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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兴安盟第十批7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13  点击:

3月26日至4月12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盟举报案件十八批共102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我盟已对第十批7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2件、阶段性办结1件、未办结4件,责令整改2家。

截至4月12日,我盟已对第一至十批52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16件、阶段性办结6件、未办结30件,责令整改5家,立案处罚2家,罚款金额3.2万元,立案侦查1宗,约谈2人。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10   2022年4月12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NM202204030021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旧赛马场旁边白音纳花苑小区内堆有大量建筑垃圾,存在扬尘污染

兴安盟

大气、土壤

白音纳花苑小区开发企业为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兴安盟鑫安建筑公司。项目规划建设面积9.1万平方米,设计建造商业楼2栋、住宅楼7栋,配合建设停车位等附属设施。截至2021年底,已经交付使用5万平方米,建设完成3栋住宅楼、1栋商业楼、入住居民276户。因项目尚未完成整体建设,因此施工单位兴安盟鑫安建筑公司在小区内存放大量建筑工程材料(脚手板、工字钢、木方、模板),由于缺乏规范管理,散落堆放在小区边缘,大风天气存在一定扬尘污染。

属实

1.2022年4月5日,科右中旗政府责成施工单位兴安盟鑫安建筑公司开展小区环境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措施,制定《白音纳花苑小区防尘预案》,垃圾日清日运、洒水降尘。

2.2022年4月5日,兴安盟鑫安建筑公司调派2台铲车、1台翻斗车辆及15名施工人员将50立方米建筑(装修)垃圾全部清理完毕,并采取洒水措施降尘。2022年4月6日,兴安盟鑫安建筑公司对存放的建筑工程材料进行规范管理,建设工程不需要的材料已全部清运。建筑需要的工程材料已码放整齐、统一堆放并进行苫盖。

已办结

2

D2NM202204030005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镇西白音嘎查有3000亩地被非法挖采砂石。采砂大坑里有水,有恶臭味

兴安盟

生态、水

1.反映“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镇西白音嘎查有3000亩地被非法挖采砂石”基本属实。2016年,西白音嘎查由乌兰哈达镇划入新城办事处辖区,信访人反映区域现位于新城办事处。经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办事处现场核查,并与2021年影像图套核后,该区域属于城市开发边界范围以内。2010年,按照《乌兰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乌兰浩特市对该片区土地进行收储,计划实施居住、教育、商业、公园等用地项目。2013年,土地基本收储完毕,并陆续启动乌兰浩特市第二中学等项目建设。2017年,乌兰浩特市作为自治区70周年大庆迎庆分会场城市,按照盟委、盟行署安排,实施了一大批重点项目,建设任务重、施工工期紧。为保障重点迎庆绿化项目顺利实施,经时任市政府研究决定(乌政字〔2017〕48号),同意园林管理部门及施工企业在已征收土地内取绿化种植土,包括信访人反映区域。后期,市委市政府也在招商引资,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也在监查管理,但监管还有不到位,存在取用不规范、个人非法盗采情况,形成了采砂坑,经现场测量、套图对比,破坏面积约1100亩。

2.反映“采砂大坑里有水,有恶臭味”属实。经现场核查,该区域存在一定坑连坑现象。同时,该区域丰水期地下水位高,容易渗出形成水面,有一定异味。            

3.责任追究情况

1)2017年4月至12月、2018年至8月,刘某某、张某某在该区域非法盗采砂石。市公安局对该非法盗采砂石情形依法进行打击,同时对刘某某数罪并罚(非法采矿罪、妨碍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张某某数罪并罚(非法采矿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市公安局正在对其他非法盗采砂石行为收集线索,进行侦办。

2)由市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基本属实

由新城办事处负责,对现有采砂坑随坡就坡进行回填、整形,与周边地形地貌过渡衔接,7月份达到恢复种植条件。2022年4月6日已进场施工。

未办结

3

D2NM202204030041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新城区东白音3队吴某某等12人,从2000年开始建砂厂,开山采石破坏草原约30亩地;开荒将三四千亩草原变为耕地。

兴安盟

生态

1.经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办事处现场核实,信访人反映开山采石地点位于东白音嘎查,现场疑似非法盗采石料,破坏面积约2.2万平方米(33亩),初步估计盗采石料约3.8万立方米。结合2021年影像图,与二调图套核后,现场破坏范围中:草原8.5亩(人工牧草地),未利用地24.5亩(其他草原)。与三调图套核后,现场破坏范围中:草原8亩(人工牧草地),未利用地25亩(其他草原)。初步认定上述情形可能涉嫌犯罪,市自然资源局已向市公安局报案,并移交相关资料,吴某某等12人违法建设砂场行为正在收集线索,进一步查证中。

2.关于举报人反映“开荒将三四千亩草原变为耕地”情况,2022年4月4日接到转办件后,乌兰浩特市立即组织林草局、新城办事处、东白音嘎查村委工作人员,于当天下午到信访件所称地块现地核查,经林草部门测量,该地块总面积为1500.46亩,其中二调显示为草原的面积536.99亩。经当年分地小组成员、村内知情老党员、老干部证明,该地块于1994和1995两年由胜利林场为造林开展全面整地工作,后因土地纠纷,该地块被当地村民争回形成耕地,1996年至今均为耕种状态。1996年536.99亩草地由东白音嘎查村民耕种,1998年后由原畜牧局种植人工牧草,于2010年被二调确定为牧草地。之后该地块又被村民要回耕种,并于2018年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的处理建议》“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乌兰浩特市新城办事处东白音嘎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研究,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全部确权为耕地。经与自然资源部门国土三调数据比对,该地块现状已全部为耕地。

基本属实

立行立改,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该矿山修复方案,由新城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先行对该取料点进行生态修复。公安局查实犯罪嫌疑人及犯罪行为后,通过法律相关程序,补交生态修复治理相关费用。

未办结

4

D2NM202204030035

1.2013年开始,有人在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新城区东白音嘎查4队后山上采石,无任何手续,破碎粉尘污染大。

2.扩渠道项目工程毁坏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新城区东白音嘎查8亩水田,倾倒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农田受到严重污染。

兴安盟

生态

1.信访问题核实情况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一是反映“2013年开始,有人在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新城区东白音嘎查4队后山上采石,无任何手续,破碎粉尘污染大”属实。二是反映“扩渠道项目工程毁坏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新城区东白音嘎查8亩水田,倾倒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农田受到严重污染”部分属实。

2.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1)“2013年开始,有人在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新城区东白音嘎查4队后山上采石,无任何手续,破碎粉尘污染大”属实。经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办事处核实,2013年7月,为实施自治区重点项目乌新高速公路工程,经盟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现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认真勘查,在此处确定取料点。为保障该工程顺利实施,经时任市政府同意(乌政字〔2013〕134号),在经相关镇村同意并与承包人签订征用补偿协议基础上,乌新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在该取料点临时开采山皮石,并明确要求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平整并恢复自然生态。施工单位在开采石料过程中,存在粉尘污染,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平整并恢复自然生态问题。

2)“扩渠道项目工程毁坏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新城区东白音嘎查8亩水田,倾倒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农田受到严重污染”部分属实。经核实,一是信访人反映项目为阿木古郎河治理工程。2011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批复《关于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镇阿木古郎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内水建〔2011〕320号)。该工程于2012年组织实施,2014年建成投入使用。该工程在河流两岸砌石护坡(用地性质为河流水面),左右岸与岸上农田间均有乡间路相隔。信访人反映8亩水田位于河流右岸乡间路的右侧,现场核实没有毁坏水田情况。二是信访人反映倾倒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地点位于东白音嘎查厉祥食品公司北侧。2020年,为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经市政府同意,选取该地点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并设立了场区围挡、标识牌。该消纳场占地2万平方米,可消纳建筑垃圾4万立方米,没有生活垃圾。但存在封场处理不到位,白色垃圾漂浮到农田的问题。

基本属实

 

1.一是履行法定程序,要求乌新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或其上级单位负责人,缴纳恢复治理保证金,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地质环境治理方案》,3个月内完成恢复治理。4月6日,该单位已开始进场清理。二是向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发协查函,要求该公司全程督办涉事单位履行恢复治理工作。

2.对该建筑垃圾消纳场全面封场,2022年7月前完成覆盖黑土、补种绿植,并进一步加强监管,严禁乱倒乱卸等污染环境行为。

未办结

5

X2NM202204030029

1.2004年,兴安盟扎赉特旗罕达罕乡东风村徐某某等人借复垦项目开垦破坏乌尔根河草原湿地5000亩。2005年,该村于某某同样借复垦项目,继续开垦乌尔根河草原湿地3000亩。至今,共破坏1.5万余亩。2.1999年-2000年,村民王某某将松树绿化地开垦成耕地并承包他人种植农作物。2008年,村民于某将东风村庄稼屯后山的近500亩荒山草原开垦为耕地向外承包

兴安盟

生态

1.反映的“2004年,兴安盟扎赉特旗罕达罕乡东风村徐某某等人借复垦项目开垦破坏乌尔根河草原湿地5000亩。2005年,该村于某某同样借复垦项目,继续开垦乌尔根河草原湿地3000亩。至今,共破坏1.5万余亩。”内容部分属实。经扎赉特旗林草局联合自然资源局、农科局开展专项核查,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扎赉特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保图)显示,新林镇东风村(原罕达罕乡东风村)乌尔其根河(群众所反映的乌尔根河)区域总面积11880亩。其中耕地面积8704亩、林地面积1990亩、天然牧草地面积340亩、河流水面面积268亩、农村道路等其他未利用地面积578亩,上述表明,该区域总面积为11880亩,反映问题中的“共破坏1.5万余亩”超出总区域面积。

其中,8704亩耕地来源为:①农户原有合同本耕地495亩;②经1997年招商引资开发,2000年由原兴安盟土地管理局发放耕种许可证1034亩;③根据《兴安盟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对扎赉特旗1998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批复》(兴农开字〔1998〕第16号)》,1998年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2000亩;④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04年第一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通知》(财建〔2004〕424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国家与自治区投资土地整理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通知》(内国土资〔2008〕997号),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5175亩。经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比对,林地、天然牧草地及耕地现状无变化。利用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数据与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套合比对,该区域内有湿地214.4亩,其中内陆滩涂151.3亩(16个小斑)、其他草地3.4亩(4个小斑)、河流水面17.5亩(7个小斑)、旱地9.5亩(4个小斑)、水浇地7.3亩(3个小斑)、其他林地23.7亩(4个小斑)、乔木林地2亩(3个小斑),旱地、水浇地包含在农户原有合同本耕地495亩中,其他林地、乔木林地均为2004年3月实施的速生丰产林建设项目,依据《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扎赉特旗2004年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扎政办发〔2004〕37号)。耕地与林地的形成均在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数据公布之前,实施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占用湿地,未发现非法开垦湿地问题。

2.反映的“1999年-2000年,村民王某某将松树绿化地开垦成耕地并承包他人种植农作物。2008年,村民于某将东风村庄稼屯后山的近500亩荒山草原开垦为耕地向外承包”内容部分属实。经调查组走访调查了解,①反映问题中“王某某”,吉林省吉林市人,常住地音德尔镇。反映问题中涉及王某某在该村承包的林地共2块,均位于新林镇东风村石灰窑后山,总面积274亩。2004年,王某某从村委会承包荒山进行造林(承包期70年),2009年开始,王某某将该林地的林间空地对外承包至今,经调查组实地踏查,该地块承包人在林地内进行林粮间作(树种为果树),符合《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内党发〔2003〕25号)和《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扶持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意见》(兴署发〔2009〕17号)中允许林粮间作的规定,属于荒山造林,并非开垦林地,但确实存在林粮间作的情况。②于某”新林镇东风村人,常住地阿尔本格勒镇。反映问题中涉及“于某”地块位于新林镇东风村庄稼屯东北,面积452亩,原属村集体所有。2008年3月18日,依据《中共扎赉特旗委员会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猪产业的决定》(扎党发〔2006〕17号)中关于生猪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经东风村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该村村委会将452亩荒山优先发包给村民杨(养猪大户)实施荒山造林,承包期限为50年,2012年3月23日,杨将林地转包王某某经营,双方签订转包合同。经调查组实地踏查,承包人在林地内进行林粮间作(树种为果树),符合《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扶持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意见》(兴署发〔2009〕17号)中允许林粮间作的规定,属于荒山造林,并非开垦林地。这一地块也列入了2022年全盟深化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以案促改的疑似图斑,并已于2022年3月22日完成核查工作,通过使用GPS仪器实测,不存在非法开垦问题,且此地块与于某某无关,但确实存在林粮间作的情况。

部分属实

责成新林镇东风村委员会上述两块林地加强监管,对成活率、保存率不达标的,在今年5月10日前完成补植补造,不达到要求,禁止林粮间作。

 

阶段性办结

6

D2NM202204030025

兴安盟科右前旗申大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坝沟镇柳树川村河南屯)破坏当地200多亩林地及草原,手续不全,非法盗采。

兴安盟

生态

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调查,科右前旗申大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树川采石场,于2007年11月22日经原兴安盟国土资源局审批,2011年6月采矿许可证号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为郑某某,2015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许某某至今。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7日,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砂石料),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2020年7月,因矿山越界开采及生态治理不到位等问题,旗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旗自然资停字〔2020〕18号),柳树川采石场停止开采。

1.反映的“兴安盟科右前旗申大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坝沟镇柳树川村河南屯)破坏当地200多亩林地及草原,手续不全”内容属实。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与林草局无人机航拍测绘并比对国土二调底图,该矿山现占地面积311.06亩,其中,采矿许可证面积15.3亩,已取得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征用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内草审改字〔2020〕第381号)。堆料场、生活区临时征占草原面积43.96亩,已取得科右前旗林业和草原局《草原作业许可证》(编号:2020027)。未经审批非法占用草地214.02亩、林地16.97亩、旱地6.71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93亩、其他土地0.44亩。2020年5月,科右前旗草原监理站对企业存在“未批先建”、占用草原15.3亩行为,旗草原监理站于2020年5月14依法对科右前旗申大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科右前旗林业和草原局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林草(草原)罚〔2020〕33号),处以罚款4600元。

2.反映的“非法盗采”内容属实。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现场航拍测绘并套合比对历年卫星影像,扣除历史形成的采坑面积12.92亩,2009年以来,申大石业责任有限公司柳树川采石场来多次非法越界开采,共计238.9亩,存在“越界开采”情况。旗自然资源局现已委托兴安盟万驰测绘有限公司进行实地精确测绘。2012年–2022年,盟旗两级自然资源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整改及处罚决定共8次,11.4万元。分别为:2012年,兴安盟国土资源监察支队针对该企业越界开采行为立案行政处罚,罚金3万元;2017年6月2日,科右前旗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其越界开采行为,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旗国土资停字〔2017〕99号),于6月5日立案调查,于6月13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旗国土资罚字〔2017〕45号),处罚金8.4万元并责令退回原矿区开采;2018年12月17日,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旗国土资停字〔2018〕160号);2019年5月28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于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旗自然资停字〔2019〕053号);2020年7月7日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旗自然资停字〔2020〕018号);2021年6月25号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旗自然资停字〔2021〕150号);2021年9月29日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旗自然资停字〔2021〕15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旗自然资责改〔2021〕11号);2022年3月11号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旗自然资停字〔2022〕124号)。

属实

1.举报问题查处情况。2022年4月6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对申大石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破坏林地、草地和越界开采行为立案调查。待兴安盟万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测绘报告后,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责任追究情况。对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存在的监管不到位问题,旗纪委监委正进行调查核实。

3.整改落实情况

2022年4月3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申大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4月底前完成柳树川采石场采区覆土并恢复植被。申大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委托兴安盟浩展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编制矿山治理方案,并同步启动恢复治理工程。现已完成三个采坑的覆土工作,回填土方12万立方米,平整覆土面积140亩,订购樟子松4万株,并在采区设立网围栏和警示牌。

未办结

7

D2NM202204030031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桃合木苏木照日格图嘎查刘某某破坏约20亩村大队林地,改为耕地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桃合木苏木照日格图嘎查刘某某破坏约20亩村大队林地,改为耕地”属实。

经科右前旗环保督察信访案件调查组现场核实,桃合木苏木照日格图嘎查,刘姓人员的仅有一家,为刘某某(2016年去世)。

在调查过程中,好某(刘某某之子)已承认其父刘某某在1993年将嘎查部分土地开垦为耕地进行耕种。经询问当地知情村民,1983年,照日格图嘎查集体在举报人反映的地块栽植过杨树,面积在10亩左右(未办理过林权证),但后期因树木被盗伐,致使该地块成为荒地。1993年,刘某某(2016年去世)将该地块开垦为耕地,并耕种经营    2.举报问题查处情况

4月4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赴现场勘验,涉事地块位于桃合木苏木照日格图嘎查西南,现状为耕地。经套合国土二调地类图研判结果显示,该地块地类为旱地(耕地)。

经综合研判,该地块在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时已承包给刘某某,并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合法耕地。。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期间,照日格图嘎查与刘某某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将该地块在内的65亩耕地(嘎查委员会登记面积)承包给其经营管理,承包期为30年。2016年刘某某去世后,该地块由其儿子好某经营管理至今,并确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152221209203000009J,确权面积63.22亩)。

属实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