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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兴安盟第二十批8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23  点击:

3月26日至4月22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盟举报案件二十八批共171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我盟已对第二十批8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3件、阶段性办结1件、未办结4件,责令整改9家。

截至4月22日,我盟已对第一至二十批114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39件、阶段性办结19件、未办结56件,责令整改19家,立案处罚2家,罚款金额3.2万元,立案侦查1宗,约谈5人。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0批 2022年4月22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NM202204130040

目前锦阳砖厂从别人的耕地中挖土并填埋到举报人的耕地中,没有完全恢复耕地

兴安盟

土壤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锦阳砖厂”实为索伦林场砖厂。自2022年4月1日开始,索伦林场砖厂对破坏耕地形成的9.5亩采坑进行恢复。

2022年4月14日,经科右前旗索伦镇人民政府与索伦林场砖厂负责人杨某某核实,并与联发嘎查林场砖厂附近居民胡某某、徐某某,驻村工作队甄某某、许某某,防火护林员李某某、赵某某及取料铲车司机魏某某、运输大车司机张某某等人深入了解,索伦林场砖厂在索伦镇联胜村村南泄洪渠已清理的清淤料堆放点取清淤料约6000立方米用于基础填埋,在科右前旗居力很剑锋机砖厂院内(内蒙古荷玛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清洗甜菜过程中产生的滤泥及渣土)取土约1300立方米用于表层覆土,不足部分在科右前旗德佰斯镇好仁嘎查至太平山嘎查县级公路修建过程中两侧剥离弃土存放处取土约1000立方米。不存在“锦阳砖厂从别人的耕地中挖土并填埋到举报人的耕地中”情况。

2022年4月15日,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索伦镇人民政府现场核实,该地块采坑已完成回填、覆土,正在进行人工平整,耙地、打垄等工作,未达到验收条件。经联发嘎查核实,举报人耕地等级原为二等地,表层土厚度不足10公分,此次恢复后土层厚度20公分左右,初步判定已达到联发嘎查二等及以上耕地标准,满足耕种条件。

部分属实

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和科技局、索伦镇人民政府及联发嘎查将于2022年4月30前,对恢复后耕地是否达到耕种标准共同鉴定、验收,主要检测内容为土地坡度、耕层厚度等。

未办结

2

X2NM202204130061

1.科右前旗对蚨生矿业毁林面积较公示情况更大。2.蚨生矿业存在非法盗采行为,公开信息申明蚨生矿业是井下开采,但蚨生矿业存在露天开采行为。3.蚨生矿业所选萤石矿,剩余不可销售的尾泥数量(含化学药剂油酸、硫酸、火碱)与事实相去甚远。4.蚨生矿业存在非法使用炸药情况。一是在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下,未执行三同时规定,竖井下采矿、越界盗采,使用炸药。二是乌兰浩特市明甲矿业两个深65米、直接4*4的立井,井下几百米巷道使用的炸药,是蚨生矿业偷运供应的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现场核查情况

1)反映的“科右前旗对蚨生矿业毁林面积较公示情况更大”情况。经调取科右前旗林草局资料显示,2018年12月26日,科右前旗林草局对蚨生矿业违规占用林地4.8亩进行处罚,处罚款4.833万元,并由企业签订了《限期恢复原状保证书》。2022年4月4日,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委托兴安盟万驰测绘有限公司实地测绘并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套合比对,蚨生矿业破坏林地10.47亩,挖探矿坑破坏林地2.76亩;经与林保一张图和森林资源二类督查成果套合比对,蚨生矿业非法占用林地堆放尾矿石1.119亩、非法地质勘查破坏林地2.7315亩。2022年4月14日,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再次核实,采取影像和二调数据套合分析比对方式,4月4日结果一致,未发现“科右前旗对蚨生矿业毁林面积较公示情况更大”情况。

2)反映的“蚨生矿业存在非法盗采行为,公开信息申明蚨生矿业是井下开采,但蚨生矿业存在露天开采行为”内容部分属实。2022年4月14日、15日,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分别与蚨生矿业原现场负责人李某及恒存矿业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核实,2017年12月1日,蚨生矿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恒存矿业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签订了《矿山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甲方(蚨生矿业)以现有矿业及设施交于乙方(恒存矿业)全权生产经营”,并签订《委托书》,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非蚨生矿业,而是恒存矿业。经核查,蚨生矿业不存在非法盗采行为(具体见问题4内容)。根据恒存矿业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询问笔录显示,恒存矿业于2018年下半年,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外采用钩机挖掘和爆破的方式进行探矿,没有探查到萤石矿,产生约1000吨废石,用于回填其他采矿坑,无对外销售及非法所得,不存在露天开采行为,但存在非法开展地质勘查破坏林地2.76亩。

3)反映的“蚨生矿业所选萤石矿,剩余不可销售的尾泥数量(含化学药剂油酸、硫酸、火碱)与事实相去甚远”内容正在核查。2018年5月开始,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建设萤石选矿厂,作为科右前旗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硅石矿配套工程,依据科右前旗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1日批复河北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蚨生矿业有限公司硅石矿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旗环审字〔2018〕012号),选矿药剂有脂肪酸、水玻璃和碳酸钠,产生的选矿尾砂等固体废弃物可以用于“砖厂制砖综合利用、采矿场的采空区回填等”。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已委托内蒙古蒙环生态司法鉴定中心对堆积尾矿是否含有毒化学药剂进行检测,大概2个月出具检测结果后,根据认定结论依法依规处置,现已用塑料布作防尘苫盖处理。2022年4月14日,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测绘股现场核查,并与蚨生矿业原现场负责人李某实地确认,现场堆积尾矿约2万吨,与公示结果一致。

4)反映的“蚨生矿业存在非法使用炸药情况。在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下,未执行三同时规定,竖井下采矿、越界盗采,使用炸药”情况。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2〕240号)中“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基建期间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可以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作业服务”相关规定,兴安盟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蚨生矿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向科右前旗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民用爆破物品用于蚨生矿业矿山生产建设,科右前旗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有关规定依法审批。2017年6月15日,原科右前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对蚨生矿业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核。通过核查公安部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2017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累计申请28次、爆破物品178.088吨,经公安机关与兴安盟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核实,均用于额尔格图镇太平屯硅石矿爆破。关于“越界盗采”问题,根据兴安盟浩展地质勘查有限公司2020年12月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平屯硅石矿2020年储量年度报告》认定,2021年1月16日经兴安盟国土资源学会评审,并经兴安盟自然资源局确认,“2020年底之前,该矿山采矿活动在采矿权许可证范围内,无越界及超标高开采”;2021年1月26日,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递交了停产停工报告,2021年无生产经营行为。同时,经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等执法部门日常执法巡查,以及公安部门调查询问原企业现场负责人李某、看守该企业人员刘某某、额尔格图镇兴牧嘎查党支部书记单某某等证人证言证明,未发现盗采问题。

5)反映的“乌兰浩特市明甲矿业两个深65米、直接4*4的立井,井下几百米巷道使用的炸药,是蚨生矿业偷运供应的”情况。2022年4月3日–15日,经科右前旗公安局治安大队核查,乌兰浩特市明甲矿业原为卫东萤石矿,于2013年转让给张某某,并更名为乌兰浩特市明甲矿业,投诉人所反映的两个深65米、直径4*4的立井在未转让张某某前已经存在,且在2008年立井里就有巷道。经与明甲矿业合伙人之一敖某某调查询问,得知明甲矿业购买该萤石矿时,2口立井内存有水、木头等杂物,后期明甲矿业用钢筋水泥等对2口井进行了维护,未建设巷道、使用过炸药。经科右前旗公安机关到乌兰浩特市明甲矿业实地走访周边群众核实,未发现爆破痕迹及爆破线索。同时,科右前旗公安机关对蚨生矿业原现场负责人李某、乌兰浩特市明甲矿业法人张某某等人调查询问,明甲矿业自成立以来,未进行过生产经营以及爆破作业行为;对兴安盟通缘爆破有限公司副经理、高级爆破工程师王某某,爆破员刘某某、梁某某、白某某,安全员金某某调查询问,未在明甲矿业进行过爆破作业;对明甲矿业看守人员包某某,原工作人员黄某某、柴某某,对卫东镇红星村现任书记王某、原任村书记崔某某,卫东镇红星村村民刘某某、洪某某等人调查询问,未看见明甲矿业生产过,也未见过有爆破作业行为。

部分属实

1.举报问题查处情况

一是2022年3月25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对恒存矿业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立案编号为〔2022〕6号。二是2022年4月1日、16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别对蚨生矿业“非法地质勘查破坏林地2.76亩”“非法占用林地堆放尾矿石10.47亩” (包含套合比对林保一张图和森林资源二类督查成果显示的破坏林地面积)以及恒存矿业非法开展地质勘查行为立案查处。

2.责任追究情况。科右前旗纪委监委已于4月3日全面开展核查,对存在监管不力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3.整改落实情况一是针对恒存矿业非法占用林地堆放尾矿石行为,2022年4月13日,恒存矿业已完成对尾矿的规范堆存,并进行防尘苫盖,待鉴定结果出具后,依法依规处置;同时,督促蚨生矿业加快异地造林、恢复植被,并按程序补办占用林地手续。二是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已委托内蒙古蒙环生态司法鉴定中心对堆放尾矿废渣含化学药剂油酸、硫酸、火碱情况进行检测,并对尾矿堆放数量进行测算,第三方机构已于2022年4月18日到现场开展工作。三是针对恒存矿业非法开展地质勘查破坏林地行为,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企业异地造林恢复植被,在形成的矿坑周围设置围挡、设立警示牌,待出具尾矿检测结果后,如无毒无污染,将堆积尾矿用于回填该矿坑。

未办结

3

D2NM202204130012

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六合村的刘某某砂厂,无证开采,破毁耕地约0.8亩,采砂后形成的大坑未回填,存在安全隐患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群众投诉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现场核查情况

1)反映的“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六合村的刘某某砂厂,无证开采”内容部分属实。经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联合扎赉特旗水利局专项调查,投诉人反映的音德尔镇六合村刘某某砂厂为扎赉特旗六合长伟采砂厂,位于二龙涛河河道内。

2008年3月19日,兴安盟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8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9日;2011年3月19日,兴安盟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3月19日至2014年3月19日;2014年3月20日,兴安盟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4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

此前,河道采砂虽由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但是对采砂活动管理由国土资源和水利部门同时管理。2016年6月17日,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兴署办发〔2016〕42号),明确河道内采矿管理部门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2016年6月18日,因该砂厂在超出原国土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范围私自采砂,原扎赉特旗水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5000元罚款;

扎赉特旗水务局第一次为该砂厂颁发许可期限为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7月14日。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5月18日,该砂厂处于到期停产状态,2018年4月15日,该砂厂负责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河道河道采砂申请书;

2018年5月18日,原扎赉特旗水务局第二次为该砂厂颁发许可期限为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2018年6月20日,因该砂厂存在“违规采砂(超深)、非法设障阻碍行洪”的违法行为,原扎赉特旗水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5000元罚款;

2019年5月6日,扎赉特旗水利局第三次为该砂厂颁发许可期限为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2019年4月23日,因该砂厂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采砂,原扎赉特旗水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0000元罚款;

2019年12月20日,该砂厂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期,砂厂已关闭,经调查组询问镇村两级干部,及走访当地村民,并调阅执法档案,未发现其他违法情况,砂厂关闭后未发现有采砂经营活动。

2)反映的“破毁耕地约0.8亩”内容部分属实。经现场勘查,扎赉特旗六合长伟采砂厂南(二龙涛河南侧河床),河床之上即为青山村81户村民承包耕地,2015年以来,二龙涛河洪水持续冲刷致使长约102米、宽约3米的河床塌岸,塌岸上部的原有农民种地农用车“抹车道”也随之冲毁,该地块承包农户为满足耕种实际需要,占用地头形成了新的“抹车道”,占耕地面积为0.3亩,涉及户数较多,每户占地面积较小,农户对“抹车道”占地没有诉求。

3)反映的“采砂后形成的大坑未回填,存在安全隐患”内容基本属实。按照《扎赉特旗小城子六合长伟砂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2011年3月10日印发),露天采厂岸上采坑治理措施为设立警示标志,河道采区治理措施为弃料回填后自然修复。2019年12月20日,扎赉特旗水利局书面形式通知扎赉特旗六合长伟砂厂,于2020年3月1日前撤离生产设备,清运剩余成品料,将弃料回填、保证河道畅通,刘某某于2020年6月前按要求完成了各项恢复任务。经现场查看,刘某某在河道沙滩上无采坑,但是未设立警示标牌,存在安全隐患。

部分属实

扎赉特旗水利局已经按照规定在采砂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牌,切实发挥安全提示作用,以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已办结

4

D2NM202204130008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海龙屯嘎查有人毁坏村集体草场和林地建造房屋,开垦土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1.现场核查情况

2022年4月13日,经科右中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巴彦呼舒镇人民政府深入海龙屯嘎查实地核查。该嘎查土地总面积63014亩,其中,耕地18699亩,林地17500亩、牧草地18771亩。

一是毁坏集体草场和林地建造房屋核查情况:经比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并现场核查,共排查出在集体草牧场上建造房屋23所,涉及农牧户23户,共占集体草牧场1800平方米,房屋最大占地面积120平方米,最小面积40平方米。建造时间为2009年至2016年期间。通过林草部门查看林地保护规划图,未发现在集体林地建造房屋情况。

二是开垦集体草场和林地核查情况:通过实地核查、查阅档案资料,并比对第二、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排查出开垦集体草场590亩。其中,11户村民2009年至2018年期间拱地头、扩地边115亩,海龙屯嘎查机动地475亩。通过林草部门查看林地保护规划图,未发现开垦集体林地情况。

经查,475亩嘎查机动地位于海龙屯嘎查海龙屯艾里东南0.5公里处,经现任海龙屯嘎查党支部书记(兼嘎查达)巴某某及6名村民证实,1998年海龙屯嘎查时任嘎查书记吉某某(已在2001年去世)组织集体开垦,分给嘎查14户村民作为口粮田进行耕种。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并且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查看2011年遥感影像图(再向前追溯无清晰遥感影像图),该地块2011年已经耕种195.6亩,土地性质为天然牧草地。因该地块盐碱化严重,2013年起,此地块变为嘎查机动地,土地性质为耕地201亩,天然牧草地274亩。其中,耕地通过按年度抓阄的方式随机承包给嘎查村民,期间承包该地块的村民们通过拱地头、扩地边逐渐达到现在的面积(2019年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该地块面积为475亩,土地性质全部为耕地)。经核对嘎查账目,该地块所得承包费全部作为嘎查集体经济收入存入巴彦呼舒镇经管站海龙屯嘎查账户,用于嘎查办公支出、基础设施维护、救助帮扶困难群众等集体支出。

属实

1.举报问题查处情况

1)鉴于23处住房是村民生产生活所需的唯一住房,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一户一宅的要求,经巴彦呼舒镇海龙屯嘎查公示,对以上23户农牧户为一户一宅均无异议。因此,23处住房暂时予以保留。

2)针对475亩嘎查机动地问题,经巴彦呼舒镇综合执法局深入调查核实,并经第三方中鑫测绘公司实地测绘确定面积为475亩,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土地性质为耕地。与现任嘎查书记巴某某及村民确认,该地块现为嘎查机动地。因1998年组织集体开垦该地块的海龙屯嘎查时任嘎查书记吉某某在2001年去世,无法追究其相关责任。2013年以后涉及开垦草原的农户众多,均为随机抽取,都存在拱地头、扩地边行为,且面积较小,并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整改工作。因此,参考自治区《关于切实做好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问题整改处置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考虑现实、稳妥解决”的要求,经科右中旗破坏草原林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研判,决定不予处罚。

3)针对拱地头、扩地边行为开垦的115亩耕地涉及的11户农牧户,因每户的耕种面积较小,且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整改工作,参考自治区《关于切实做好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问题整改处置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考虑现实、稳妥解决”的要求,经科右中旗破坏草原林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研判,决定不予处罚。

2.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针对475亩嘎查机动地。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该地块土地性质为耕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要求,该地块由嘎查委员会统一处置。

二是针对11户村民拱地头、扩地边形成的115亩耕地。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土地性质为耕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要求,该地块由嘎查委员会统一处置。

未办结

5

D2NM202204130002

兴安盟扎赉特旗阿拉达尔吐苏木图门嘎查四队村民陈某,非法圈地,毁坏村民上千亩草场及林地,采挖山石违建房屋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兴安盟扎赉特旗阿拉达尔吐苏木图门嘎查四队村民陈某,非法圈地”问题。

经扎赉特旗林草局联合旗自然资源局专项调查,1997年12月,阿拉达尔吐苏木畜牧站工作人员李某承包阿拉达尔吐苏木图门嘎查草场1000亩,并办理了草牧场使用证。但通过走访周边群众和嘎查干部证实,李某在1997年办理草牧场使用证后到2009年期间,始终没有在该承包草场开展具体的经营活动。

2010年,全盟土地排查期间,图门嘎查按照扎赉特旗制定出台的《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实施细则》(〔2011〕258号),收回了李某承包的1000亩草场,并公告之前所办理的相关证件作废。收回草场后,图门嘎查以集体发包的形式,将该1000亩草场平均分包给图门嘎查村民,并重新发放了草原经营权证和承包权证。

2013年,李某私自与陈某签订无偿流转协议,将原本图门嘎查在2010年已经收回并重新发包的1000亩草场流转给投诉人反映的陈某,导致陈某“非法圈地”问题出现。

2)“圈地及违建房屋”问题。

GPS仪器现场测量,陈某在该1000亩草场范围内通过围封、建造房屋及羊舍等方式圈占的草场共计5块,总面积为56.38亩。其中,4块为陈某个人使用围栏围封,面积为55.05亩;1块为房屋及羊舍所占,面积为1.33亩。

通过走访周边群众和嘎查干部证实,该处房屋及羊舍始建于1996年,2014年由陈某翻建后使用至今,无任何证照手续。

3)“毁坏村民上千亩草场及林地,采挖山石”问题。

经查,该1000亩草场在2010年重新进行草原确权,明确草原地类,不属于林地。而陈某圈占的56.38亩地块,也在这1000亩草场范围内。而且,经现场实地踏查,1000亩草场范围内既无耕种情况,也没有采挖山石痕迹。因此,不存在“毁坏村民上千亩草场及林地”和“采挖山石”的情况。

4)以往查处情况。扎赉特旗纪委监委于2022年1月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责成阿拉达尔吐苏木监督图门嘎查对李某违规流转给陈某的1000亩草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因李某工作关系已在2007年由阿拉达尔吐苏木调转至阿尔本格勒镇,阿尔本格勒镇纪委针对“李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未在2010年主动退出与图门嘎查承包的草场承包权,并在2013年将承包的草场流转给陈某”的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于2022年1月10日,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

部分属实

阿拉达尔吐苏木行政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4月16日,向陈某下达《限期责令拆除通知书》,要求陈某7日内将围栏等违法构筑物全部拆除并搬离草场。同时,联合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对涉及陈某房屋及羊舍进行合法性鉴定。下一步,将根据鉴定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阶段性办结

6

X2NM202204130020

2021年8月,内蒙古兴安盟农牧场管理局(兴安农垦集团)吐列毛杜农场,在未取得草原征占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出卖了位于内蒙古兴安盟吐列毛杜农场第三生产队和第五生产队交接点处的约7000亩天然草原建设‘天合科右中旗150MWP光伏储能综合治沙项目’。林草局批复的是临时使用林地。临时占用期为24个月。实际全部为天然草原(获取草原生态补助资金)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对举报人反映“2021年8月,内蒙古兴安盟农牧场管理局(兴安农垦集团)吐列毛杜农场,在未取得草原征占用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出卖了位于内蒙古兴安盟吐列毛杜农场第三生产队和第五生产队交接点处的约7000亩天然草原建设“天合科右中旗150MWP光伏储能综合治沙项目”问题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天合科右中旗150MWP光伏储能综合治沙项目”是内蒙古兴安盟农牧场管理局(兴安农垦集团)2020年兴安盟招商引资项目,选定地点为科右中旗吐列毛杜农场第三生产队和第五生产队,占地面积为6100亩,土地性质均为国有宜林地。

2020年10月19日,兴安盟农牧场管理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吐列毛杜农场与科尔沁右翼中旗易天光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面积为6100亩,租赁期限为26年,首期租赁期为20年,从2021年1月25日起至2041年1月25日止。2021年5月科尔沁右翼中旗易天光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全部支付给吐列毛杜农场。该项目用地方式为租赁,并非举报所述的出卖。

该项目于2020年6月23日取得了国家能源局2020年度光伏竞价项目建设指标;2020年8月11日取得了科右中旗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备案告知书;2020年9月7日取得了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环评手续;2021年1月22日取得了科右中旗政法委批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1年3月5日取得了科右中旗水利局批复的水土保持审批手续;2021年4月26日兴安盟林业和草原局批复的《关于批准天合科右中旗150MWP光伏储能综合治沙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兴林草函〔2021〕118号)。

项目选址地块植被覆盖度比较低,有多处裸露形成的沙化土地,在光伏电站建成后,采用“林光互补”模式进行矮灌植物造林建设,达到综合治沙的效果,在取得相关合法手续后,于2021年8月开工建设。

2)对举报人反映“林草局批复的是临时使用林地。临时占用期为24个月。实际全部为天然草原(获取草原生态补助资金)”问题的核查情况。

项目实施前,经科右中旗林业和草原局核实,该地块在林保图显示为林地(宜林荒山荒坡地),同时在草原范围图上为草原性质地块,属于“林草重叠”问题。根据《对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512号建议的答复》(内林草办建字〔2020〕22号)文件答复:“各类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出现林地和草原重叠情况时,可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裁定的地类,只办理一项手续即可,不需重复报件”。

按照上述规定,2020年12月8日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关于天合科右中旗150MWP光伏储能综合治沙项目有关林草事宜的情况说明》文件:“为有效解决“林草重叠”问题,旗政府裁定该地块为林地(宜林荒山荒坡地),仅需办理林地征占相关手续即可,不需要重复报审。”

2021年4月26日兴安盟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第四条、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文件要求,对天合科右中旗150MWP光伏储能综合治沙项目使用林地进行了行政审批,下达了《关于批准天合科右中旗150MWP光伏储能综合治沙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兴林草函〔2021〕118号)文件:“同意天合科右中旗150MWP光伏储能综合治沙项目建设期临时使用林地,位置位于科右中旗吐列毛杜农场境内,该项目6100亩用地面积中,944.58亩为临时使用面积,包括电池组件阵列、箱变、逆变器、施工用地,其余5155.42亩为电池组件阵列间隔空地及不可用土地面积,临时占用期限为24个月(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4月止),运营期间以‘林光互补’的用地模式,以租赁方式使用林地,确保林地性质不变。并要求科右中旗林业和草原局在临时使用林地结束后,要监督科尔沁右翼中旗易天光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按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恢复造林条件,安排植树造林,确保恢复不少于因临时使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故虽举报相关情况部分属实,但该宜林地使用方式合规合法,自2021年4月26日该地块获得的草原生态补助资金随即终止。

部分属实

已办结

7

D2NM202204130006

2019年,兴安盟扎赉特旗付某,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开垦毁坏科尔沁右翼前旗跃进马场九队南面1100亩草原,2021年才补办了土地承包手续。今年又计划在旁边1000多亩退耕还草地理种植苜蓿草,现已经购买了农机具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1.现场核查情况

1)反映的“2019年,兴安盟扎赉特旗付某,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开垦毁坏科尔沁右翼前旗跃进马场九队南面1100亩草原,2021年才补办了土地承包手续”部分属实。通过比对跃进马场九队2019年、2020年、2021年影像,现场查看和实地走访等,了解到,举报人所反映的开垦草原1100亩,实际为跃进马场所辖国有林地。2013年跃进马场将以上林地使用权承包给场职工王某,承包期限70年(林权证面积:1000亩)。2013年以来王某在该林地一直进行苗木补植,但因牲畜啃食等原因,导致苗木成活率不高。于是2019年王某将林间承包给乔某,在林间种植了中草药。2021年5月,王某又将该林地2021年至2079年的使用权全部转让给付某。同年,付某更换了补植苗木种类,同时在林间种植了300余亩中草药和700余亩小绿豆,今年付某计划在林间全部种植中草药。

所以,2019年该林间确实种植有中草药,但实际承包人为乔某。2021年5月,付某取得承包权后开始在林地间作农作物和中草药,但承包手续齐全。

2)反映的“今年又计划在旁边1000多亩退耕还草地里种植苜蓿草,现已经购买了农机具”的情况。经实地核查,林地周边确实种植有1000亩苜蓿草,属于兴安盟农垦事业发展中心(原兴安盟农牧场管理局)2019年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区,由兴安盟农垦事业发展中心统一招标实施,种植了多年生苜蓿草,2021年该项目已通过验收。根据项目规划,该项目苜蓿草种植带宽10m,间隔带宽15m。经与付某电话沟通和走访付某雇工了解,付某没有在该地块种植苜蓿草的计划,也未发现付某购买用于牧草种植的农机具。

部分属实

因付某正在外地就医,已通过电话告知付某,该林地位于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要求,扎赉特旗政府于2022年1月23日发布《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地全面禁止间作农作物的通告》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内蒙古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全面禁止间作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及牧草、中草药等农林副产品。”所以,2022年以前种植的多年生中草药和牧草暂时维持原状,待收成之后禁止再次耕种,2022年以后全面禁止在林地间作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及牧草、中草药等农林副产品。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地的监管,防止在林地间作粮食作物及牧草、中草药等农林副产品情况的发生。

已办结

8

X2NM202204130009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哈日诺尔苏木呼和出鲁嘎查(当地人称为夹皮沟或幸福沟)存在约二三十家从事土煤深加工的“散乱污”企业,长期露天堆放土煤,燃煤锅炉无环保设施,废气直排。这些企业原来只是粉尘污染,现在随着新增加的几个化工项目,又陆续上了六七台小燃煤锅炉,废气、废水、噪声污染严重,群众生活受到影响

兴安盟

大气、水

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现场核查情况

1)关于“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哈日诺尔苏木呼和出鲁嘎查(当地人称为夹皮沟或幸福沟)存在约二三十家从事土煤深加工的“散乱污”企业”问题基本属实。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土煤深加工的‘散乱污’企业”为哈日诺尔苏木呼和出鲁嘎查的9家腐植酸厂,现停产1家,在产8家。这些腐植酸厂主要工艺为:腐植酸粉碎后加入定量氢氧化钾,通过搅拌,离心排渣,烘干提取腐植酸钾(有机肥料)。这些腐植酸厂原料来源于露天煤矿开采出的剥离土与煤层间的物质,属于利用有机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料,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厂家均办理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2家进行了发改立项,存在土地、水利等相关证照不全现象。

2)关于“长期露天堆放土煤,燃煤锅炉无环保设施,废气直排”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群众反映的“土煤”为腐植酸。2020年以前,企业存在露天堆放腐植酸情况。现在产8家腐植酸厂院内堆放的腐植酸和燃料煤均采取了苫盖和防风抑尘网措施。在产8家腐植酸厂中有2家企业使用燃煤锅炉(12蒸吨、4蒸吨),1家企业使用生物质锅炉(15蒸吨),燃煤锅炉配套安装有污染防治设施。经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检查,未发现擅自停用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其余5家腐植酸厂无锅炉。

3)关于“这些企业原来只是粉尘污染,现在随着新增加的几个化工项目,又陆续上了六七台小燃煤锅炉”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上述9家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有机肥,不属于化工类项目,该地区不存在其他化工类项目。9家企业共有3台锅炉,未发现其他生产锅炉。

4)关于“废气、废水、噪声污染严重,群众生活受到影响”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关于废气问题,在产的2家燃煤锅炉,经企业聘请第三方对锅炉排放废气进行检测,符合《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14)。

二是关于废水问题,涉生产用水的腐植酸厂有3家(其余5家不涉及生产用水),日用水量约40吨,建有循环水池,实现生产用水循环利用,工艺无外排废水。

三是关于噪音问题,经科右中旗生态环境分局于2022年1月7日及2022年4月17日分别委托第三方对厂区周边颗粒物和环境噪声进行检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四是企业生产区没有群众居住,距离居民区最近距离为300米。

部分属实

一是鉴于企业证照不全,科右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6日分别向8家企业下达了《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责令企业立即制定《整改方案》,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

三是加强对企业日常监管,增加环保设施投入,提升环保达标水平。

未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