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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和《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

来源:盟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和《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现将《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及《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

2.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3.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2023年3月20日

  

 

附件1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规程

  •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 <兴安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的通知》(兴署办发〔2019〕19号),结合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 依据盟行政公署《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中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本规程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和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附件2目录清单中所列事项),在决定作出前由局综合法规科组织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四、综合法规科制定《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确定法制审核范围,并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体承办科室(单位),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预留时间不少于法定办理时限的30%。综合法规科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需要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可采取集体讨论形式,由综合法规科组织召开法制审核会。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开展审核工作。

法制审核会应当制作集体讨论笔录,综合法规科根据笔录,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八、综合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填制《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未发现明显法律风险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当或者适用依据不充分,存在明显法律风险,但是可以改进或者完善的,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或者完善的建议;

(三)存在明显法律风险,且难以改进或者完善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作出同意、不予决定、补充调查、变更、纠正等具体处理建议。

九、具体承办机构或者承办人员不按本规程要求向综合法规科报送材料进行法制审核的,由具体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十、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类别

重大执法决定具体范围

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审核重点

行政许可

1.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2.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许可决定的;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1.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审批流程);

3.决定书草拟稿;

4.法律依据;

5.其他相关材料。

1.主体是否适格;

2.执法部门提供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3.程序是否合法;

4.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行政处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1.行政处罚案卷材料;

2.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

3.听证材料;

4.决定书草拟稿;

5.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应提交的审核材料基准,相关法律依据;

6.其他相关的材料。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

定权限;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

用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强制

1.依法查封、扣押行政相对人财产;

2.依法强制拆除。

1.查封、扣押、强制拆除案卷材料;

2.相关事实、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

扣押、强制拆除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名称、数量及证据材料;

3.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

4.决定书草拟稿;

5.其他材料。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

定权限;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

用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附件3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兴环法审〔××××〕第×号

案由

承办机构

当事人

(法人)

名称

地址

邮编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承办机构

决定意见

法制审核

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是

否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是

否

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是

否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是

否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是

否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是

否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是

否

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

签字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办机构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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