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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 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和单位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盟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7-2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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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

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和单位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兴安盟2026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通知》(兴市监办字202655号)要求要求,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和单位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为切实开展好本次联合检查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请各旗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督管局参考执行。

联系人:綦维涛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18648230980

联系人:李子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16284828888

附件:1.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和单位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

2.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和单位联合抽查计划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720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720日印发

 

附件1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和单位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兴安盟2026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通知》(兴市监办字〔2026〕55号)要求,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和单位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为切实开展好本次联合检查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请各旗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参考执行。

一、抽查任务名称

次任务名称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制定为: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和单位联合抽查检查工作

二、联合抽查检查事项

(一)盟生态环境局

涉及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生产配额、使用配额情况及向相关部门备案情况。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科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抽查检查主体数量

盟本级共有信用风险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10余家,按照比例10%抽取2家,各旗县市结合实际情况设定抽查比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的通知》(内环办〔 2026223)文件要求按信用评价等级ABCD抽取。

职责分工

(一)本次抽查,由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牵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任务、匹配监管执法人员,完成抽查检查并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

(二)按照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原则,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等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

(三)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被抽取的执法人员按照职能监管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进行公示。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工作阶段

本次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从202671 20261020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随机抽取阶段(71731

    由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发起,联合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抽查工作方案,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随机抽取、选派监管检查人员。

(二)实地检查阶段(81日至 930日)

由盟生态环境局、市场监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辖区内的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企业开展联合检查,确定检查日程,本次抽查车辆及费用由各单位独自承担。部门对同一被查企业要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运动式”执法和对被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现场检查时,应明确检查人员身份,出示执法(工作)证;说明检查依据、检查意图和检查流程,并要求予以配合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归档,确有存在违法行为应予以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有关程序规定,及时移交处理。

(三)结果公示阶段(检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

1.本次部门联合抽查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已实施检查但未将检查结果录入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2.监督检查结束后,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及时完成检查存在问题的后处理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有具体处理意见),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本次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衔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检查结果互认。

(二)加强协调配合。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与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抽查工作合法规范、科学高效。

(三)做好按时上传。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与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各自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工作纪律。开展检查工作期间,严守法律法规,工作纪,遵守保密要求,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接受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兴安盟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序号

联合抽查
计划名称

联合抽查
任务名称

检查对象

发起部门

参与部门

检查方式

抽取时间

抽查比例或数量

起止
时间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
重点

备注

发起部门抽查事项

参与部门抽查事项

2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和单位联合抽查计划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和单位联合抽查计划

销售ODS企业和单位以及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的单位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7

10%

79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科: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涉及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生产配额、使用配额情况及向相关部门备案情况。
兴安盟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科):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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