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盟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建设单位的一封信
各畜禽养殖项目建设单位: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环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向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建设单位温馨提醒以下几点事项:
- 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范畴
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范畴按以下标准划分:
1. 2025年9月1日之前,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
附表1 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
| 畜禽种类 |
规模标准 |
| 生猪 |
存栏500头及以上 |
| 奶牛 |
存栏100头及以上 |
| 肉牛 |
存栏或出栏100头及以上 |
| 蛋鸡 |
存栏10000只及以上 |
| 肉鸡 |
存栏10000只或出栏50000只及以上 |
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按照猪当量折算(折算标准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 1029—2019)》中“30只鸭折算成1头猪,15只鹅折算成1头猪,3只羊折算成1头猪”。)
2.2025年9月1日及之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公告中规定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附表2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 畜禽种类 |
规模标准 |
| 生猪 |
年出栏量五百头以上 |
| 奶牛 |
存栏量一百头以上 |
| 肉牛 |
年出栏量五十头以上 |
| 蛋鸡 |
存栏量二千只以上 |
| 肉鸡 |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
| 绵羊、山羊 |
年出栏量二百只以上 |
其他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公告。
- 环评手续分类管理要求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村镇人口集中区域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送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审批。(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
2.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方可开工建设。
-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畜禽养殖规模达到规模要求(详见附表1或附表2),但未达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的,应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网上登记表备案(网址:https://beian.china-eia.com/)。
2.登记时间为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与报告书类别不同)。
- 获取技术支持的方式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避免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发生。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与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属地分局取得联系。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0482-8832193
乌兰浩特市分局:0482-8288002
阿尔山市分局:0482-7122731
科右前旗分局:0482-8615670
科右中旗分局:0482-4127971
扎赉特旗分局:0482-6063515
突泉县分局:0482-5131907
盟开发区分局:0482-2220682
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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