地上,存在粉尘污染”问题。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投诉人反映“将煤、煤矸石随意堆放在草地、耕地上”的问题部分属实。该项目总用地面积14671亩,其中,采空区治理面积5925亩,3个排土场、1个高泥碳岩临时堆放场面积8746亩。项目范围内草地、耕地等各类土地均与经营者签订补偿协议,待项目治理完成后恢复原地类,返还原经营者。经实地调查,“煤、煤矸石堆放在草地、耕地上”情况属实,但均在项目初步设计用地范围内堆放。

二是“存在粉尘污染”问题部分属实。为进一步加大对该企业的生态环境监管力度,自2019年起,县环保部门安排执法人员驻企监管。2020年12月3日,县环保部门委托检测机构对企业厂界扬尘进行了执法检测,发现存在悬浮颗粒物超标问题后,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企业立即开展自查整改。截至目前,该企业累计建设防风抑尘网4公里、铺设苫盖网200余万平方米、栽植防护林800亩、排土场覆土种草30万平方米,并购置雾炮机10台、洒水车60余台。该企业通过每日进行两次以上洒水降尘等措施,粉尘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接到投诉人举报后,经实地核查,并调阅2021年以来现场检查记录和企业自主检测数据,符合环评设计要求,但不排除大风等恶劣天气下,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计划再次聘请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扬尘检测,由于突泉县目前属于兴安盟疫情管控区,检测机构暂无法开展现场扬尘检测,待管控解除后立即开展此项工作。

2.关于“运输车辆噪声扰民”问题。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按照该项目环评要求,企业定期开展自主检测。经过调阅企业历年的检测数据,厂区内及厂界所有监测点位噪声指标均低于标准值。该项目区距离最近居民区(太平乡新兴村)2公里,运输车辆途经突泉镇前进村后进入省际通道,为进一步核查噪声扰民问题,需要进行噪声检测,但因突泉县目前属于兴安盟疫情管控区,检测机构暂无法开展现场噪声检测,待管控解除后立即开展此项工作。

3.关于“该煤矿采矿形成的大坑里沉积的积水,直接排放到了饮用水库,影响地下水”问题。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投诉人反映的“大坑里沉积的积水”问题属实。该“大坑”是根据项目设计规范形成的治理作业面集水坑,“积水”为项目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疏干水。经水利部门测算,每年产生疏干水18万立方米,基本满足该企业生态用水、厂区降尘、道路降尘等需求。

二是距该项目区东南15.2公里处有一处水库,即牤牛海水库,于1999年获自治区水利厅批复建立,该水库没有大坝、溢洪道和输水洞,功能定位为水产养殖,水库周边15公里内没有村屯,没有水源地,不属于饮用水水库。经实地核查,不存在疏干水向牤牛海水库排放现象。

部分属实

1.加快项目治理进度,严格按照项目初设要求进行治理。

2.加大对项目区扬尘问题的监督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做好物料苫盖、洒水作业等防尘工作,防止粉尘污染,并聘请内蒙古金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扬尘检测工作。

3.加强噪声监管,常态化进行检测。在运输车辆途经村屯设置相关警示标识,采取限制车速、禁止鸣笛等措施减少噪声,防止出现噪声扰民现象,并聘请内蒙古金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噪声检测工作。

4.加强对该项目疏干水使用情况的监管,合理利用水资源,并聘请内蒙古金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项目周边地下水水质检测工作。

 

未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