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兴安盟2026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通知》(兴市监办字〔2026〕55号)要求,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决定联合开展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合抽查检查工作。现将抽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旗县市参照执行。
联 系 人: 綦维涛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0482-8269617
联 系 人: 康志忠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 0482-8283061
联 系 人: 薛涵午 兴安盟公安局
联系电话: 15144939361
附件:1.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
2. 兴安盟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兴安盟公安局
2026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年7月16日
附件1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兴安盟2026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通知》(兴市监办字〔2026〕5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及尾气排放检验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确保检验质量,规范机动车检验市场秩序,整治行业乱象,提升为民服务意识,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决定联合开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为切实开展好本次联合抽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请各旗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参考执行。
一、任务名称
本次任务名称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制定为: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合抽查检查工作。
二、联合抽查检查事项
(一)生态环境部门
盟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和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市场监管部门
检查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地、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条件要求;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及其行业部门规章的,由行业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行业部门无相关处罚规定的或行业部门处罚后,依法应该撤销(取消)检验检测资格(资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现行规定处理。
(三)公安局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备案的监管。
三、抽查检查主体和比例
本次抽查检查主体为在全盟范围内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在运行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及《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兴安盟2026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通知》(兴市监办字〔2026〕55号)相关要求,全盟合计抽查比例不低于30%。盟本级机动车检验机构共有备案企业 56家,按照比例5%抽取3家,阿尔山市抽查1家,其余各旗县市按比例抽查3家,全盟合计抽查比例34%共19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的通知》(内环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实施方案>2026〕223)文件要求按信用评价等级ABCD抽取。
四、职责分工
(一)本次抽查由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牵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任务、匹配监管执法人员完成抽查检查并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
(二)按照随机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执法人员等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联合检查。
(三)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被抽取的执法人员按照职能监管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进行公示。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工作阶段
本此“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自2026年7月1日至10月20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随机抽取阶段 (7月1日—7月31日)
由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发起,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制定抽查计划,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抽取监管检查人员。
(二)实地检查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由盟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联合检查,确定检查日程,本次抽查车辆及费用由各单位独自承担。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检查,多部门对同一被查企业要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运动式”执法和对被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现场检查时,应明确检查人员身份,出示执法(工作)证;说明检查依据、检查意图和检查流程,并要求予以配合。同时按照既定检查流程和检查内容开展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应根据现场检查实际,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执法检查表”,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由企业盖章,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归档,确有存在违法行为应予以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有关程序规定,及时移交处理。
(三)结果公示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1.各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一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已实施检查但未将检查结果录入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2.监督检查结束后,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及时完成检查存在问题的后处理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有具体处理意见)的,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次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衔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检查结果互认。
(二)加强协调配合。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抽查工作合法规范、科学高效。
(三)做好按时上传。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各自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工作纪律。开展检查工作期间,要严守法律法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接受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 附件2 兴安盟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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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联合抽查 |
联合抽查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参与部门 |
检查方式 |
抽取时间 |
抽查比例或数量 |
起止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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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起部门抽查事项 |
参与部门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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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合抽查计划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合抽查计划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
兴安盟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
7月 |
5% |
7-9月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 |
|
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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