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
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和单位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兴安盟2026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通知》(兴市监办字〔2026〕55号)要求要求,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和单位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为切实开展好本次联合检查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请各旗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督管局参考执行。
联系人:綦维涛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18648230980
联系人:李子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16284828888
附件:1.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和单位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
2.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和单位联合抽查计划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年7月20日印发
附件1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和单位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兴安盟2026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通知》(兴市监办字〔2026〕55号)要求,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和单位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为切实开展好本次联合检查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请各旗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参考执行。
一、抽查任务名称
本次任务名称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制定为: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和单位联合抽查检查工作。
二、联合抽查检查事项
(一)盟生态环境局
涉及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生产配额、使用配额情况及向相关部门备案情况。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科对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三、抽查检查主体和数量
盟本级共有信用风险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10余家,按照比例10%抽取2家,各旗县市结合实际情况设定抽查比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的通知》(内环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实施方案>2026〕223)文件要求按信用评价等级ABCD抽取。
四、职责分工
(一)本次抽查,由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牵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任务、匹配监管执法人员,完成抽查检查并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
(二)按照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原则,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等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
(三)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被抽取的执法人员按照职能监管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进行公示。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工作阶段
本次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从2026年7月1日至 2026年10月20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随机抽取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由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发起,联合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抽查工作方案,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随机抽取、选派监管检查人员。
(二)实地检查阶段(8月1日至 9月30日)
由盟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辖区内的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企业开展联合检查,确定检查日程,本次抽查车辆及费用由各单位独自承担。两部门对同一被查企业要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运动式”执法和对被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现场检查时,应明确检查人员身份,出示执法(工作)证;说明检查依据、检查意图和检查流程,并要求予以配合。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归档,确有存在违法行为应予以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有关程序规定,及时移交处理。
(三)结果公示阶段(检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
1.本次部门联合抽查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已实施检查但未将检查结果录入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2.监督检查结束后,两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及时完成检查存在问题的后处理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有具体处理意见)的,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次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衔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检查结果互认。
(二)加强协调配合。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与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抽查工作合法规范、科学高效。
(三)做好按时上传。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与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各自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工作纪律。开展检查工作期间,要严守法律法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接受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 兴安盟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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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联合抽查 |
联合抽查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参与部门 |
检查方式 |
抽取时间 |
抽查比例或数量 |
起止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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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起部门抽查事项 |
参与部门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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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和单位联合抽查计划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和单位联合抽查计划 |
销售ODS企业和单位以及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的单位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
7月 |
10% |
7—9月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科: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涉及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生产配额、使用配额情况及向相关部门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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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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