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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来源:盟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7-04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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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序号 单位或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 作出决定的日期
1 兴安盟新圣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1152200MA13QJHB34 叶根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兴环罚字〔2025〕1号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6.27
2 乌兰浩特市新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91152201MA0NPJ17X7 徐靖正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兴环罚字〔2025〕2号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6.27
3 内蒙古科沁万佳食品有限公司 91152200065013654E 于海龙 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项 兴环不罚字〔2025〕1号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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