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内市监信字〔2025〕118号)及《兴安盟2025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兴市监办字〔2025〕129号)等文件要求,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旗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督管局参考执行。
联系人: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联系人:许广涛 电话:15705007176
兴安盟市场监管局:温 锐 电话:15174787471
附件:1.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
2.兴安盟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3日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7月23日印发
附件1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涉消耗
臭氧层物质(ODS)企业“双随机、一公开”
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
依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内市监信字〔2025〕118号)文件,及《兴安盟2025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兴市监办字〔2025〕129号)等文件要求,加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原始资料和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的管理。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2025年度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为切实开展好本次联合检查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抽查任务名称
本次任务名称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 制定为: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
二、联合抽查检查事项
盟生态环境局: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行政处罚。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行政处罚。(盟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和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三、抽查检查主体和数量
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内市监信字〔2025〕118号)。盟本级共有信用风险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13家,按照比例30%抽取4家。结合信用评价等级ABCD由高到低抽取。
四、职责分工
(一)本次抽查,由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牵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任务、匹配监管执法人员,完成抽查检查并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
(二)根据被检查单位行业分类,按照随机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执法人员等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联合检查。
(三)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被抽取的执法人员按照职能监管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进行公示。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工作阶段
本次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从2025年7月1日至 2025年10月15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随机抽取阶段(7月1日至7月28日)
由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发起,联合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抽查工作方案,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随机抽取、选派监管检查人员。
(二)实地检查阶段(7月29日至 9月30日)
由盟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辖区内的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企业开展联合检查,确定检查日程,本次抽查车辆及费用由各单位独自承担。两部门对同一被查企业要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运动式”执法对被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现场检查时,应明确检查人员身份,出示执法(工作)证;说明检查依据、检查意图和检查流程,并要求予以配合。执法人员应根据现场检查实际,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执法检查表”,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由企业盖章,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归档,确有存在违法行为应予以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有关程序规定,及时移交处理。
(三)结果公示阶段(检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
1.本次部门联合抽查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已实施检查但未将检查结果录入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2.监督检查结束后,两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及时完成检查存在问题的后处理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有具体处理意见)的,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次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衔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检查结果互认。
(二)加强协调配合。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与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抽查工作合法规范、科学高效。
(三)做好按时上传。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与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各自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工作纪律。开展检查工作期间,要严守法律法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接受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附件2:
| 兴安盟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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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联合抽查计划名称 |
联合抽查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联合部门 |
检查方式 |
抽取时间 |
抽查比例或数量 |
检查时间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重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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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起部门抽查事项 |
联合部门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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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7月份 |
30% |
7月—9月30日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盟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和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行政处罚。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行政处罚。 |
兴安盟市场监管局:1.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2.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6.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7.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8.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1.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记录情况。 2.涉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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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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