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交办兴安盟第三十批12件群众
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按照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7月6日,全盟已对中央督察组交办的第三十批12件信访举报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6件、未办结2件、阶段性办结4件。
截至7月6日,全盟已对1-30批114件信访举报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64件、阶段性办结34件、未办结16件,责令整改6家,立案处罚8家,立案侦查3件。
相关信访举报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附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30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30批)
|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问题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办结 目标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 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 1 |
D3NM202506260042 |
举报人认为,“经与历年遥感监测影像、国土二调数据套合比对,并走访镇、嘎查干部和群众查证,5处深坑于2014开始至2018 年因行洪冲刷、民采民用逐渐形成现状,全部在原河道内。经实地调查,未发现2016—2018年售卖砂石相关线索。”情况不属实,深坑为2013年至2016年赵某某和敖某某挖机采砂形成。 |
兴安盟扎赉特旗 |
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 |
关于“举报人认为,‘经与历年遥感监测影像、国土二调数据套合比对,并走访镇、嘎查干部和群众查证,5处深坑于2014开始至2018年因行洪冲刷、民采民用逐渐形成现状,全部在原河道内。经实地调查,未发现2016—2018年售卖砂石相关线索’情况不属实,深坑为2013年至2016年赵某某和敖某某挖机采砂形成’”问题部分属实。 经再次现场核查,并与历年遥感监测影像、国土二调数据套合比对、走访镇、嘎查干部和群众查证,5处深坑于2014开始至2018年因行洪冲刷、民采民用逐渐形成现状,全部在原河道内,面积共计195.09亩,分别为27.58亩、38.88亩、103.89亩、10.7亩、14.04亩,周边部分为林地、部分为滩涂。 根据反映的“深坑为2013年至2016年赵某某和敖某某挖机采砂形成”问题线索,经走访村民查证,赵某某和敖某某曾在5处深坑中的2处零星取料,用于修葺房屋、院墙,因属于自取自用,不能确定具体取料时间。 综上所述,一是经再次查实,5处深坑于2014开始至2018年因行洪冲刷、民采民用逐渐形成现状,全部在原河道内。投诉人反映的“认为‘经与历年遥感监测影像、国土二调数据套合比对,并走访镇、嘎查干部和群众查证,5处深坑于2014开始至2018年因行洪冲刷、民采民用逐渐形成现状,全部在原河道内。经实地调查,未发现2016—2018年售卖砂石相关线索’情况不属实”问题不属实。二是村民赵某某和敖某某曾在5处深坑中的2处零星取料,用于修葺房屋、院墙,因属于随取随用,不能确定具体取料时间,投诉人反映的“深坑为2013年至2016年赵某某和敖某某挖机采砂形成”问题部分属实。 |
部分属实 |
落实整改措施,加强自然资源管理。 |
深坑目前位于水域岸线内且现状为坑塘水面,不影响行洪,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关于做好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已组织扎赉特旗水利局开展坑塘周边警示牌设立、削坡、封育等工作,确保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安全。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2 |
X3NM202506260037 |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兴安供电公司未批先占毁林施工二次调查存在混淆林地概念情形:1、苏木政府和蒙东电力工作人员认为占用林地面积应该按照设计方案、树坑面积计算,经举报人查阅未找到关于临时占用林地应当按照设计方案面积和树坑面积计算的法律依据。2、蒙东电力兴安公司在桃合木500千伏新能源汇集输变电工程等7个工程项目用地中均采用未批先占的方式进行施工,均在工程完毕后补手续。 |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 |
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 |
1.关于“苏木政府和蒙东电力工作人员认为占用林地面积应该按照设计方案、树坑面积计算,经举报人查阅未找到关于临时占用林地应当按照设计方案面积和树坑面积计算的法律依据”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投诉人对苏木政府和蒙东电力工作人员关于占用林地面积计算方式的解答存在误解,相关工作人员从未提及“按树坑面积计算”的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中“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申请单位提供的《工程设计方案》和“临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为基础,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保护一张图和林草湿调查监测融合数据,确定占用的地类及面积,而不是依据树坑面积确定占用林地面积。 因此,苏木政府和蒙东电力工作人员所述按照设计方案计算面积属实,按树坑面积计算不属实。 2.关于“蒙东电力兴安公司在桃合木500千伏新能源汇集输变电工程等7个工程项目用地中均采用未批先占的方式进行施工,均在工程完毕后补手续”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确认,截至目前,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兴安供电公司在科右中旗区域内正推进5项建设工程,具体为《铝都-平川500千伏线路工程》《蒙东兴安盟蒙能右中新能源百万千瓦风储基地220千伏送出工程》《平川-右中220千伏线路工程》《桃合木500千伏新能源汇集输变电工程》《突泉右中220千伏线路工程》。上述项目均于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1月20日期间,严格遵循法定审批程序,取得相关批复文件后启动建设,目前,其中3个项目处于建设实施阶段,尚未完工;2个项目暂未启动建设。 综上,举报人所述“7个工程项目用地中均采用未批先占的方式进行施工,均在工程完毕后补手续”问题不属实,实际共5个工程项目在取得合法手续后开工建设,不存在林草资源未批先占问题。 |
部分属实 |
提升农牧民保护林草资源的法治意识,营造全民守法护绿的良好氛围。 |
持续深化林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升农牧民保护林草资源的法治意识,营造全民守法护绿的良好氛围。 |
已办结 |
无 |
| 3 |
X3NM202506260032 |
2025年6月4日,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代钦塔拉苏木霍林郭勒嘎查的200亩集体草场被铅矿管理区非法侵占。未得到任何处理意见和解决方式,6月23日又继续破坏200亩开荒草原全部䎬地耕种。 |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 |
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 |
关于“未得到任何处理意见和解决方式,6月23日又继续破坏200亩开荒草原全部䎬地耕种”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200亩集体草场被非法侵占不属实。举报人所述地点为代钦塔拉苏木霍林郭勒嘎查与孟恩套力盖矿区工作部边界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地块,该地块根据国土二调2009年数据、国土三调2023年数据均为耕地,并非草原。 经查,该地块为耕地,存在权属争议。6月23日,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罕乌拉嘎查农民宝某在该地块进行耙地并用无人机飞播方式耕种大豆。 |
部分属实 |
广泛宣传森林草原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增强广大群众草原林地保护意识。 |
1.全面深入调查核实耕地权属争议情况,组织涉事各方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广泛宣传森林草原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增强广大群众草原林地保护意识。 3.目前种完的地块和农作物继续搁置,不改变土地性质,待科右中旗人民政府重新测量划分边界。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4 |
X3NM202506260031 |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居力很镇前进村四组村民房前屋后砂石被盗,固体废弃物等垃圾埋在地下,盗挖的沙坑仍然存在,部分用垃圾填埋,非历史形成;村西居力很小学东侧100米处、居力很中学东侧300米处盗挖砂石情况更严重。当地政府只是进行了表面清理,深埋在地下的垃圾纹丝未动,把清不走的垃圾用黑土掩盖。 |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 |
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 |
1.关于“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居力很镇前进村四组村民房前屋后砂石被盗,固体废弃物等垃圾埋在地下,盗挖的沙坑仍然存在,部分用垃圾填埋,非历史形成”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涉事地块位于科右前旗归流河路西200米、居力很街北100米处,现状地类为国有建设用地,2017年11月启动征收工作,2022年8月对该区域征拆后房屋残留建筑垃圾进行清理,清理后导致该区域地势低于周边区域,形成洼地。2020年3月,取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批复,面积8.8918公顷,同年11月出让给内蒙古津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比对2021-2024年卫星遥感影像及实地踏勘,涉事区域无盗采砂石痕迹。群众反映的“砂石被盗”不属实。 经核查,涉事区域内不存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科右前旗组织相关部门在该低洼区域内随机选取三个点位向下挖掘1.5米,未见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群众反映的“固体废弃物等垃圾埋在地下,部分用垃圾填埋”不属实。 2.关于“村西居力很小学东侧100米处、居力很中学东侧300米处盗挖砂石情况更严重。”问题不属实。 2025年6月28日,经自然资源局实地核实,涉事地块位于居力很街南侧、归流河路西侧,涉事地块内有两个建设项目。 群众反映的“村西居力很小学东侧100米处”实地为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排水防涝设施(迪化路与都林街交会处东南柳川河至前进河防洪排涝沟渠)建设工程,该项目于2022年9月5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场为一处水坑,因近年来汛期强降水影响,受雨水冲刷侵蚀自然形成。 群众反映“居力很中学东侧300米处”实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该项目于2025年5月29日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场存有一处沙堆,为建设项目工程自用。 3.关于“当地政府只是进行了表面清理,深埋在地下的垃圾纹丝未动,把清不走的垃圾用黑土掩盖。”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涉事区域的大坑内不存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2025年6月10日,科右前旗组织相关部门对涉事区域周边建筑垃圾进行全面清理,共清理约180立方米。同时在该低洼区域内随机选取三个点位向下挖掘1.5米,未见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同时周边无黑土覆盖痕迹,不存在群众反映的“用黑土掩盖”现象。 |
部分属实 |
持续开展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集中整治行动,消除潜在污染源隐患,不断提升环境治理精细化水平。 |
1.已对居力很镇前进村四组周边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集中整治,提升辖区环境质量。 2.采取整治与预防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加大对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力度,全面提升人居环境。 |
已办结 |
无 |
| 5 |
D3NM202506260034 |
2024年底,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额木庭高勒苏木甲哈达嘎查广核风电公司破坏嘎查东侧和南侧的草牧场、林地,建设风力发电项目,建设了八个塔座(3000平方米),建设了长20公里,宽5米的道路。 |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 |
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 |
1.关于“破坏草牧场、林地,建设风力发电项目,建设了八个塔座(3000平方米)”问题属实。 经核实,该项目为中广核(兴安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实施的中广核兴安盟科右中旗科尔沁沙地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项目(一期200MW风电),其中涉及额木庭高勒苏木甲哈达嘎查永久占用草地38.74亩,于2025年5月26日取得自治区林草局征收使用草原的行政许可决定(内林草监许准〔2025〕567号),包含投诉人所述8个风机塔座(面积6.72亩,4480平方米),均在审批范围内。 2.关于“破坏草牧场、林地,建设了长20公里,宽5米的道路。”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该项目共占用林草地252.59亩,其中永久占用草地38.74亩已取得批复;永久占用林地0.13亩,临时占用草地204.93亩、林地8.79亩,共213.85亩存在未批先建行为,正在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建设道路面积为147.16亩(道路长度约8000米,宽8米),分别为占用永久草地28.81亩、临时草地109.56亩、临时林地8.79亩。 |
部分属实 |
加强执法监管,对违法占用林草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从源头杜绝破坏林草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
1.针对未批先建213.85亩的问题,其中涉及占用林地由科右中旗公安部门依法调查;涉及占用草地由科右中旗林草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依法调查。 2.加快调查处理涉嫌违法占用林草地问题,严格依法办理,及时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违法主体限期补办手续或恢复植被。 3.加强执法监管,对违法占用林草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从源头杜绝破坏林草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6 |
D3NM202506260038 |
兴安盟阿尔山市阿尔山林场有人放牧,大约有800头牛。 |
兴安盟阿尔山市 |
涉及利益纠纷问题 |
经核实,该内容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查,该区域位于阿尔山森工公司下属阿尔山林场施业区内。阿尔山森工公司为内蒙古森工集团下设县处级机构,隶属于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管理。阿尔山林场施业区总面积3.55万公顷,全部为国有林地。 反映的“兴安盟阿尔山市阿尔山林场有人放牧”的内容属实。2000年,阿尔山森工公司率先试点家庭生态林场建设,将国有林区资源承包给职工家庭,兼顾生态保护与职工增收。阿尔山林场施业区内现存17个家庭生态林场,均与阿尔山森工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承包期限在30年至50年之间,目前协议均处于有效期内。依照《阿尔山森工公司规范家庭生态林场及养殖放牧实施方案》文件规定,家庭生态林场每个养殖户养殖牲畜数量不得超过基础母羊200只(羊总数不得超过360只)、基础母牛70头(牛总数不得超过126头)、基础母马70匹(马总数不得超过126匹)。现存17个家庭生态林场合计养殖牛1252头、羊1673只,每户养殖数量均在文件要求数量内,不存在过度放牧、违规放牧情况。反映的“大约有800百头牛”的内容部分属实。 |
部分属实 |
持续完善禁牧工作长效机制,紧盯家庭生态林场养殖规模管控,防止外来牲畜流入,积极组织辖区内各级林业部门做好禁牧工作。 |
依照《阿尔山森工公司规范家庭生态林场及养殖放牧实施方案》文件规定,家庭生态林场每个养殖户养殖牲畜数量不得超过基础母羊200只(羊总数不得超过360只)、基础母牛70头(牛总数不得超过126头)、基础母马70匹(马总数不得超过126匹)。现存17个家庭生态林场合计养殖牛1252头、羊1673只,每户养殖数量均在文件要求数量内,不存在过度放牧、违规放牧情况。 |
已办结 |
无 |
| 7 |
D3NM202506260041 |
1.经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在厂区外路北侧空地(属于建设用地)临时码放秸秆约2.1万吨,反映临时码放秸秆实际已经在当地堆放了4年,并非临时堆放。 2.扎赉特旗兴达新型建材公司、内蒙古博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在建)院内,扬尘污染,举报人所反映的主要是因草料捆绑不实,造成的刮风草料到处飞散情况。 3.经调取近两年供暖期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日均值达标排放,与2024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兴达热力有限公司超标排放答复不一致。 |
兴安盟扎赉特旗 |
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 |
1.关于“对调查核实情况中,‘经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在厂区外路北侧空地(属于建设用地)临时码放秸秆约2.1万吨’,反映临时码放秸秆实际已经在当地堆放了4年,并非临时堆放”部分属实。 经核查,扎赉特旗永林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投产运营,为帮助解决企业原材料堆放场地问题,扎赉特旗政府指定了临时堆放区,草包存放时间为企业生产期(每年10月至次年7月,视秸秆收储量而定),非生产期没有草包存放情况。 2.关于“扎赉特旗兴达新型建材公司、内蒙古博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在建)院内,扬尘污染,举报人所反映的主要是因草料捆绑不实,造成的刮风草料到处飞散情况”部分属实。 秸秆打包过程中采用液压打包机打包,压缩后密度约200-350千克每立方米,8-12个压强,呈块状。但在码垛时遇到刮风天气会出现少量干叶掉落情况,存在个别秸秆表层飞散的情形。 3.关于“经调取近两年供暖期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日均值达标排放,与2024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兴达热力有限公司超标排放答复不一致”不属实。 经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对2024年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18项反馈问题及26件群众信访举报件进行核查,均不存在反映兴达热力有限公司超标排放的问题。 |
部分属实 |
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秸秆存放常态化监管,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责令该公司加强环境管理,及时清扫到位,不影响周边环境。 |
已办结 |
无 |
| 8 |
X3NM202506260036 |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仁哲理木镇党委政府和旗林业局不履职,对白音温都尔嘎查居民在集体公益林和庄稼地旁建牧堡的行为以罚代管。 |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 |
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 |
关于“对白音温都尔嘎查居民在集体公益林和庄稼地旁建牧堡的行为以罚代管”问题不属实。 经核实,投诉人所述的“牧堡”实际为“牧铺”。巴仁哲里木镇白音温都尔嘎查境内共有牧铺20个,均在1995年—2007年期间历史形成,多以土木结构搭建,经与历年卫星影像对比核查,未占用公益林和耕地。通过现场勘查、查阅执法记录、行政处罚案卷,该区域牧铺不存在新建、扩建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存在执法部门以罚代管的问题。 因此,投诉人反映的“在集体公益林和庄稼地旁建牧堡的行为以罚代管”问题不属实。 |
不属实 |
增加日常巡查频次,严格监管该嘎查牧堡建设行为。 |
持续强化监管力度,增加日常巡查频次,严格监管该嘎查牧铺建设行为。 |
已办结 |
无 |
| 9 |
X3NM202506260008 |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大石寨镇的3200亩草牧场,被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政府、大石寨镇人民政府,非法撤销举报人的《草原使用证》,导致3200亩草原被村民及关系户非法侵占,滥垦滥建、挖大坑建鱼塘、打水泥硬化场地、建设冷库、私建住房,大面积种田。 |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 |
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 |
1.关于“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大石寨镇的3200亩草牧场,被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政府、大石寨镇人民政府,非法撤销举报人的《草原使用证》”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涉事地块位于科右前旗大石寨镇永合村魏家沟集体草场,被撤销的《草牧场使用证》在1998年颁发给大石寨镇永丰村村民梁某某。因1987年1月26日,梁某某与大石寨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商品牛群建设合同书》,合同约定镇政府为梁某某的基本畜群划定3000亩的草牧场,并承诺给梁某某发放《草牧场使用证》。梁某某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建设后,于1988年11月13日验收合格。1998年2月10日,科右前旗人民政府为梁某某颁发了《草牧场使用证》,面积3200亩,位于大石寨镇永丰村辖区。大石寨镇永丰村村民委员会于1998年3月1日与梁某某签订了《草牧场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草牧场面积为3200亩,承包期5年,即从1998年3月1日至2003年3月1日。梁某某所持草原使用证承包合同到期后,永合村依法收回草场使用权并重新发包,并在2004年5月21日,经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该《草牧场使用证》。对此,举报人多次通过信访及诉讼途径表达异议。经2017年6月22日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梁某某“诉求不合理,不予受理”、2017年11月17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关于“导致3200亩草原被村民及关系户非法侵占”问题不属实。 经核实,2003年3月,永合村与王某某、周某曾(周某国父亲)、周某安(周某林曾用名)三人签订《永合村魏家沟草牧场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载明,经永合村村委会研究决定,对魏家沟草牧场使用权于2003年3月8日在村委会公开拍卖,王某某、周某曾、周某安拍卖取得十五年使用权,成为合法承包人。 3.关于“挖大坑建鱼塘”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鱼塘位于大石寨镇永合村魏家沟,原为天然水坑。2016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科右前旗永-泉项目区2016年永丰小流域”项目涉及永合村魏家沟,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栽树取水,将原天然水坑改为蓄水池,2018年王某某将蓄水池扩建成鱼塘。应该地块为林地,王某某存在破坏林地建鱼塘问题。经科右前旗纪委监委交办线索,科右前旗林草局委托旗森林公安局乌兰大坝派出所核查,确认王某某存在非法破坏林地建设鱼塘的违法行为。2020年8月,科右前旗林草局对其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第261号),并将该违建鱼塘拆除。2020年10月12日,经原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调查,王某某违法破坏林地4.68亩,对其罚款31220元,并责令其恢复林地植被。应该鱼塘四周树木较密,大型机械无法作业,无原地恢复植被条件。2021年10月6日,经大石寨镇永合村召开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由村里提供魏家沟北沟荒坡,由王某某双倍面积(9.36亩)种植树木,异地恢复其破坏的林地。经现地核查,补植树木成活率达到80%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综上,扩建鱼塘毁林问题已查处到位,鱼塘不再使用已采取放水处理。 4.关于“打水泥硬化场地”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水泥硬化场地面积为1.6亩,王某某于2018年7月建设,2009年国土二调、2020年国土三调成果中地类均为村庄(集体建设用地),但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综上,水泥硬化地块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存在违法占地行为。 5.关于“建设冷库”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某在其科右前旗繁盛种植专业合作社周边陆续建设保鲜库一座、羊舍及管护房屋等养殖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其中:保鲜库面积514.43平方米,圈舍1103.97平方米,均属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管护房屋120平方米,2009年国土二调成果中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设施农业用地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020年,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核发《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通知书》(科右前旗〔2020〕农用第030号),同意申请建设养殖项目用地,占地面积6.46亩,地类变更为设施农业用地。综上,建设保鲜库已取得相关手续,不存在毁坏草牧场行为。 6.关于“私建住房”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住房面积为0.58亩,系周某国、王某某于2012年建设,2018年国土二调成果中地类为村庄、2022年国土三调成果中地类为农村宅基地,已申请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未发放。综上,建设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存在违法占地行为。 7.关于“大面积种田”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魏家沟土地总面积为3917.74亩,2009年国土二调成果中天然牧草地面积528.38亩,村庄面积23.39亩,灌木林地面积3079.7亩,旱地面积286.27亩。因魏家沟两侧山势坡度大,历年来水土流失严重,形成数条山洪沟,为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2013年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在魏家沟实施“第四期三北防护林工程”,造林560.87亩;2016年在魏家沟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科右前旗永-泉项目区2016年永丰小流域”,造林877亩。2017年经现场核验,林地成活率达到75%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实测矢量与2009年国土二调成果相交,魏家沟528.38亩天然牧草地中,“三北”工程造林项目占用草地127.78亩、小流域治理造林项目占用草地382.9亩(经比对林业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其均在林保范围内)、涉嫌违法开垦草地4.1亩。项目实施后,将其中437.1亩林地交由永合村村民王某某经营管理(其中:“三北”工程造林112.71亩、小流域治理项目造林324.39亩),王某某于2021年至2023年在上述经营林地中进行了林粮间作,种植燕麦、倭瓜,2024年起种植玉米。 综上,实际为王某某实施林粮间作437.1亩,涉嫌违法开垦草地4.1亩。 |
部分属实 |
遏制违规行为,全面禁止林粮间作,推进生态修复,确保植被恢复到位,规范用地管理,维护用地建设的规范性与稳定性。 |
1.科右前旗林草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严禁后续林粮间作行为。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王某某林粮间作行为造成林地毁坏程度进行鉴定,将依据鉴定结果进行查处。 2.针对涉嫌违法开垦天然牧草地4.1亩问题,经查明违法开垦人为周某增(已故),已终止调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死亡的,终止调查),责令周某林(周某增之子)恢复植被。 3.针对硬化水泥地面,建设房屋违法占地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并补办用地手续。 |
未办结 |
无 |
| 10 |
D3NM202506260037 |
2022年开始,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古迹乡根基沟村三社西北侧一采石厂将采石废弃物堆存在三社和四社之间的牧场上,破坏草场约2000亩,扬尘污染。 |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 |
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 |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采石场为内蒙古山鹰石业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2013年至2019年期间法定代表人为白某某(2019年已故);2019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施某某,企业持续经营至2024年;2024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经营状态延续至今。2013年,白某某与根基沟村村委会签订《根基沟村村部“后山沙坑”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企业生产施工期间,清理地表沙土存放位置由根基沟村免费提供(三社东山沙坑)”。经实地测量,企业堆料面积为173.5亩。2009年国土二调成果中地类为天然牧草地39.88亩、旱地92.15亩、其他林地23.63亩、采矿用地17.52亩、沟渠0.32亩;经套合比对201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堆料位置不在林保范围内;经对比2009年—2024年遥感影像图分析,该地地表未有林木,堆占行为发生在2013年-2019年间,逐年堆积形成,2019年之后未发生变化。 经现场核查,该企业主要开采花岗岩原石,弃土场距三社居民北侧约1公里,现堆存量弃料约55万立方米。该企业生产以来已落实洒水降尘要求,并使用抑尘网对易起尘弃料进行苫盖,但在大风特殊天气条件下会产生少量扬尘。 综上,企业堆存行为属实,涉嫌非法占用林草地和旱地,面积为173.5亩,而非举报人反映的破坏2000亩草场;扬尘污染部分属实。 |
部分属实 |
加大规范征占林草地监管力度,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
1.针对山鹰石业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2019年8月旗公安局因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该案件转为行政案件,旗林草局针对山鹰石业非法占用草地行为,已下达行政处罚,企业已缴纳罚款。 2.将督促企业加快补办占草手续; 3.组织执法部门针对山鹰石业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4.督促企业落实环保责任,做好易起尘弃料苫盖,在大风特殊天气加大洒水频次,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未办结 |
无 |
| 11 |
D3NM202506260040 |
针对嘎查集体修缮受损田间路采石采砂破坏林草地,面积共5.24亩,并非所述王某某和陈某某破坏林地35亩。实际破坏草地行为并未在原有采坑里新增5.24亩,而是在2024年王某某、陈某某新采挖的沙坑,当地派出所已经对2人进行了询问,2人也承认了破坏林草地35亩,但后续没有处理结果。 |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 |
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 |
关于“实际破坏草地行为并未在原有采坑里新增5.24亩,而是在2024年王某某、陈某某新采挖的沙坑,当地派出所已经对2人进行了询问,2人也承认了破坏林草地35亩,但后续没有处理结果”问题部分属实。 经再次核查,2024年9月,索根嘎查委托陈某福在索根嘎查前索根艾里历史遗留民采坑内取料对嘎查受损田间路进行修缮,并非新采挖的沙坑。 为了固定现场铲车所属证据,巴仁哲里木派出所第一时间,对铲车车主陈某某进行了询问取证。根据巴仁哲里木派出所对陈某某的询问笔录,其本人陈述承认挖取面积为600平方米(约0.9亩)。随后,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以及公安局,结合派出所询问笔录及林草局现场勘查结果,本次取料行为系在2020年影像图中已形成的2.07亩采坑基础上开采,由旗林草局和自然资源局通过对比历年影像得出,新增破坏林草地面积为5.24亩,其中天然牧草地3.94亩、灌木林地1.3亩。目前,该历史民采民用坑通过回填压实、撒播草种方式,已完成修复工作。 综上所述,实际为嘎查集体修缮受损田间路采石采砂破坏林草地,面积共5.24亩,并非举报人所述王某某和陈某某破坏林地35亩。 |
部分属实 |
强化林草资源管理工作,加大巡护巡查力度,有效遏制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 |
1.2025年6月13日,科右中旗林草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已对破坏草地非法采石采砂行为依法立案;对破坏林地非法采石采砂行为,巴仁哲里木派出所将依据林草局出具的《地类分析报告书》对涉林违法行为进行侦查。 2.林草和自然资源部门对破坏草原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等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草原非法采石采砂等行为。 3.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加大巡护巡查力度,有效遏制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12 |
D3NM202506260039 |
2025年6月,兴安盟突泉县宝石镇综合执法局将宝合村张家街社南侧5公里处(南山)1800亩林地的围栏毁坏;宝石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老头山)有村民放牧。 |
兴安盟突泉县 |
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
1.关于“兴安盟突泉县宝石镇综合执法局将宝合村张家街社南侧5公里处(南山)1800亩林地围栏毁坏”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投诉人为宝田村村民,在未获得宝合村荒山承包权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开始私自陆续将宝合村张家街屯的村集体1000余亩林地、草地设置围栏圈占,共设置围栏3000米。宝合村为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多次与投诉人沟通,要求拆除围栏,但投诉人拒绝拆除。2025年6月,宝合村联合宝石镇综合执法队对其私自圈占的全部围栏进行拆除属实,其中损坏围栏87米、未损坏175米。投诉人所称“将宝合村张家街社南侧5公里处(南山)1800亩林地围栏毁坏”不属实。 2.关于“宝石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老头山)有村民放牧。”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投诉人所称“宝石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老头山)”,实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由于保护区植被好,附近个别村民偶有半夜偷牧现象,2024年以来累计处罚违法行为人15人次,涉及违法放牧牛94头、羊572只,处罚金额合计64520元。 |
部分属实 |
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做好群众沟通解释工作。 |
突泉县严格执行《突泉县解决草原过牧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偷牧放牧行为。强化政策宣传,引导群众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杜绝破坏生态环境现象的发生。 |
已办结 |
无 |
无障碍
长者模式


打印

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