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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罚字〔2020〕2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8  点击:

  扎赉特旗天翼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3561236910K

  营业执照地址 :扎赉特旗巴彦乌兰苏木达拉吐嘎查北五公里

  法定代表人(姓名):吴国仁

  扎赉特旗天翼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2.利用渗井、渗坑、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兴安盟环境监察支队2020年6月4日出具的《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现场照片、录像视频、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WR1-104-2020)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13日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环罚告字〔2020〕2号)(已签收),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0年7月13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材料,经我局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环罚告字〔2020〕2号)、《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兴环送字〔2020〕5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其中,针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贰拾伍万元整;针对你单位利用渗井、渗坑、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贰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建行乌兰浩特五一支行

  户    名:待结算财政非税款项户

  账    号:150626640156313310008000065

  你单位务必于缴纳罚款后24小时内持缴款凭证(付款回单)到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