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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的送达公告(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3  点击:

  被催告人:程俊英(身份证号码:341222********2568)

  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罚字〔2023〕5号)并送达(已签收)。你在期限内没有履行《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罚字〔2023〕5号)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我局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我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兴环催告字〔2024〕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兴环催告字〔2024〕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吕海瑞       联系电话: 0482-8266824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新区盟党政综合办公楼1129室

     

  附件: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兴环催告字[2024] 4号)

  程俊英: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2********2568

  住址 :安徽省太和县李兴镇尹寨村委会尹寨171号2户

  你单位(乌兰浩特市武兔电池经销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罚字〔2023〕5号),对你(程俊英)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你(程俊英)于2023年7月28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尚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程俊英)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程俊英)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如你(程俊英)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程俊英)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乌兰浩特市新区盟党政综合办公楼1129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0482-8266824           联系人:吕海瑞

  当事人签收:                      机关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催告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