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2025年度
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内市监信字〔2025〕118号)及《兴安盟2025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兴市监办字〔2025〕129号)等文件要求,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旗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督管局参考执行。
联系人: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 许广涛15705007176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田 志15004839456
附件: 1.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2.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5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3日
抄送: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7月23日印发 |
附件1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生态环境
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
检查工作方案
依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内市监信字〔2025〕118号)及《兴安盟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2025》(兴市监办字〔2025〕129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扎实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集中整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2025年度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为切实开展好本次联合抽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名称
本次任务名称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制定为: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
二、联合抽查检查事项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与服务机构的检查(科技监测与法规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
市场监管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与服务机构的检查的行政检查。监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及违法违规检验检测行为。(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抽查检查主体和比例
抽查检查主体:本次抽查检查主体为在兴安盟取得CMA资 质,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
抽查检查比例: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内市监信字〔2025〕118号)关于检查机构数量不低于属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量的50%,机构数量,盟本级共有获得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共8家,企业6家,非企业2家,各按照比例50%抽取共4家。结合信用评价等级ABCD由高到低抽取。
四、职责分工
(一)本次抽查由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牵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一内蒙古)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任务、匹配监管执法人员完成抽查检查并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
(二)根据被检查单位行业分类,按照随机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执法人员等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联合检查。
(三)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被抽取的执法人员按照职能监管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进行公示。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工作阶段
本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自2025年7月至9月25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随机抽取阶段(7月1日至 7月28日)
由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发起,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抽查计划,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监管检查人员。
(二)实地检查阶段(7月29日至 9月30日)
由盟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监测与服务机构开展联合检查,确定检查日程,本次抽查车辆及费用由各单位独自承担。两部门对同一被查企业要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运动式”执法对被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现场检查时,应明确检查人员身份,出示执法(工作)证;说明检查依据、检查意图和检查流程,并要求予以配合。执法人员应根据现场检查实际,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执法检查表”,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由企业盖章,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归档,确有存在违法行为应予以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有关程序规定,及时移交处理。
(三)结果公示阶段(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
1.本次部门联合抽查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已实施检查但未将检查结果录入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2.监督检查结束后,两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及时完成检查存在问题的后处理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有具体处理意见)的,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次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衔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检查结果互认。
(二)加强协调配合。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与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抽查工作合法规范、科学高效。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等相关单位要做好现场抽查技术支撑工作。
(三)做好按时上传。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与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各自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工作纪律。开展检查工作期间,要严守法律法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接受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附件2
兴安盟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 一公开 "抽查计划表
| 序号 |
联合抽 查计划 名称 |
联合抽 查任务 名称 |
检查对 象 |
发起 部门 |
参与 部门 |
检查 方式 |
抽取 时间 |
抽查比例 或数量 |
检查时间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 重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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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起部门抽 查事项 |
参与部门抽 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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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兴安盟 2025年 生态环 境监测 机构“双 随机、一 公开”联 合抽查 计划 |
兴安盟 2025年 生态环 境监测 机构联 合抽查 检查 |
生态环 境监测 机构(企 业) |
生态 环境 局 |
市场 监督 管理 局 |
实地 核查、 书面 检查 |
7月 |
50% |
7月—9月30日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技监测与法规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
兴安盟市场监管局 (认证认可 与检验检测 监督管理 科、执法稽 查局):对 检验检测机 构的行政检 查。 |
持续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
|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非 企业)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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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
长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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