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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22000116347037/2025-0000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厅 发文字号 内环办〔2025〕219号
成文日期 2025-11-05 15:05:40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涉企行政 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1-10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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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环办〔2025〕219号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涉企行政

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盟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按照《关于做好全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的函》(内司函〔2025〕18号)要求,我厅组织全区生态环境系统编制形成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盟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两张清单”编制工作的统筹指导,结合自治区“两张清单”以及本地区工作实际进行细化、完善,对存在的出入事项要逐项梳理明确事项名称、出入原因以及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并于2025年11月12日前将相关情况反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11月5日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依据

主管

部门

实施层级

备注

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除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外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环保总局令第31号公布,2021年第四次修正)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利用备案

行政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8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托运人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托运人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2号公布,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生态环境部令第25号公布,201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销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性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或者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第七十六条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八十条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辐射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21年第四次修正)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21年第四次修正)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行政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94号)第二十一条                                                    

【部门文件】《自然自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和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三、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第二项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四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监测与服务机构的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部门规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强制代处置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五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采取扣押、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第六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造成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二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6号发布)第二条

【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生态环境部部令第32号发布)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被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含有油类、酸液、碱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含有放射性物质废水、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 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检查中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及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 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部门规章】《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部门规章】《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部门规章】《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已建化工、生物发酵等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氟化物超过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限值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限排、分时段运输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矿山企业在大风、沙尘暴、雾霾等气象灾害预警时,未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或者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矿山企业进矿道路、厂区道路、工业广场未硬化和养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乌海市及周边地区有色金属冶炼(不含氧化铝)、钢铁、水泥、燃煤发电、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和化工等行业超过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使用工业炉窑的企业未采用封闭、密闭或者集气罩等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粉状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储存及输送;块状物料未采取入棚入仓或者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储存及封闭输送等有效抑尘措施;矿山开采、煤炭洗选、电力、冶金、水泥、化工等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焦化企业化工物料罐、槽的排放气体未返回系统或者收集处理的,熄焦废水未经处理、未达到排放标准,用于熄焦;或者钢铁企业烧结、球团竖炉、炼钢、轧钢等主要生产车间、高炉出铁场、钢渣处理设施未密闭的,铁沟、渣沟未加盖封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存在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冶金、石化和化工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未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水污染防治检查中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向水体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违规建设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对本企业范围内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或者未经处理达标直接排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含重金属的排污单位,未落实重金属安全防控措施对废水进行分类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河道等外环境排放污水;或者餐饮业经营者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生突发情况未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贮存、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配备水污染事故应急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或者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土壤污染防治检查中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矿山企业在勘查、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输油输气管线、污水管网设施、储油罐、加油站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转移单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许可证规 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造成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拒不接受医疗废物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粉煤灰运输不使用专用封闭罐车,不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造成二次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或者排污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单位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对排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排污单位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单位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但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继续排放污染物;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法规】《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放射性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的素仪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者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或者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1 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或者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造成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部门规章】《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企业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企业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将未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未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照变更内容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未落实相关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环境管理要求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未向下游用户传递规定信息的,或者拒绝提供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未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记录制度的,或者未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或者保存相关资料;未落实《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列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违法新、改、建煤矿及选煤厂,违反煤矸石综合利用有关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条 

【部门规章】《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作噪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片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执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健康设备联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等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机构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随意丢弃、倾倒、填埋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要求保存或者移交危险废物台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开展环境应急演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擅自倾倒实验室产生的液态废物、丢弃或者填埋过期、失效等药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违反《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未按时通过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违反《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向环境排放尾矿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违反《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生态环境部部令第26号)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主管
部门

检查事项名称

实施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承办
机构

检查
对象

检查
内容

检查
标准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上限

专项检查计划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

地方性法规

政府
规章

1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其他违法行为查处等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区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事业单位

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大纲(2023年版)》、《内蒙古自治区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2023年版)》有关要求

现场检查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区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企业、事业单位

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大纲(2023年版)》、《内蒙古自治区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2023年版)》有关要求

现场检查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级

生态环境厅

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事业单位

放射性物品运输托运人的运输准备情况、货包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

《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督检查表》

现场检查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区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级、盟市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编制单位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情况;编制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档案管理情况;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9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

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企业

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新化学物质环境执法工作指南(试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0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企业

1.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2.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5.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6.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1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涉及机动车集中停放、维修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污染物排放状况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2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3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涉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4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

生态环境厅

涉及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污染物排放状况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5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6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

排放噪声情况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7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企业

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是否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是否按照规定项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是否按照规定保持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是否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是否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是否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钢铁、建材、铝冶炼和发电设施)

现场检查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8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情况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9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生态环境监测与服务机构的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生态环境监测与服务机构

是否在有关生态环境监测与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0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企业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1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企业,以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业单位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内环办〔2025〕219号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涉企行政

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盟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按照《关于做好全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的函》(内司函〔2025〕18号)要求,我厅组织全区生态环境系统编制形成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盟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两张清单”编制工作的统筹指导,结合自治区“两张清单”以及本地区工作实际进行细化、完善,对存在的出入事项要逐项梳理明确事项名称、出入原因以及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并于2025年11月12日前将相关情况反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11月5日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依据

主管

部门

实施层级

备注

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除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外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环保总局令第31号公布,2021年第四次修正)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利用备案

行政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托运人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托运人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2号公布,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5号公布,201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销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性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或者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第七十六条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八十条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辐射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21年第四次修正)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21年第四次修正)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行政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94号)第二十一条                                                    

【部门文件】《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和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三、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第二项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四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监测与服务机构的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部门规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强制代处置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五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采取扣押、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第六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造成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二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6号发布)第二条

【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生态环境部部令第32号发布)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被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含有油类、酸液、碱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含有放射性物质废水、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 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检查中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及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 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部门规章】《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部门规章】《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部门规章】《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已建化工、生物发酵等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氟化物超过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限值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限排、分时段运输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矿山企业在大风、沙尘暴、雾霾等气象灾害预警时,未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或者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矿山企业进矿道路、厂区道路、工业广场未硬化和养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乌海市及周边地区有色金属冶炼(不含氧化铝)、钢铁、水泥、燃煤发电、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和化工等行业超过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使用工业炉窑的企业未采用封闭、密闭或者集气罩等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粉状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储存及输送;块状物料未采取入棚入仓或者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储存及封闭输送等有效抑尘措施;矿山开采、煤炭洗选、电力、冶金、水泥、化工等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焦化企业化工物料罐、槽的排放气体未返回系统或者收集处理的,熄焦废水未经处理、未达到排放标准,用于熄焦;或者钢铁企业烧结、球团竖炉、炼钢、轧钢等主要生产车间、高炉出铁场、钢渣处理设施未密闭的,铁沟、渣沟未加盖封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存在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冶金、石化和化工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未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水污染防治检查中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向水体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违规建设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对本企业范围内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或者未经处理达标直接排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含重金属的排污单位,未落实重金属安全防控措施对废水进行分类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河道等外环境排放污水;或者餐饮业经营者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生突发情况未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贮存、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配备水污染事故应急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或者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土壤污染防治检查中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矿山企业在勘查、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输油输气管线、污水管网设施、储油罐、加油站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转移单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许可证规 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造成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拒不接受医疗废物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粉煤灰运输不使用专用封闭罐车,不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造成二次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或者排污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单位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对排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排污单位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单位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但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继续排放污染物;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法规】《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放射性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的素仪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者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或者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1 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或者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造成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部门规章】《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企业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企业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将未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未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照变更内容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未落实相关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环境管理要求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未向下游用户传递规定信息的,或者拒绝提供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未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记录制度的,或者未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或者保存相关资料;未落实《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列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违法新、改、建煤矿及选煤厂,违反煤矸石综合利用有关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条 

【部门规章】《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作噪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片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执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健康设备联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等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机构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随意丢弃、倾倒、填埋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要求保存或者移交危险废物台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开展环境应急演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擅自倾倒实验室产生的液态废物、丢弃或者填埋过期、失效等药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违反《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未按时通过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违反《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向环境排放尾矿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违反《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生态环境部部令第26号)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主管
部门

检查事项名称

实施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承办
机构

检查
对象

检查
内容

检查
标准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上限

专项检查计划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

地方性法规

政府
规章

1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其他违法行为查处等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区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事业单位

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大纲(2023年版)》、《内蒙古自治区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2023年版)》有关要求

现场检查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区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企业、事业单位

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大纲(2023年版)》、《内蒙古自治区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2023年版)》有关要求

现场检查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级

生态环境厅

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事业单位

放射性物品运输托运人的运输准备情况、货包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

《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督检查表》

现场检查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区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级、盟市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编制单位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情况;编制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档案管理情况;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9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

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企业

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新化学物质环境执法工作指南(试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0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企业

1.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2.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5.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6.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1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涉及机动车集中停放、维修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污染物排放状况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2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3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涉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4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

生态环境厅

涉及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污染物排放状况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5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6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

排放噪声情况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7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企业

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是否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是否按照规定项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是否按照规定保持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是否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是否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是否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钢铁、建材、铝冶炼和发电设施)

现场检查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8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情况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9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生态环境监测与服务机构的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生态环境监测与服务机构

是否在有关生态环境监测与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0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企业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1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生态环境分局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企业,以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业单位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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