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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罚字〔2019〕6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21  点击: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0318482484R

  营业执照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都林西大街(兴安盟疾控中心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田野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案,经过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委托兴安盟环境监察支队于2019年8月9日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危险废物(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贮存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3.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兴安盟环境监察支队2019年8月9日出具的《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18日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环罚告字〔2019〕6号)(已签收),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9年9月19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年9月25日以公开听证的方式针对此案举行听证会。你单位陈述了你方理由:1、违法行为本身尚未造成环境污染,且及时采取措施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对通讯行业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处置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不存在环境违法的主观恶意。针对你单位提出的上述理由,我局案件审委会召开了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罚教结合原则,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我局决定采纳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理由。

  以上事实,有我局《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环罚告字〔2019〕6号)、《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兴环送字〔2019〕10号)、《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兴环听通字〔2019〕2号)、《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兴环送字〔2019〕15号)、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对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责令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0年2月14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整改的履行方式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应于2020年2月14日前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于整改完成后将改正情况报告我局。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建行乌兰浩特五一支行

  户    名:待结算财政非税款项户

  账    号:150626640156313310008000065

  你单位务必于缴纳罚款后24小时内持缴款凭证(付款回单)到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