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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罚字〔2021〕2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21  点击:

  乌兰浩特市新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1MA0NPJ17X7

  营业执照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经济开发区红山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曦

  乌兰浩特市新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1日、4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1年1月份二氧化硫累计超标27天,累计超标76.2倍,烟尘累计超标7天,累计超标22.08倍;2月份二氧化硫累计超标3天,累计超标0.66倍;3月份二氧化硫累计超标9天,累计超标6.2倍;烟尘累计超标14天,累计超标6.56倍;4月份截止到15日烟尘累计超标13天,累计超标8.75倍。

  以上事实,有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3月1日、4月19日出具的《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生态环境监测站2020年11月10日出具的《比对监测报告》(报告编号:WR3-165-2020)、吉林省赢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1年3月6日出具的《比对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CYB-20210306-001)、新川公司出具的2021年1月至4月15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维修记录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26日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环罚告字〔2021〕2号)(已签收),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环罚告字〔2021〕2号)、《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兴环送字〔2021〕3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改正完成后10日内将改正情况报告我局。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建行乌兰浩特五一支行

  户    名:待结算财政非税款项户

  账    号:150626640156313310008000065

  你公司务必于缴纳罚款后24小时内持缴款凭证(付款回单)到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