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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盟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建设单位的一封信

来源:盟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8-06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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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盟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建设单位的一封

畜禽养殖项目建设单位: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环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向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建设单位温馨提醒以下几点事项

  • 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范畴

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范畴按以下标准划分:

1. 202591日之前,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

附表1  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

畜禽种类

规模标准

生猪

存栏500头及以上

奶牛

存栏100头及以上

肉牛

存栏或出栏100头及以上

蛋鸡

存栏10000只及以上

肉鸡

存栏10000只或出栏50000只及以上

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按照猪当量折算(折算标准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 1029—2019)》中“30只鸭折算成1头猪,15只鹅折算成1头猪,3只羊折算成1头猪。)

2.202591日及之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公告中规定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附表2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畜禽种类

规模标准

生猪

年出栏量五百头以上

奶牛

存栏量一百头以上

肉牛

年出栏量五十头以上

蛋鸡

存栏量二千只以上

肉鸡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绵羊、山羊

年出栏量二百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927号公告。

  • 环评手续分类管理要求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村镇人口集中区域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送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审批。(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

2.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方可开工建设。

  •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畜禽养殖规模达到规模要求(详见附表1或附表2,但未达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的,应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网上登记表备案(网址:https://beian.china-eia.com/)。

2.登记时间为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与报告书类别不同)。

  • 获取技术支持的方式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避免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发生。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与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属地分局取得联系。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0482-8832193

乌兰浩特市分局:0482-8288002

阿尔山市分局0482-7122731

科右前旗分局0482-8615670

科右中旗分局0482-4127971

扎赉特旗分局0482-6063515

突泉县分局0482-5131907

盟开发区分局0482-2220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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