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

【典型案例】内蒙古科沁万佳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4  点击:

【政策导向类】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内蒙古科沁万佳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6日,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内蒙古科沁万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排放的工业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内蒙古科沁万佳食品有限公司自建有一座设计日处理量600吨的废水处理站,收集预处理、清洗设备、灭菌工段所产生的工业废水,采用AO处理工艺,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2021年2月26日,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乌兰浩特市开展排污许可执法帮扶专项行动中,已发现该企业未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等问题,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因此未对企业进行处罚,提出帮扶整改要求,并由执法人员加大监督力度,每月电话督促企业按照帮扶整改要求推进落实整改。本次现场检查针对帮扶检查发现的待整改问题进行了“回头看”,该公司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排放的工业废水开展自行监测。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下达《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万元。

  

【启示意义】

  

通过排污许可帮扶和本次案件发现,许多企业重视不够,对排污许可制度的理解仍然停留在“审批式”的思维方式当中,认为排污许可证是环评批复后的另一个“准生证”,没有认识到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身份证”的作用,导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后,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开展帮扶、普法工作,能够深化《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上台阶上水平。

  

【执法普法】

  

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为督促排污单位严格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2月开展排污许可执法帮扶专项行动,对乌兰浩特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实现全覆盖帮扶,对照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帮助企业逐条梳理排污许可管理短板,提出有效合理整改建议;同时,对企业开展普法宣传,发放讲解《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督促引导企业自觉依法持证、按证排污,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