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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兴安盟第七批6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10  点击:

3月26日至4月9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盟举报案件十五批共85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我盟已对第七批6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1件、未办结5件,责令整改1家,立案侦查1宗,约谈1人。

截至4月9日,我盟已对第一至七批28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6件、阶段性办结2件、未办结20件,责令整改2家,立案侦查1宗,约谈2人。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7   2022年4月9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NM202203310015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石代集团煤场,没有建设全封闭煤棚,装卸粉尘常年污染居民。

兴安盟

大气

(一)信访问题核实情况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二)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群众举报的“石代集团”为内蒙古石代投资公司出资设立的乌兰浩特民华商贸公司,位于兴安盟物流园区东侧,主要从事煤炭经销业务。煤炭下卸为铁路运输,厂区内转运和外运为汽运,该企业储煤场东侧500米内无居民,西侧为物流园区,南侧距居民约100米,北侧500米内无居民。

1.现场核查情况

1)关于“没有建设全封闭煤棚”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该公司煤炭堆场未建设全封闭储煤库,煤炭采取苫盖措施堆存于厂区内,周围建有高16米长382米防风抑尘网。

2)关于“装卸粉尘常年污染居民”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2018年9月前,装卸粉尘污染确实存在,通过生态环境部门严格监管,该企业于2018年9月增设了2台雾炮和2辆洒水车抑尘设施。同时,采取厂区定期洒水、运输车辆苫盖等措施,有效抑制扬尘,上述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关于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尽管采取有效措施,但目前不排除因企业管控疏漏或大风等特殊天气的情况,产生扬尘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属实

1.举报问题查处情况。2022年4月2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针对该企业未建设全封闭储煤库下达了《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关于乌兰浩特民华商贸公司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通知》(乌环发〔2022〕35号),要求企业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封闭储煤库的建设并投入使用。

2.企业整改情况。

1)2022年4月9日前企业制定《全封闭棚化库建设方案》。

2)2022年12月31日前建成全封闭储煤库并投入使用。

3)在全封闭储煤库建成前,采取煤炭下卸“即停即走”方式,减少在厂区内堆存时间。

4)2022年6月5日前再增加2台雾炮,加大洒水频次,严格运输车辆苫盖管理。

未办结

2022年4月2日,乌兰浩特市政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马洪波进行约谈

2

D2NM202203310019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索伦镇联发村的锦阳砖厂,挖举报人基本农田取土制砖,破坏耕地大约10亩(农田在联发村西侧)

兴安盟

生态

(一)信访问题核实情况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二)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现场核查情况

对于涉事地块权属的调查情况。经旗公安局、旗自然资源局与镇村两级和部分村民核实,并经索伦林场砖厂相关负责人现场指认,确定涉事地块系索伦镇联发村董长宝承包的耕地。经查询村委会二轮土地承包发包合同,此地块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为刘平力承包耕地,后刘平力外出打工且户籍迁出,将此耕地委托村集体管理,后村集体将耕地重新发包给董长宝。因董某某已死亡,经公安机关与董某某妻子杨某某及砖厂核实,2010年董某某将此耕地租赁给索伦林场砖厂,租赁期限至2027年。

对于涉事地块土地性质的调查情况。经旗自然资源局现场核实并调阅相关资料,根据全国第二次、第三次土地调查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显示涉事地块为一般耕地,非基本农田。

关于锦阳砖厂的调查情况。经旗自然资源局核实,举报人投诉的“锦阳砖厂”实际为索伦林场砖厂。该砖厂于2000年11月1日首次新立矿山,并经原兴安盟国土资源局批复获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证号1522210040028,有效期至2014年7月8日。2014年以后,该砖厂技术升级,采用页岩烧砖工艺,没有继续生产粘土砖,旗自然资源局未发现砖厂破坏耕地取土制砖行为。

关于取土制砖的调查情况。经旗自然资源局、旗公安局与2013年时任索伦林场砖厂厂长顾某某及部分村民核实,砖厂从董某某手中租赁土地后,在此处进行了取土,用于制砖,破坏了部分耕作层,但耕作层以下为风化砂,不能用作制砖原料,后当地百姓民采民用用于整修道路、建筑等,逐渐形成采坑。

关于涉事地块面积的调查。经旗自然资源局运用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实际面积10.3亩,其中耕地9.5亩,自然水毁形成的山洪沟0.8亩。

综上,该涉事地块属一般耕地,存在被破坏行为;索伦林场砖厂存在取土制砖行为,现形成的采坑为砖厂取土和民采民用共同导致。

基本属实

1、2022年4月1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已责令索伦林场砖厂对破坏耕地进行土地复垦治理,由索伦镇政府负责监督,达到恢复耕种条件,治理结束后由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和科技局、索伦镇政府予以验收。索伦林场砖厂已于当日开始治理,对采坑进行回填并覆盖黑土,按原耕地地垄走向进行恢复,预计4月30日前完成复垦治理。目前已完成工程量的80%。

2、由旗自然资源局对相关责任主体破坏耕地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法律责任。

未办结

3

D2NM202203310043

2021年7月29日至今,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污水管网破裂,无人管理,导致污水外溢将举报人房屋、草场、耕地淹没,今年耕地无法耕种。

兴安盟

土壤

(一)信访问题核实情况
经核查,群众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二)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现场核查情况。
––信访问题形成的原因及背景
群众反映的问题地点位于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区东南方向的霍林河沿岸东线管网。一是巴彦呼舒镇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导致镇区雨水大部分汇集到东南区域林地,(正常年份主要靠地下渗漏和蒸发排水),但科右中旗近三年降雨量远超355毫米的历史平均降雨量(2019年、2020年、2021年降雨量分别为461毫米、470毫米、542毫米),导致东南区地下水位持续上升,存水量趋于饱和。二是1998年洪水后,霍林河巴彦呼舒段淤泥沉积,河床线一直高于巴彦呼舒镇区,霍林河成为悬河,城区雨水无法排入霍林河。三是2021年位于巴彦呼舒镇上游的翰嘎利水库实施除险加固工程又释放近1亿立方米库容,导致河道和地下水位均高出常年水位1米以上。以上三方面原因,导致巴彦呼舒镇东南沿河区域地下水、河水倒灌,积水外溢。
1)反映的“2021年7月29日至今,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污水管网破裂,无人管理”内容。经查,污水管网未发生破裂,但存在地下水渗入污水管网现象。管网出现渗漏后,及时组织抢修,一直处于有人管理状态。
2021年7月28日,有群众反映镇区东南部东线污水管网支线观察井冒水,经现场研判,初步判断为霍林河河水倒灌沿河观察井导致线路末端地势较低处观察井冒水。为迅速解决上述问题,科右中旗政府于接到反映后的第二天(7月29日)即采取垒坝、抽水等简易措施降水;8月4日,将观察井加高至距地面近2米左右;但随着观察井内水位不断上升,外溢风险逐日增加,9月9日,科右中旗政府决定将该污水支线进行封堵(该污水支线仅有4家单位使用,污水产生量较少,约为100吨/日),不再使用其排污,转用吸污车解决4家单位排污问题。截至2021年9月14日,完成了封堵。
2)反映的“导致污水外溢将举报人房屋、草场、耕地淹没”内容。经查,房屋、草场、耕地被淹情况属实,但不是被污水所淹,是被镇区东南区域无法排出的雨水、地下水、河水等所淹。
2021年7月28日,巴彦呼舒镇东南区沿河地下水、河水倒灌,区域积水外溢,致使102户居民住宅受灾(其中:草籽场37户、王鲁嘎查35户、奶牛小区30户),1500亩耕地不同程度被淹。因东部曾有观察井冒水的现象,存在污水外溢的可能,为切实解决该问题,科右中旗政府分别于2021年8月7日、10月8日,2022年1月7日、3月10日4次聘请吉林市吉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蒙源检测技术服务中心、内蒙古绿康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专业机构对受淹区域水质进行了检测,结果均显示符合农田灌溉标准。同时,科右中旗政府积极组织应急抢险。2021年7月29日,组织修渠排水;8月12日,购置11台抽水泵,铺设970米临时管道抽水排水;8月上旬投入19.2万元,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16户居民在镇区租房(至2022年7月底),为房屋有损失的12户居民给予补偿,累计发放10万元救助物资。按程序由科右中旗大地保险公司对耕地受淹的群众及时进行了保险补偿。截至目前,排水仍在进行,4月20日前完成。
3)反映的“今年耕地无法耕种”内容。现阶段部分耕地被淹情况属实,但已积极组织排水,保障春耕备耕工作。
经上述4次水质检测,受淹区域水质检测结果均显示符合农田灌溉标准。2022年3月23日以来,已架设6台3000立方米/小时水泵24小时不间断排水,预计4月20日完成全部排水工作。若仍有耕地不具备耕种条件或受灾群众不愿耕种,将由科右中旗政府帮助其流转耕种,目前耕地承包企业已入户与有意愿流转的群众签订流转协议。

基本属实

1、针对污水管网渗漏隐患,科右中旗投入1.3亿元的11.5公里新建改建管网工程,已于2022年3月7日全面开工。

2、针对河水、地下水倒灌导致的群众房屋、草场、耕地被淹问题,科右中旗已累计投入100万元,调用污水车及大型抽水泵对积水区排水作业,预计4月20日前完成排水。

未办结

4

D2NM202203310047

1997年,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高力板镇赛罕塔拉嘎查巴日嘎斯台村有人将村集体15045亩土地卖给别人,随意开垦,破坏了当地生态。

兴安盟

生态

(一)信访问题核实情况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二)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接到投诉人反映情况后,科右中旗政府组织林草、高力板镇政府等单位开展了现场核查,并通过与时任苏木领导、嘎查负责人谈话,随机走访部分村民、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核实。

一是该举报线索与2019年中央扫黑除恶第十五督导组转办二类(蒙08857)问题重复,原内容为:“白某、吴某某私自乱开荒集体天然草牧场,开垦面积达到15045亩”。科右中旗政府已于2019年组织开展过查证,且将处置情况向举报人反馈,并获得举报人认同。

二是通过调取高力板镇关于赛罕塔拉嘎查档案资料并且比对2016年科右中旗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数据,确认嘎查集体土地187260亩,其中耕地面积88827.22亩,草牧场面积90812.78亩,林地面积7620亩,均由嘎查村民自己耕种使用,未发现赛罕塔拉嘎查对外发包、出售草场相关合同和对外发包、出售草场的集体议事记录。

三是通过查阅往年卷宗,在兴安盟公安局扫黑办和兴安盟林草局在2019年的调查报告没有认定举报人反映的“1997年,高力板镇赛罕塔拉嘎查巴日嘎斯台村有人将村集体15045亩土地卖给别人”问题。但2019年调查和本次核查均发现时任嘎查达白龙于1997年联系吉林客商在巴日嘎斯台村开垦过1800亩至2000亩草地。1999年,时任嘎查达白龙受到党纪处分并停止嘎查达职务(由时任苏木纪委委员达胡白乙拉和宣传委员达林台证实),开垦的耕地也于当年弃耕,并自然恢复,经林草部门实地调查和比对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现状为天然草牧场。

部分属实

下一步,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将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规侵占草原行为,“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已办结

5

X2NM202203310002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额尔格图镇兴牧嘎查太平屯附近的蚨生矿业有限公司非法使用炸药盗采矿产资源,非法建设日处理1000吨萤石矿,非法满山堆积约18万吨含多种有毒化学药剂的尾矿,破坏大面积林草。

兴安盟

生态

(一)信访问题核实情况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其中“非法使用炸药盗采矿产资源”不属实;“非法建设日处理1000吨萤石矿”属实;“非法满山堆积约18万吨含多种有毒化学药剂的尾矿”部分属实;“破坏大面积林草”属实。

(二)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科右前旗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平屯硅石矿,于2006年7月30日经(原)兴安盟国土资源局审批设立,采矿证号1522000610041,采矿权人为科右前旗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郑某某,采矿许可证号为C1522002010086120073385,有效期至2024年4月10日,开采矿种为萤石(普通)、开采方式为井工开采,矿区面积为143.4亩(0.0956平方公里),其中位于科右前旗矿区面积85.4亩(0.0569平方公里)、位于乌兰浩特市矿区面积58亩(0.0387平方公里)。2018年5月开始,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建设萤石选矿厂,作为科右前旗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硅石矿配套工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显示,建设内容主要有破碎、筛分、磨矿、精选脱水、生产辅助附属用房及设施,同时包括厂区内的道路、绿化、硬化、管线等辅助工程。

1.现场核查情况

1)反映的“非法使用炸药盗采矿产资源”内容不属实。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2〕240号)中“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基建期间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可以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作业服务”相关规定,兴安盟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蚨生矿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向科右前旗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民用爆破物品用于蚨生矿业矿山生产建设,科右前旗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通过核查公安部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2017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累计申请28次、爆破物品178.088吨,经公安机关与兴安盟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核实,均用于额尔格图镇太平屯硅石矿爆破,不存在“非法使用炸药”问题;关于“盗采矿产资源”问题,根据兴安盟浩展地质勘查有限公司2020年12月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平屯硅石矿2020年储量年度报告》认定,2021年1月16日经兴安盟国土资源学会评审,并经兴安盟自然资源局确认,“2020年之前,该矿山采矿活动在采矿权许可证范围内,无越界及超标高开采”。2021年1月26日,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递交了停产停工报告,2021年无生产经营行为。经科右前旗各执法部门日常执法巡查,以及公安部门调查询问原企业现场负责人李志、打更工作人员刘香凤、额尔格图镇兴牧嘎查党支部书记单纪奎等证人证言证明,未发现“盗采矿产资源”问题。

2)反映的“非法建设日处理1000吨萤石矿”内容属实。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个矿井口采矿用地面积为0.11亩(73.83平方米),经查,企业未办理林地草原征占用手续。恒存矿业建设日处理1000吨萤石矿选矿厂占地面积81.98亩,其中位于科右前旗厂址建设占地面积44.15亩、位于乌兰浩特市厂址建设占地面积37.83亩。企业仅办理《项目备案告知书》(项目代码:2018-152221-10-03-005458)《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蚨生矿业有限公司硅石矿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蚨生矿业有限公司硅石矿配套工程)及取暖锅炉变更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无合法用地审批相关手续,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先后于2018年5月4日、2021年10月22日先后下达责令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科右前旗林草局先后于2018年12月26日、2020年5月12日对违规占用林地及草地进行处罚,共处罚款4.933万元,并由企业签订了《限期恢复原状保证书》,2020年7月20日,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由科右前旗林草局颁发的《征用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实际由恒存矿业有限公司使用),审核同意书编号:内草审改(2020)第339号,草原面积0.94亩(0.0625公顷),存在“非法建设日处理1000吨萤石矿”问题。

3)反映的“非法满山堆积约18万吨含多种有毒化学药剂的尾矿”内容部分属实。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测绘股现场核查,并与原蚨生矿业现场负责人李志实地确认,现场堆积尾矿约2万吨,与所反映“堆积18万吨尾矿”出入较大,尾矿堆放区域没有办理临时征占用林地草原手续,存在“非法堆积尾矿”问题。科右前旗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1日批复河北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蚨生矿业有限公司硅石矿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旗环审字〔2018〕012号),关于“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有关要求,该选矿厂所用浮选药剂为油酸,产生的选矿尾砂等固体废弃物属一般工业固废,可以用于“砖厂制砖综合利用、采矿场的采空区回填等”,经科右前旗生态环保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步判定,该尾矿属非有毒有害材料,最终结论在委托内蒙古环境监测检验有限公司出具检测结果后进一步论证。

4)反映的“破坏大面积林草”内容属实。经查,蚨生矿业有限公司在科右前旗境内从事非法地质勘查破坏林地2.76亩、非法占用林地堆放尾矿10.47亩;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未批先建”占用草地20.53亩,均在乌兰浩特市境内;占用耕地27.05亩,均在科右前旗境内;占用林地3.07亩,均在科右前旗境内。蚨生矿业和恒存矿业破坏林地、草地、耕地的总面积为63.88亩,存在“破坏林草”问题。

部分属实

1.举报问题查处情况

一是非法破坏林地草原等方面。破坏林地方面,2022年4月1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地质勘查破坏林地2.76亩”“非法占用林地堆放尾矿石10.47亩”,对恒存矿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破坏林地3.07亩”行为立案查处。破坏草原方面,2022年3月30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矿选矿厂“确认实际非法占用草原20.53亩”立案查处。期间,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原企业现场负责人李志、恒存矿业实际控制人蒋征江制作笔录和电话问询。2022年4月6日,移交科右前旗公安局立案。

二是选矿厂“未批先建”方面,2022年3月30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未批先建非法占用耕地27.05亩”行为立案查处。2022年4月6日,移交科右前旗公安局立案。

以上测绘数据由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委托兴安盟万驰测绘有限公司实地测绘,并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审核确认取得。

三是尾矿石处理方面,2022年3月25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对恒存矿业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立案编号为〔2022〕6号。

2.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在林地、草原、耕地等有关手续能否补办方面。2022年4月5日,经兴安盟林草局与自治区林草局沟通联系,自治区林草局表示相关林地、草原补办手续办理有关情况正在研究中,是否能够补办待研究后给予明确答复。若能够补办占用林地、草原手续,联合乌兰浩特市一同督促、监督企业依法依规尽快办理;同时,与乌兰浩特市有关部门共同督促企业完成耕地踏查报告,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充登记、调整耕补库,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手续;若不能补办林地、草原、耕地等有关手续,会同乌兰浩特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拆除地上附着物并恢复植被,坚决整改落实到位。

二是关于尾矿检测方面。2022年4月5日,由科右前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内蒙古环境监测检验有限公司对堆积尾矿是否含有毒化学药剂进行检测,大概2个月出具检测结果后,根据认定结论依法依规处置,近期将堆积尾矿用塑料布遮盖作封存处理。堆积尾矿若无毒无污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关于“尾矿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要求,将尾矿用于砖厂制砖综合利用、采矿场采空区和取料场回填等,并恢复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检测结果若尾矿有毒有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依法处理,6月30日前完成。

未办结

6

X2NM202203310024

兴安盟扎赉特旗好力保镇好力保屯的刘XX毁林开荒50多亩。

兴安盟

生态

(一)信访问题核实情况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二)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现场核查情况

    2022年4月1日,扎赉特旗组织自然资源、林草、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专项调查组,通过实地踏查和群众指认,确认群众投诉反映的“毁林开荒”地块位于好力保镇新胜村,共由2个地块构成。经过使用RTK仪器定位测量,地块总面积为66.81亩。其中,“地块一”面积为41.79亩、“地块二”面积为25.02亩。通过将测量数据与《内蒙古扎赉特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林保图)套合对比,两个地块中的38.81亩(“地块一”中13.79亩和“地块二”全部)为非林业用地,在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中显示为耕地,现状为水田,2015年土地确权中要求,无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耕地只登记不确权,以非承包耕地登记在册,《好力保镇新胜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中显示刘某某名下38.81亩地块属于只登记不确权地块,土地用途为种植业,初步研判不涉及“毁林开荒”问题。“地块一”中其余28亩为林业用地(2005年旗政府颁发林权证),现状为水田,初步研判涉嫌改变用途。

2019年9月26日,原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曾受理“刘某某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8.3亩”案件。经过调查,于2019年10月28日立为刑事案件。2019年11月25日,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2020年1月15日由原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将其移送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30日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刘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10月26日上诉至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20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裁定“撤销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20)内2223刑初29号刑事判决,发回扎赉特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21年4月22日旗人民法院向旗检察院出具补充证据函,由于在案证据不足,2021年7月7日,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类认定相互矛盾(林保图与国土二调结果不一致),不能达到排他唯一性,主要证据存疑”为由,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侦查继续。随后,旗公安局对该案开展补充侦查,期间与旗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多次对接沟通,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基本属实

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将“刘某某28亩林业用地涉嫌改变用途”案件移交扎赉特旗公安局侦办,按照司法程序要求,同时委托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地块地类变化程度、变化时间及过程等情况进行鉴定,作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待4月8日出具鉴定报告后,结合现地核查结果进行综合研判、由扎赉特旗公安局立案调查处理。

未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