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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罚字〔2019〕8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16  点击:

  科右中旗庞宝成双山采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2341292355D

  营业执照地址 :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代钦塔拉苏木双山嘎查

  法定代表人(姓名):庞宝成

  科右中旗庞宝成双山采石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兴安盟环境监察支队2019年9月5日出具的《兴安盟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兴安盟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视频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5日以《兴安盟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环罚告字〔2019〕8号)(已签收),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9年9月2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兴环听通字〔2019〕4号)(已签收),告知你单位于2019年10月24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在了解我局做出拟处罚决定的自由裁量依据后,决定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兴安盟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环罚告字〔2019〕8号)、《兴安盟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兴环送字〔2019〕12号)、《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兴环听通字〔2019〕4号)、《兴安盟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兴环送字〔2019〕17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根据该条规定,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对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改正完成后10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建行乌兰浩特五一支行

  户    名:待结算财政非税款项户

  账    号:150626640156313310008000065

  你公司务必于缴纳罚款后24小时内持缴款凭证(付款回单)到兴安盟环保局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