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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兴安盟第十八批8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21  点击:

3月26日至4月20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盟举报案件二十六批共157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我盟已对第十八批8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1件、阶段性办结3件、未办结4件,责令整改2家。

截至4月20日,我盟已对第一至十八批102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32件、阶段性办结18件、未办结52件,责令整改10家,立案处罚2家,罚款金额3.2万元,立案侦查1宗,约谈5人。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18批 2022年4月20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NM202204110020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二龙屯乡兴隆屯嘎查包某毁坏村民林地13亩,非法砍伐树木,破坏林地生态环境

兴安盟

生态

1.现场核查情况

经科右中旗林草局、额木庭高勒苏木人民政府深入兴隆屯嘎查现场进行核查。投诉人反映的包某为兴隆屯嘎查书记。群众举报地点位于科右中旗额木庭高勒(二龙屯)苏木兴隆屯嘎查东北2公里处,有一处山洪沟(长175米、宽1米、深0.8米,总面积0.42亩),位于村民张某某的林权证范围内。

经调查,2022年2月25日,经过兴隆屯嘎查“四议两公开”,决定对该山洪沟进行治理,但未征得张某某同意。2022年4月8日,嘎查委员会雇佣科右中旗诚达维修队,对兴隆屯嘎查一队原山洪沟进行治理,期间,将山洪沟边缘的7棵树木毁坏,其中杨树1棵(胸径10公分)、山杏树5棵、榆树1棵,治理后山洪沟面积未发生变化。

因此,存在毁坏林木的情况,但并非是包某毁坏,也不存在毁林13亩的情况。举报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由科右中旗林草局负责指导,额木庭高勒苏木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兴隆屯嘎查2022年4月20日前在周边宜林地带按照被毁林木的三倍标准补栽21棵树木。对0.42亩山洪沟进行填埋,2022年5月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未办结

2

D2NM202204110017

1.2010年,霍林郭勒市东蒙公司在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草原上挖了一条2米宽2米深长达90多公里的大沟,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2.2012年,东蒙公司在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海日诺尔苏木巴音沟嘎查西侧2公里处,非法开采砂石,破坏两座山,破坏当地生态环境。3.从2009开始,东蒙公司在巴音沟嘎查非法开垦7万余亩草原,破坏草原生态环境

兴安盟

生态

1.霍林郭勒市东蒙公司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霍林郭勒市东蒙公司”实为“内蒙古东蒙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蒙公司”),属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国有独资企业。该企业由老头山军马场演变而来,生产范围分属在兴安盟科右中旗、通辽市、锡林郭勒盟三盟市行政界线内。1964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出于国防建设需要,由兴安盟科右中旗、通辽市、锡林郭勒盟三方建立了内蒙公安总队老头山军马场。1977年,改为霍林河煤田农牧场,成为霍林河矿区农副业基地。2000年1月,煤田农牧场改为内蒙古东蒙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至今。东蒙公司在科右中旗哈日诺尔苏木行政区域内有5个分场,巴仁哲里木镇行政区域内有2个分场,占科右中旗行政区域面积38.11万亩,其中耕地9.93万亩,草地25.7万亩,其他地类2.48万亩。2008年以来,该公司董事长刘某(2021年9月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通过非正常手段掠取当地群众生产资源,抢占科右中旗群众草牧场资源,非法设立界桩围封。长期以来,由于东蒙公司“插花”经营,行政界线、生产权限分属兴安盟科右中旗和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行政权属不清、管理体制不顺。东蒙公司屡屡阻碍科右中旗执法,恐吓驱赶科右中旗草原、国土等部门执法人员,并以实施霍林郭勒市政府项目为由,进行破坏草原等违法行为,霍林郭勒市方面在科右中旗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所,造成科右中旗执法难,东蒙公司一些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

2.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海日诺尔苏木巴音沟嘎查”实为科右中旗哈日诺尔苏木巴彦高嘎查。

现场核查情况2022年4月12日,科右中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和哈日诺尔苏木政府组成核查组深入实地开展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1)反映的“2010年,霍林郭勒市东蒙公司在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草原上挖了一条2米宽2米深长达90多公里的大沟,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内容属实。

经现场勘验和调取资料,2011年,时任东蒙公司董事长刘某在未取得土地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科右中旗哈日诺尔苏木、巴仁哲里木镇扎木钦管理区草原上挖掘宽2米、长约60.407公里的深沟,圈占草牧场,阻止科右中旗农牧民群众打草放牧,共破坏草原458亩。在此期间,哈日诺尔苏木、巴仁哲里木镇政府、嘎查委员会及当地群众多次予以制止,遭刘某组织的东蒙公司职工和社会闲散人员恶意阻挠执法,恐吓殴打嘎查群众,导致无法正常执法。

2014年3月,科右中旗农牧业局(当时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局在立案侦查阶段,东蒙公司以不在科右中旗管辖范围为由,拒绝配合调查。在群众强烈要求下,科右中旗经多次协调霍林郭勒市相关部门和东蒙公司,该公司才回填所挖深沟并人工种草。2017年9月,科右中旗农牧业局认定该区域草原植被已经恢复。

2)反映的“2012年,东蒙公司在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海日诺尔苏木巴音沟嘎查西侧2公里处,非法开采砂石,破坏两座山,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内容属实。

经现场勘验和调取资料,东蒙公司在科右中旗哈日诺尔苏木巴彦高嘎查附近共有两处非法开采砂石点:一处为巴彦高嘎查西侧2公里处的采石坑,破坏草原面积5.69亩;另一处为巴彦高嘎查西侧3公里处的采石坑,破坏草原面积25.68亩。

巴彦高嘎查西侧2公里处的采石坑,具体情况为:2014年5月,东蒙公司在未取得土地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时任东蒙公司董事长刘某擅自收取郝某某开采费,允许郝某某在科右中旗哈日诺尔苏木巴彦高嘎查西侧2公里处,开采山皮石,造成草原毁坏。根据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资料显示,上述地块土地性质为天然牧草地,破坏草原面积5.69亩。

2014年7月经群众举报,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赴非法采挖现场进行制止,在执法过程中,遭刘某组织的东蒙公司职工和社会闲散人员多次阻挠、恐吓、驱赶。经科右中旗多次协调霍林郭勒市后,东蒙公司同意回填采坑并恢复植被。2017年4月,该公司对该采石坑进行恢复治理,经科右中旗林草局连续三年赴现场查看,认定已恢复植被。

巴彦高嘎查西侧3公里处的采石坑,具体情况为:2014年6月至9月,东蒙公司在未取得土地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其董事长刘某擅自收取尚某开采费,允许尚某在巴彦高嘎查西侧3公里处挖取山皮石,造成草原毁坏。根据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确定,该地块土地性质为天然牧草地,破坏草原面积25.68亩。

2014年7月,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经群众举报,赴偷挖山皮石现场进行制止,在执法过程中,东蒙公司组织职工和社会闲散人员阻碍执法,恐吓驱赶科右中旗执法人员。经科右中旗协调霍林郭勒市后,东蒙公司以生产界线纠纷为由,未对采石坑治理。目前,科右中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已联系并通报当时取土负责人尚某,责令其2022年4月25日前完成恢复治理工作。因此,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

3)反映的“从2009开始,东蒙公司在巴音沟嘎查非法开垦7万余亩草原,破坏草原生态环境”内容部分属实。

经核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卫星影像图)巴彦高嘎查行政辖区内东蒙公司总耕地面积为16177.5亩,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2021年卫星形象图)结果为17563.08亩。比对后,东蒙公司耕地增加1385.58亩,其中322.14亩已实施退耕还草项目,实增耕地面积1063.44亩。因此,举报人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1.责任追究情况

1)东蒙公司董事长刘某,已于2021年9月28日由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判处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罪行,数罪并罚,有期徒刑24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2)2021年11月,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对郝某某、尚某非法开垦2处采石坑,破坏草原面积31.37亩等,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书》(霍检刑不诉〔2021〕44号)。

2.整改落实情况

科右中旗林草、自然资源局部门已责令当时项目部负责人尚某,在2022年4月25日前完成巴彦高嘎查西侧3公里处的采石坑植被恢复工作。

阶段性办结

3

X2NM202204110037

2016年,兴安盟突泉县九龙乡莲花村姚某某等6人,在举报人承包地内挖砂石,拉运了2万车

兴安盟

生态

举报人所反映情况属于2016年九龙乡人民政府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修建村村通道路群众自筹所需垫料取料点,经现场核查,该取料点属历史形成民采民用取料点,取料面积16亩,沙坑实际存在,但举报人反映的莲花村姚某某等6人在其承包地内挖砂石,拉运2万车情况不属实。

1.现场核查情况

1)关于取料点权属问题核查情况。该地块行政区划属国营杜尔基农场,地类为工矿用地,不属于信访人王某某、王某某个人承包地,权属问题已由自治区高院裁定。具体如下:2017年,九龙乡莲花村村民王某某、王某某父子称莲花村砂石取料点是在其承包的荒山内,要求赔偿损失,经自然资源部门测绘,该取料点行政区划属国营杜尔基农场,地类为工矿用地。王某某、王某某父子二人对其结果不认同,于2019年向突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该二人诉讼请求。同年,王某某、王某某父子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不予支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王某某、王某某父子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院驳回王某某、王某某父子的再审申请。

2)关于取料工作核实情况。2016年,九龙乡莲花村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修建道路4.5公里,经与莲花山铜矿协调后,所需砂石料取自该处历史形成的民采民用取料点,共取料23400立方米,不存在姚某某等6人私自取料的问题。

部分属实

 

对于历史形成的民采民用取料点,已经责成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恢复治理,于5月底前治理完毕。同时,做好对信访人解释及疏导工作,提高群众满意度。

未办结

4

X2NM202204110029

2000年,兴安盟科尔沁右旗前旗居力很乡红发村村民的5.8亩耕地被村干部侵占,用于挖沟取土,导致耕地荒废22年

兴安盟

生态

1.现场核查情况

1)反映的“2000年,兴安盟科尔沁右旗前旗居力很乡红发村村民的5.8亩耕地被村干部侵占,用于挖沟取土”内容部分属实。

2022年4月6日,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和居力很镇、村两级现场核实,确定涉事地块位于红发村二组,现场存在“沟、坝”。经实际测量,“沟、坝”长300.5米,坝顶宽6米,面积2.7亩,与信访人反映“5.8亩”不符。

经与居力很镇红发村“两委”和部分村民进一步了解,1998年沟坝所在位置为耕地,分地时村集体将现沟坝位置在内的10米地块按照林遮地进行了预留,归村集体所有,颜某某在红发村二组分得土地0.88亩,与林遮地相邻。2000年,为抵御洪水修复沟坝,包括颜某某在内的40户村民自愿出义务工在该地块西侧林遮地挖沟取土修筑6米宽防洪沟坝,并非村干部侵占,余下4米宽的林遮地颜某某一直耕种至今。2001年至2006年期间,颜某某将防洪沟坝逐步推平耕种。2007年该地块再次被洪水冲毁,群众找到颜某某讨要说法,颜某某迫于压力将防洪沟坝恢复原貌。

综上,为抵御洪水,2000年居力很镇红发村将集体所有的2.7亩林遮地挖沟取土修建了沟坝,面积不是5.8亩,并非村干部个人侵占,此问题部分属实。

2)反映“导致耕地荒废22年”的情况。

1998年至2000年,居力很镇红发村二组西侧林遮地为耕地,归村集体所有。2000年,为抵御洪水保护整片耕地,红发村村民自愿出工将村集体所有的6米宽林遮地修建“沟、坝”,面积2.7亩,自修建至今一直是沟坝,余下林遮地为耕地,颜某某一直耕种至今。套合国土二调地类图,该地块土地性质为沟渠,不存在“导致耕地荒废22年”的情况。

部分属实

 

一是居力很镇党委政府、红发村“两委”与信访人积极沟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妥善化解信访人的疑问和做好心理疏导工作;二是居力很镇红发村加强耕地保护,防止出现耕地被破坏现象。

已办结

5

D2NM202204110036

1.兴安盟扎赉特旗新林镇罕达罕村西火烧山上百亩防护林被村民李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刘某某等人破坏,用于开矿和建设房屋。2.村民李某某、张某某将敬老院后侧几百亩耕地变为建设用地进行变卖。3.村民孟某某等人毁坏2000多米水渠栽树,导致水渠周边耕地被淹;毁坏80亩林地,建设牛舍及鱼塘;盗伐9亩林地;毁坏9亩防护林,挖沙卖土。4.有人以治理水土为名,将该村三个坟山一百多亩防护林砍伐

兴安盟

生态

1.投诉人所反映的“兴安盟扎赉特旗新林镇罕达罕村西火烧山上百亩防护林被村民李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刘某某等人破坏,用于开矿和建设房屋”问题基本属实。

现场核查情况

经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联合林草局专项调查,群众反映的“扎赉特旗新林镇罕达罕村西火烧山”位于新林镇罕达罕村西北4.5公里处,通过使用GPS仪器实地勘测,该山总面积363.42亩,其中灌木林地215.57亩、宜林地116.89亩、其他无立木林地30.96亩,林种为防护林。该山山顶存在采石坑1处,面积30.62亩,套合2010年林保调查数据显示,该采石坑占用灌木林地1.72亩、宜林地28.90亩。

2021年10月18日,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执法大队已接到该信访问题举报并受理调查。经查,该山头采石坑为2012年以前历史形成的当地村民建房和砌墙所用石材采石点(均为零散分布),2011年1月20日,音德尔镇居民王某某以2万元价格与罕达罕村委会签订《采石协议》,在该坑采石,协议约定开采时间为2012年1月20日-2013年1月19日。协议第四条约定“乙方(王某某)自行负责采石过程中的工商税务、土地、矿产等有关部门的审批”。2012年3月,王某某在未办理任何采矿审批手续前提下,将该协议采石权以2万元价格私自转让(无合同票据)音德尔镇居民陈某某,随即陈某某开始开采。开采过程中陈某某未履行协议中“采石后的场地应保持完整交回甲方罕达罕村委会”的约定将该坑扩大加深开采。2021年10月28日,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陈某某毁坏林地涉嫌触犯刑法案件移送扎赉特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扎赉特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受理并开展调查,于2021年12月3日复函,因只通过二调数据无法确定陈某某毁坏林地面积,将案件退回执法大队。因在林地地块开采矿石为破坏林地行为,同时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故罕达罕村委会无权与王某某签订“采石协议”,属于无效合同。王某某、陈某某在未办理任何采矿审批前提下开采矿石涉嫌无证开采矿产资源,同时陈某某毁坏林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2022年4月14日,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执法大队聘请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陈某某毁坏林地面积进行鉴定(4月24出具鉴定结果)。

经走访调查历任村委会干部和当地群众,反映问题中的“李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刘某某”为时任村委会主要成员。该4人并未开采该坑,亦无破坏林地、建设房屋等行为,但该地块防护林被破坏,用于开采矿石问题确实存在。

2.投诉人所反映的“村民李某某、张某某将敬老院后侧几百亩耕地变为建设用地进行变卖”部分属实。

现场核查情况①经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专项调查,反映问题中的敬老院位于罕达罕村,西临罕达罕卫生院。通过RTK测量仪器现场勘测并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套合比对,核定该敬老院院内总用地面积31.60亩,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显示该地块全部为村庄建设用地,无耕地地类,土地权属性质为原罕达罕乡集体所有。经现场勘查并套合国土一调数据比对,该敬老院北侧,也就是后侧为罕达罕村农民承包经营权证内的承包耕地,非敬老院所有和使用,也从未改变成为建设用地。②经走访调查该村村干部、群众及调取相关资料了解到,2010年撤乡并镇后,该敬老院因工作人员和院民全部搬离,造成敬老院整体闲置,2013年4月28日,新林镇人民政府以8万元价格将敬老院房屋及院落出售罕达罕村民李某某,经查阅付款收据,收据中没有体现张某某字样。

2020年10月,国网蒙东电力扎赉特旗供电公司因罕达罕供电所扩建,占用李某某购买的原敬老院地块部分用地3.15亩(含院舍面积0.363亩),李某某将该3.15亩转让国网蒙东电力扎赉特旗供电公司,用于供电所扩建,供电公司通过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补偿合同。李某某将剩余部分28.45亩全部转让该村村民罗某某,用于木材削片加工。

3.投诉人所反映的“村民孟某某等人毁坏2000多米水渠栽树,导致水渠周边耕地被淹;毁坏80亩林地,建设牛舍及鱼塘;盗伐9亩林地;毁坏9亩防护林,挖沙卖土”部分属实。

现场核查情况①反映的“村民孟某某等人毁坏2000多米水渠栽树,导致水渠周边耕地被淹”问题部分属实。经扎赉特旗农科局联合林草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专项调查,反映问题中的涉及孟某某的“水渠”位于新林镇罕达罕村南、三组地北,通过实地调查走访该村村干部、群众了解到,该渠为上世纪70年代由村集体自行修建的引水渠,建成后始终荒废,从未引水。同时通过使用GPS测量仪器现场实测,该渠长度1078米、宽度10米。2005年3月,罕达罕村委会将该渠承包该村村民孟某某植树造林,孟某某于2007年2月2日取得林权证书(面积20亩)。经使用水准仪器现场勘测,该渠与南北两侧耕地地势较高,属于坡耕地,并经走访当地群众,不存在耕地被淹现象。②反映的“毁坏80亩林地,建设牛舍及鱼塘”问题部分属实。经专项调查组现场核实,该地块位于新林镇罕达罕村罕达罕屯西南,该村村民孟某某于2011年1月4日取得该地块林权证书(面积85亩)。根据2019年8月扎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案件鉴定书》鉴定结论,反映问题中的“牛舍”,系孟某某承包经营,面积为0.8905亩,位于投诉人反映的林地地块北侧,经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套合对比,地类为沟渠0.0023亩、裸地0.8882亩,属于非林地,不在林权证书划定的林地范围内,毁坏林地建设牛舍不属实;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依据2009-2021年国土二调影像图比对,并经走访当地群众,所指的“鱼塘”为当地群众多年取料、历史形成、存在积水的土坑,面积为3.7亩,位于投诉人反映的林地地块东北侧,在林权证书划定的林地范围内,该坑占用林地属实,但无人为经营。③反映的“盗伐9亩林地;毁坏9亩防护林,挖沙卖土”问题部分属实。2019年7月4日,经群众举报孟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问题,原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对此立案侦查,侦查结论显示,涉及反映问题中的“9亩林地”“9亩防护林”位于孟某某林权证书划定的林地范围内,实际为6.8亩用材林,且改变林地用途,用于种植玉米,现场未发现挖沙取土痕迹。扎赉特旗森林公安于2019年9月1日,对孟某某处以45356.00元罚款行政处罚,目前该6.8亩已恢复造林。从调查情况看,毁林属实,挖沙卖土不属实。

4.投诉人反映的“有人以治理水土为名,将该村三个坟山一百多亩防护林砍伐”不属实。

现场核查情况①经扎赉特旗水利局联合自然资源局专项调查,2014年4月,经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兴安盟博根等9条小流域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内水保〔2012〕203号)、《兴安盟水务局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雅鲁河流域内蒙古扎赉特旗罕达罕项目区西北沟小流域2013年实施方案〉的批复》(兴水保〔2013〕20号)批复,原扎赉特旗水务局在反映问题中的“三个坟山”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具体工程措施为种植水保林,造林品种为山杏,造林面积75亩。2016年12月,该项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原扎赉特旗水务局将该项目林木产权移交罕达罕村委员会,由罕达罕村委会承担管护责任。②经查,2006年罕达罕村委会将属村集体所有的“三个坟山”发包该村村民李某某实施造林,面积87亩,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通过验收后,扎赉特旗水利局将该项目林木产权移交罕达罕村,并由罕达罕村委会承担管护责任。罕达罕村委会将该项目林木产权移交原承包人,并由其承担管护责任,至今没有其他人参与承包,也无林地被砍伐行为。2022年4月14日,调查组通过实地调查,并将实地外业调查数据套合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林业保护利用规划图比对,核查上述“三个坟山”林业用地数据与林保图数据一致,未发现林地被砍伐问题。

部分属实

针对问题1整改落实情况

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执法大队联合扎赉特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继续对陈某某毁坏林地行为进行调查、补充证据,进一步确定陈某某毁坏林地行为法律责任,依法进行处理。

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依据鉴定结果责令破坏林地有关责任人员制定专项恢复治理方案。

针对问题2查处情况

经查,李某某未经批准将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转让罗某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属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行为,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4月13日,将其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针对问题3整改落实情况。

对投诉人反映的“鱼塘”,因该地块不适宜造林,通过旗自然资源局正在开展的确权发证工作,重新确权,将土坑划出林权证范围。

阶段性办结

由旗自然资源局党组对时任新林国土分局局长杨国俊进行通报批评;由新林镇纪委对时任罕达罕村民委员会主任齐贵山进行立案调查,依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6

X2NM202204110057

1.2015年﹣2022年,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新城办事处东白音三组的吴某某,私占荒山400多亩,挖沙取石售卖,卖渣石60多亩。

2.东白音三组的华某某,私占草原荒山1000多亩,挖沙取石,售卖给高速公路项目。胡某某曾于2007年挖取砂石,售卖给白乌公路项目。王某某私占村子65亩集体荒山,挖沙取石。

兴安盟

生态

1.反映“2015年﹣2022年,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新城办事处东白音三组的吴某,私占荒山400多亩,挖沙取石售卖,卖渣石60多亩”部分属实。经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核实,信访人反映地点位于东白音嘎查1座荒山。经套图比对,该荒山属于未利用地,并于1998年、2002年先后作为新建国道G111线、省际通道项目取料点,形成采石料坑100亩。2003年12月,吴某某与东白音嘎查村委会达成协议,承包该荒山用于植树造林等,承包面积287亩(包含上述采石料坑),承包年限50年。承包荒山面积未达到400亩,私占荒山情况不属实。2014年,实施乌新高速项目时,曾将该采石料坑平整,作为堆料场使用。目前,经对比2021年影像图,上述采石料坑面积基本无变化。经实地察看,承包期内,吴某某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在承包地种植林业部门规定的树种实施造林等事项,存在未履行合同责任问题。吴某某是否存在挖取砂石售卖问题正在进一步核实。

2.一是“东白音三组的华某某,私占草原荒山1000多亩,挖沙取石,售卖给高速公路项目”“胡某某曾于2007年挖取砂石,售卖给白乌公路项目”部分属实。经乌兰察布市市自然资源局核查,华某某在东白音嘎查有四处承包地,分别位于东白音嘎查砖厂东山(67.5亩)、四组东山(67.5亩)、架子山南坡(52.5亩)、架子山西坡(67.5亩)。2001年,其分别与东白音嘎查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均为50年,共计255亩,承包用途为造林绿化。经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办事处现场核查,砖厂东山、四组东山表面植被基本完好,不存在挖沙取石等破坏情况。经套图比对,2009年至2012年,架子山西坡有挖沙取石情况,破坏面积14.12亩(其他草地)。2012年后,破坏面积无变化,经现场核查,破坏区域呈自然恢复状态。架子山南坡经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办事处现场核实,现场疑似非法盗采石料,破坏面积约2.2万平方米(33亩),盗采石料约3.8万立方米。结合2021年影像图,与二调图套核后,现场破坏范围中:草原8.5亩(人工牧草地),未利用地24.5亩(其他草原)。上述情形涉嫌犯罪,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已向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报案,并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华某某承包期内未实施造林绿化,存在未履行合同责任问题。华某某、胡某某是否存在私占草原荒山,挖沙取石,售卖给高速公路项目等问题,正在核查中。二是“王某某私占村子65亩集体荒山,挖沙取石”部分属实。经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现场核实,2003年,王某某与东白音嘎查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蒙安再生资源市场南侧村集体土地60亩(荒山)。承包期限50年,承包用途为造林绿化,不存在私占荒山问题。经实地了解、套图比对,2003年以前,附近村民就在此处挖沙采石。2012年-2014年,建设绒毛市场修建道路时也在此开采石料,影像图显示,王某某承包60亩土地中,破坏面积34.9亩(天然牧草地22.4亩、其他草地9.4亩、裸地3.1亩)。经对比现状影像图,2014年至今,采石料坑基本没有扩大。同时,王某某承包期内未实施造林绿化,存在未履行合同责任问题,是否存在挖沙取石行为正在核实。

部分属实

1.针对第1项问题。履行法定程序,责令吴某某按承包合同要求,对承包荒山进行恢复治理,目前,已种植树木900棵。同时,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正在对吴某某是否存在挖取砂石售卖问题进行调查。预计办结时间2022年7月30日。

2.针对第2项问题。一是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正在对违法盗采石料情况调查取证,查证实情后依法进行处理。二是新城办事处已启动上述采石坑恢复治理工作,在公安局依法依规处理后,令相关责任人补交生态修复治理相关费用。预计办结时间2022年7月30日。

未办结

7

D2NM202204110041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满族屯满族乡白音乌拉嘎查王某某租用了3000多亩集体草场。租赁期间在草场上建设了养殖棚

兴安盟

生态

2022年4月12日-14日满族屯满族乡党委成立调查组核实信访问题。

1.反映的“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满族屯满族乡白音乌拉嘎查王某某租用了约3000亩集体草场”内容属实。经调查了解,王某某2004年以前就使用该集体草场,1999年王某某在该集体草场上建了养殖棚,2000年王某某在该集体草场上建了住房,2004年以前白音乌拉嘎查两委未与王某某达成过任何形式的租赁协议。2004年秋,白音乌拉嘎查两委口头约定将“海里斯台沟高根扎拉嘎嘎查集体草场约3000亩承包给王某某使用”,承包期从2004-2019年共15年,承包费为3.5万元。据时任嘎查书记呼某某、嘎查达白某某、副嘎查达吉某某口述,2004年嘎查两委除了口头约定没有与王某某签订纸质合同。2006年王某某找2004年时期的白音乌拉嘎查两委班子成员签订纸质版《草牧场租赁合同》,调查期间未找到嘎查集体应留存的合同原件,王某某也未提供合同原件。根据王某某提供的合同影印件显示,草牧场租赁期自2004年10月1日至2027年10月1日(23年)。经与时任嘎查达白某某,合同参与方时任嘎查党支部书记、时任副嘎查达时任嘎查报账员确认,口头约定承包期为15年(2019年底终止),与王某某提供影印合同租赁期至2027年10月1日不符。

2022年4月13日,经满族屯满族乡实地调查,投诉人反映的3000多亩集体草场,现由白音乌拉嘎查村民王某某经营。

2.反映的“租赁期间在草场上建设了养殖棚”内容属实。经实地踏查,该租赁草牧场内确有羊圈(总面积472平方米,其中有棚的部分249平方米,无棚的部分223平方米)。据王某某口述,1999年王某某在该集体草场上建了养殖棚,于2021年在1999年建设的养殖棚基础上做了彩钢棚顶改造;据白音乌拉嘎查现任党支部书记吉某某2021年王某某改造过养殖棚;根据调查组现场核实,王某某的养殖棚是在旧墙体基础上更换的彩钢棚顶。2022年4月14日,调查组套合国土二调数据和现状比对显示,王某某现经营的草牧场设施建设未超王某某多年前的生产生活设施用地范围。

属实

白音乌拉嘎查集体与王某某多次协商无果后2022年3月23日,嘎查集体已就合同纠纷向索伦法庭提起诉讼,法庭因提供证据不足未当庭审判,现正在搜集证据中。

阶段性办结

8

X2NM202204110043

1.额尔格图镇六合嘎查周围5个大型养猪场(农业园里还有10多家),粪便排到农田和河道里,臭味及其严重,河流严重污染。2.额尔格图镇兴牧嘎查太平屯西北3公里山上有1个萤石矿,废弃的矿石在山里乱扔乱倒,植被破坏严重

兴安盟

土壤生态大气

1.关于“额尔格图镇六合嘎查周围5个大型养猪场(农业园里还有10多家),粪便排到农田和河道里,臭味及其严重,河流严重污染”问题,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关于“额尔格图镇六合嘎查周围5个大型养猪场(农业园里还有10多家)”情况。经核查,该情况基本属实。额尔格图镇六合嘎查周围有大型养猪场4家,现代农牧业园区范围内有养猪场8家,其中建成并投入使用7家、建成正在验收中1家、建成未投入使用2家、在建2家。这些养猪场为科右前旗100万头生猪养殖产业一体化项目,项目运营由四川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德康公司”)负责,相关环保手续齐全,养猪场距六合屯最近住户距离为1.2公里。

二是关于“粪便排到农田和河道里,河流严重污染”问题。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粪便排到农田”是“德康公司”将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形成有机质肥水还田施肥,并非将粪便直接排到农田。“德康公司”年产猪粪总量为47.2万吨,自备的6个氧化塘和委托的科右前旗东蒙大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设计年粪污处理能力共计53.29万吨,能够实现猪场粪污全部无害化处置。“德康公司”有机肥还田地块共计51块5570亩,年还田施肥春秋各1次,日常转运粪污、有机肥均通过密闭罐车运输。2022年3月18日–4月7日,施肥48842吨。还田施肥前,“德康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委托吉林省华航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肥水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肥水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标准,还田施肥后,“德康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委托兴安盟蒙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施肥后土壤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符合《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0)标准。

经核查,12个养猪场及有机肥还田地块周边仅有1条与还田地块毗邻的季节性沟渠,该沟渠下游为“六合屯河”,流经兴牧嘎查。2022年4月13日,科右前旗现代农牧业园区管委会通过调取企业运输台账、问询企业具体工作人员、走访嘎查附近村民,均未发现“德康公司”向沟渠倾倒有机肥。但不排除有机肥随翻浆液顺地势流入沟渠情况。2022年3月4日和4月13日,科右前旗疾病控制中心对下游兴牧嘎查末梢水进行抽样检查,检查指标均符合GB5749-2006卫生标准。2022年4月12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右前旗分局聘请内蒙古金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六合屯河”水质进行检测,结果合格。

三是关于“臭味极其严重”问题基本属实。经核查,臭味主要产生于还田地块和养猪场。“德康公司”有机肥还田地块共计51块,均位于周边村屯主导下风向,且还田地块距周边村屯最近住户大于1公里,有机肥还田过程采取密闭罐车运输,运输途中避开村屯主要路线。虽然粪污经过无害化处置,但有机肥还田后有些地块附近臭味确实较重。“德康公司”投入使用的8个养猪场,距村屯住户最近距离均在1200米以上,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距离要求。该公司采取安装次氯酸除臭设备、增设氧化塘隔味膜等措施减少异味,2022年4月6日,科右前旗生态环境局聘请第三方公司对距离居民较近的2个养猪场厂界臭气浓度开展检测,结果合格,但不排除对从养猪场附近路过的人员产生异味影响。

2.额尔格图镇兴牧嘎查太平屯西北3公里山上有1个萤石矿,废弃的矿石在山里乱扔乱倒,植被破坏严重”的问题,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属实。

一是关于“额尔格图镇兴牧嘎查太平屯西北3公里山上有1个萤石矿”情况属实。投诉人反映问题中的“萤石矿”为科右前旗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平屯硅石矿和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位于额尔格图镇兴牧嘎查太平屯西北,距离兴牧嘎查委员会直线距离3公里。太平屯硅石矿于2006年7月30日经(原)兴安盟国土资源局审批设立,采矿证号1522000610041,经多次依法变更、延续后,现采矿许可证号为C1522002010086120073385,开采矿种为萤石(普通)、开采方式为井工开采,有效期至2024年4月10日,矿区面积为143.4亩(0.0956平方公里)。萤石选矿厂于2018年4月16日经原科右前旗发改局同意,办理《项目备案告知书》,建设规模为年选矿3万吨萤石,建设内容主要有破碎、筛分、磨矿、精选脱水、生产辅助附属用房及设施,同时包括厂区内的道路、绿化、管线等辅助工程。

二是关于“废弃的矿石在山里乱扔乱倒,植被破坏严重”问题属实。2018年5月开始,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建设萤石选矿厂,作为科右前旗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硅石矿配套工程。经核查,投诉人反映废弃的矿石是蚨生矿业2006年至2013年开采生产过程中散落的少量矿石以及选矿产生的尾矿,存在乱扔乱倒,贮存不规范的问题。2017年12月1日,蚨生矿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恒存矿业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签订了《矿山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甲方(蚨生矿业)以现有矿业及设施交于乙方(恒存矿业)全权生产经营”,并签订《委托书》。2022年4月12日,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核查,并与科右前旗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现场负责人李某某及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实地确认,经比对现场测绘数据、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历年卫星航拍影像显示,蚨生矿业非法占用林地堆放尾矿,未办理临时征占用林地手续,非法占用林地10.47亩。

 

部分属实

1.举报问题查处情况

1)2022年3月25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已对恒存矿业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立案编号为〔2022〕6号,案件正在办理中。

2)2022年4月1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恒存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堆放尾矿石10.47亩”行为立案查处,并责令4月30日前恢复植被。

3)2022年4月12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对蚨生矿业和恒存矿业分别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清理废弃矿石。

2.责任追究情况。科右前旗纪委监委已分别于4月3日、4月12日开展全面核查,对涉及“萤石矿”和“养猪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的,将依法依纪进行追责问责。

3.整改落实情况

1)整理沟渠。于2022年3月21日加高沟渠围堰,有效阻止翻浆水流入沟渠。

2)加快整地作业。于2022年4月20日前完成对还田地块春播整地作业,减少臭味产生。

3)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按照《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还田施肥作业,杜绝肥料堆积,减少翻浆水产生。

4)恒存矿业于2022年4月13日已完成对零散堆积废弃矿石和尾矿的清理,达到规范堆存并进行防尘苫盖。严格废弃矿石和尾矿处置,做好固废去向登记。

5)督促蚨生矿业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异地造林,恢复植被,并依法依规补办占用林地手续。

 

未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