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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不予、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来源:盟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7-06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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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及电话:柴琳琳    8266865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备注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位于环境敏感区以外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报批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主体工程尚未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的或主动恢复原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一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以下情形的:未报批或未重新报批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10吨/小时(7兆瓦)以下的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天然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审批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或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未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或排污登记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二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以下情形的: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以下情形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虽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但采用技术更先进治理效果更好措施,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变更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4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四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以下情形的: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已按照有关要求落实辐射安全措施,或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但未完成验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五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以下情形的: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6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六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7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七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以下情形的:建成投产时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因正当理由不负责该项工作的,对个人不予行政处罚;现任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能够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的,对个人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8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八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以下情形的:立行立改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9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或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条,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九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0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以下情形的: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填报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水、大气污染物或工业噪声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以下情形的:水、大气污染物或工业噪声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水污染物中pH监测值超过标准≤1),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并经监测达标排放的;
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出具的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且超标持续时间不超过24小时,立行立改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未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水、大气、工业噪声等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以下情形的: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能主动联系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取完整的原始记录,立行立改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或石油焦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以下情形的: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或石油焦不足1吨,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以下情形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污染防治设施中仅部分工序存在故障,其他主要治污工序仍正常运转,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立行立改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的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以下情形的:物料占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立行立改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以下情形的: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或废矿物油包装桶贮存不规范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以下情形的:未造成污染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8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未按规定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9 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以下情形的: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0 违反《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不披露环境信息或披露的环境信息不准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以下情形的: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1 违反《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企业未按照准则要求披露环境信息,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披露环境信息,或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一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以下情形的: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2 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三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或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或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3 纳入正面清单企业环境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24 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四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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