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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兴安盟获得自治区重点流域水质污染补偿金201.73万元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23  点击: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告知2019年度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污染补偿金最终核算结果的函》(内环水体函〔2020〕11号),兴安盟2019年度分配到自治区水质污染补偿金201.73万元(缴纳水质污染补偿金55万元,得到水质污染补偿金256.73万元)。

 

  2019年4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环发〔2019〕72号),《办法》中规定,考核断面当月水质达到考核目标,且较2014年及上年同期水质有所改善,则获得补偿金分配得分,反之则需缴纳污染补偿金。根据全年分配总得分占自治区比重乘以全区总补偿金额,减去超标断面缴纳的补偿金即为年终结果。

 

  近年来,我盟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通过加强工业企业污水治理、强化城镇生活水污染治理、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等举措,全盟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截至2019年底,全盟累计实施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38项,完成投资近17.6亿元。2019年,我盟7个列入考核断面年均水质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838-2002)Ⅲ类及以上,列入考核的乌兰浩特市二水源全年水质均达到Ⅲ类及以上。

 

  下一步,我盟将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将水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作为工作的底线,控源头、抓治理、强监管,在保证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前提下,争取水质得到改善,全力打赢碧水保卫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