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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罚字〔2022〕7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09  点击:

  乌兰浩特市九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15732931542

  营业执照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和平街261-1-11

  法定代表人(姓名):高立钦

  乌兰浩特市九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21日,我局接到群众反映乌兰浩特市九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生产机制砂过程中,生产设备未采取抑尘措施,粉尘污染周边环境的举报电话。我局于7月21日、7月25日对乌兰浩特市九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机制砂设备生产过程中,未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7月25日制作的《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7月21日、25日现场拍摄的相关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环罚告字〔2022〕8号)、《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兴环责改字〔2022〕15号)(已签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10月25日递交陈述申辩材料。你单位陈述申辩所述情况作出处罚建议时已予考虑,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内容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环罚告字〔2022〕8号)、《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兴环责改字〔2022〕15号)、《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兴环送字〔2022〕28号)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机制砂设备生产过程中,未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中对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乌兰浩特市九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乌兰浩特五一支行

  户    名:兴安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    号:150626640156313310001000021

  该缴款账户在2022年11月16日前有效,具体注意事项详见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