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盟生态环境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质量,现将《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程(试行)
2026年3月20日
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加强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衔接,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对全盟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涉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损害赔偿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的条件: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先保护单元内发生偷排、超标排放、随意乱丢固废及危废等违法行为的;
(四)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中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发生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
第四条 法规科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推动、督促落实和指导服务。在案件办理中具体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启动索赔,组织指导开展损害赔偿案件的鉴定评估、磋商,签订磋商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提起民事诉讼等。
各分局、盟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意见,调查取证,参与鉴定评估,配合法规科对磋商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分局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盟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盟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第五条 各分局、盟综合执法支队在调查办理涉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超标排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破坏生态等环境违法案件时,同步对案件进行判定,认为具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条件的,在立案审批表中提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由。法规科研判认为符合启动条件的,填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启动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提请盟行署同意后启动实施。
第六条 各分局、盟综合执法支队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同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应当充分收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鉴定意见、现场踏勘笔录等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1.涉事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本信息;2.事件基本情况;3.违法事实;4.相关证据依据、材料;5.生态环境损害情况;6.调查结论及建议)。
第七条 在调查过程中,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各分局、盟综合执法支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的规定程序组织开展鉴定评估工作。
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预估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委托3名以上专家结合现场踏勘以及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作出认定并出具专家评估意见。
第八条 各分局、盟综合执法支队决定终止案件的,应当形成调查结论,填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终止审批表》,经分局(支队)主要负责人、法规科、分管领导,盟局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相关资料由法规科备案存档。
第九条 对于决定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损害鉴定评估后应当组织相关机构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在磋商前15日将磋商告知书送达赔偿义务人。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日,自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通知书之日起算。磋商会议原则上不超过3次,磋商过程应当全程记录。
第十条 磋商达成一致的,签署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协议,法规科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法规科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磋商不成的,法规科应当收集案件启动审批表、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报告、鉴定评估等案件材料,并会同各分局、盟综合执法支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 磋商协议或诉讼判决履行期满后,法规科会同各分局、盟综合执法支队对履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涉及生态环境修复的,各分局、盟综合执法支队组织专家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第十二条 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关于“对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将其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时予以考虑,或提交司法机关,供其在案件审理时参考”之规定,对于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履行磋商协议,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和赔偿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参考情形提交案审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法规科组织填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移送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签同意后,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十四条 对经调查决定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条件的,由法规科会同各分局、盟综合执法支队按本规程及时办理。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涉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至盟综合执法支队,对涉嫌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提起损害赔偿的,由盟综合执法支队按本规程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法规科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录入,案件办理文书、证据材料、鉴定报告、磋商协议、验收评估报告等材料应当作为附件一并上传。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审批表
| 案件来源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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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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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义务人 基本信息 |
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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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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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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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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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及启动索赔调查理由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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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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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部门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附件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终止审批表
| 案件来源 |
原编号 |
|||
| 案由 |
||||
| 赔偿义务人 基本信息 |
名称(姓名) |
|||
| 地址(住址)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证号码)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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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理由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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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部门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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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管领导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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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审批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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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附件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移送审批单
| 案由 |
||||
| 案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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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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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部门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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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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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或机构 负责人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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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日期 |
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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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单位 |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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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一式两份,移送单位和接受单位各自留存一份。
附件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
告知人(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
被告知人(赔偿义务人):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义务人是个人的,填身份证号):
地址: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由:
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含调查结论、鉴定评估意见、专家评估意见。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应明确可以修复的区域范围和要求)
三、磋商小组人员组成:
(一)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
(二)受邀参与磋商的单位或部门:
四、磋商会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事项:
年 月 日
(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印章)
提示:赔偿权利人在磋商会议举行前五个工作日内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
附件5
授权委托书
(参考文本)
委托人:
受托人:
因XXX(简要描述事件名称)事宜,我(委托人简称,单位、司、处等)自愿委托XXX(受委托人单位及姓名)为XXX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的磋商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办理XXX(简要描述事件名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委托时限为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特此委托
委托人(盖章):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封 面)
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
赔偿义务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
赔偿义务人:(多个赔偿义务人的逐一列出)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事实情况
(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具体内容、构成依据以及费用负担等内容。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案件,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案件,赔偿义务人缴纳赔偿金。)
四、其他约定
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部门、机构(盖章)
赔偿义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调查报告
线索来源:
案由:
一、调查情况
调查经过(包括核查人员、核查方式、情况、时间等)。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相关证据
所描述的调查事实必须有相关证据的支持。
三、处理建议
调查部门的处理建议,是否需要启动索赔,说明理由。
案件调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科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8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
| 案件来源 |
编号 |
|||
| 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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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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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单位 |
调查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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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启动时间 |
调查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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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 |
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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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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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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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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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 损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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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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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材料(可只写证据材料名称,具体材料附表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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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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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结论及 处理建议 |
经办人: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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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负责人意见(具体承担工作单位的内设承担部门) |
签名: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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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负责人意见(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 |
签名: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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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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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不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通知书
赔偿义务人XXX:
(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XXX行为(陈述事实,如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该行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XX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请你(单位)依法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公告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我分局(支队)拟定于(年月日)召开(案件名称)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欢迎符合下列须知要求的公民、法人参加听证会。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请于(年月日)前向XXX分局(支队)提出书面申请。
参加本次磋商会须知: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的当地常住公民。
二、自愿报名并填写有关报名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称职务、专业学历、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申请(推荐)表。
三、爱护环境,有社会正义感和责任心,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四、热心公益事业,对生态环境保护事务等有一定的认识。
五、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语言表达能力,能提供书面文字意见。
六、能保证按时出席磋商会,遵守磋商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年 月 日
提示:赔偿权利人在磋商会议举行前三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在磋商会议举行前一个工作日内向赔偿义务人申请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
附件1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公示
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
赔偿义务人: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事实情况
(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具体内容、构成依据以及费用负担等内容。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案件,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案件,赔偿义务人缴纳赔偿金。)
四、其他约定
年 月 日
附件12
司法确认申请书
(确认赔偿协议效力)
申请人(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方式):
申请人(赔偿义务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联系方式):
(赔偿义务人是自然人的按如下填写)
申请人(赔偿义务人):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职业:
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确认申请人×××与×××于(年月日)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与×××经磋商,达成了如下协议:……(写明赔偿协议内容)。
申请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和(各地方赔偿权利人发布的实施方案、办法等)的规定,为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赔偿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此致
××人民法院
附:赔偿协议及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强制执行申请书
(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
申请人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
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一案,我单位 年月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查明事实××××。 年 月 日,我单位通知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过×次磋商,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并于 年 月 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司法确认文书号××)。赔偿义务人××在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规定期限内未按照协议要求赔偿(开展修复)。由于赔偿义务人××一直未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修复)义务,因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号司法确认文书。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司法确认赔偿协议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结案表
| 案件来源 |
编号 |
|||
| 案 由 |
||||
| 发生时间 |
发生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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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赔单位 |
索赔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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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赔启动时间 |
索赔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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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义务人 |
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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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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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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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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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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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赔经过 |
||||
| 生态环境赔偿及修复情况 |
||||
| 生态环境 修复验收情况 |
||||
| 生态环境 保护后续建议 |
||||
| 机构负责人意见(具体承担工作单位的内设承担部门) |
签名: 年月日 |
|||
| 部门负责人意见(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 |
签名: 年月日 |
|||
| 备注 |
||||
附件1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结案公示
案件来源:
编号:
案由:
赔偿义务人:
生态环境赔偿及修复情况:
年 月 日
无障碍
长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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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