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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蒙云食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0-18  点击:

  【案件名称】

  兴安盟蒙云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案件简介】

  企业基本情况:该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俄体镇全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2221092595389A;公司法人(负责人)为:顾文龙;公司主营:蔬菜制品(酱腌菜)。该公司于2014年6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公司厂区内已建成6个腌制酸菜发酵池。

  现场检查情况:2020年07月21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兴安盟蒙云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违反了一项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厂区西北侧堆积生产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一、针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局党组、相关股室负责人及执法大队负责人集体讨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条规定,并结合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24号)、作出处罚意见:1、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厂区内堆放的固体废物进行清运处理;2、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将处罚意见上报该分局党组,局党组研究决定后,向兴安盟蒙云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11月18日,该分局执法人员对兴安盟蒙云食品有限公司落实责令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对厂区内堆放的固体废物已全部进行清运处理。2020年11月18日,已缴纳贰万元(¥:20000.00元)罚款。

  【案件启示】

  1、企业守法意识不强,自认为公司生产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下一步将加大对企业的法律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学法守法意识。

  2、对该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查纠改的方式服务好企业及老百姓。

  【案件点评】

  本案中,兴安盟蒙云食品有限公司在公司厂区西北侧堆积生产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一是没有固体服务污染防治设施,二是四周紧邻居民区,遇到气温较高天气或大风天气,易造成异味,影响周边居民,应加大监管巡查力度,发现一起及时整改一起。

  证明对象:兴安盟蒙云食品有限公司

  拍摄时间:2021年07月21日 10时10分

  拍摄地点:兴安盟蒙云食品有限公司厂区

  

  整改前现场照片:

  整改后的现场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