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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交办兴安盟第二十四批6件群众 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来源:盟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6-30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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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交办兴安盟二十6件群众

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按照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6月30日,全盟已对中央督察组交办的二十6件信访举报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2件、阶段性办结2件、未办结2件

截至6月30日,全盟已对1-24批80件信访举报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48件、阶段性办结22件、未办结10件,责令整改6家,立案处罚8家,立案侦查3件。

相关信访举报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附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24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4批)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问题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办结

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3NM202506200011

2022年,杨某某在未缴纳承包费的前提下,将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索伦镇腰林巴塔沟内的杏树和松树全部砍伐改变桩距并种植药材,套取国家项目补贴。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

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群众反映的地点实为索伦林场腰林巴塔沟内,桩距实为株行距。

经核实,2019年科右前旗林草局在索伦林场腰林巴塔沟,落实3000亩三北防护林项目,栽植树种全部为2年生裸根山杏树苗,未栽植松树,株行距为1*6。因受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造林存活率不足30%,造林失败需重新造林。2021年索伦林场与杨某某签订《林间地承包合同》,将2019年造林失败的三北项目地块承包给杨某某重新造林,允许其进行林药间作,但造林工程款由杨某某自行承担。签订合同时缴纳了第一年的承包费,后续承包费未缴纳。2022年杨某某重新造林,因此前栽植的2年生山杏树苗存活率不足30%,故在重新造林时将树种全部更换为云杉,株行距为1*6,期间进行林药间作,2023年造林通过自治区林草局验收。

综上,2022年杨某某未缴纳承包费属实;种植药材属实;索伦镇腰林巴塔沟内的杏树和松树全部砍伐改变桩距不属实;套取国家项目补贴不属实。

部分属实

科右前旗林草局责令杨某某2025年9月30前,补缴承包费

科右前旗将加强对造林相关工程的后续监管,持续加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

2024年,针对承包费欠缴问题,科右前旗林草局已对杨某某下达《催缴通知书》,责令及时缴纳承包费。

未办结

2

D3NM202506200006

1.反映1991年就为杨树沟林场林权证范围内但为何1996年以招商引资名义将举报人引入。2004年举报人将反映的地块流转承包,共承包11块耕地,并2014年至2017年每年按1791亩缴纳承包费,2018年按1529亩缴纳承包费,2019年至2021年按959亩缴纳承包费。旗林业局逐年占用举报人耕地种树但未给予举报人补偿。

2.反映1996年政府以种植业招商引资的形式将举报人引入,同批招商引资种植户于2014年与杨树沟林场签订续签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至2027年,但不给举报人签订续签合同只口头答应举报人与其他招商引资种植户一样到2027年,认为不合理。

3.2022年2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兴安盟第九批10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中,表示“当地相关部门请示国家层面,明确历史形成的耕地是否需要退耕还林还草等有关政策如何把握,目前尚未得到答复和明确,关于4.58万亩招商引资开发耕地整改事宜,待政策明确后严格遵照落实。”举报人认为在未得到国家层面明确答复前,旗林业局就将举报人的耕地强制收回进行退耕还林。

4.旗林业局用2021年民事裁定书将举报人2022年的承包区取消。

5.青苗已长出20厘米以上,旗林业局还在破坏进行种树。

6.当时历史形成4.58万亩招商引资开发耕地,杨树沟林场仅依据《扎赉特旗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扎赉特旗2022 年植被恢复造林项目》就将举报人进行拘留,2018年至今造成1万多亩耕地荒废。

兴安盟扎赉特旗

涉及利益纠纷问题

1.关于“1991年就为杨树沟林场林权证范围内但为何1996年以招商引资名义将举报人引入。2004年举报人将反映的地块流转承包,共承包11块耕地,并2014年至2017年每年按1791亩缴纳承包费,2018年按1529亩缴纳承包费,2019年至2021年按959亩缴纳承包费。旗林业局逐年占用举报人耕地种树但未给予举报人补偿”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树沟林场林权证范围内,杨树沟林场于1990年取得林权证,1996年杨树沟林场依据《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下发种植业引资开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扎政发〔1996〕42号),将该地块承包给孔某某开发种植(原为荒坡),2005年孔某某将开发的土地1529亩流转给宫某某经营,2008年宫某某与杨树沟林场重新签订了1529亩承包合同。

2017年宫某某承包的1529亩土地到期后未续签合同,杨树沟林场依据区、盟、旗关于国有林场改革文件要求,逐步取消国有林场林权证范围内原承包田实施退耕还林,于2018年收回合同内土地314亩、2019年收回合同内土地570亩。2020年宫某某对收回土地事宜开始有异议,202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三级法院判决后,将宫某某在杨树沟林场施业区内所有到期承包地予以收回,2022年收回合同内土地645亩。

2.关于“1996年政府以种植业招商引资的形式将举报人引入,同批招商引资种植户于2014年与杨树沟林场签订续签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至2027年,但不给举报人签订续签合同只口头答应举报人与其他招商引资种植户一样到2027年,认为不合理”问题部分属实。

2014年,杨树沟林场为捋顺土地承包合同,多次通知宫某某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宫某某一直未到林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非不与宫某某签订合同。杨树沟林场从未口头答应宫某某与其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招商引资户一样耕种到2027年。

3.关于“2022年2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兴安盟第九批10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中,表示当地相关部门请示国家层面,明确历史形成的耕地是否需要退耕还林还草等有关政策如何把握,目前尚未得到答复和明确,关于4.58万亩招商引资开发耕地整改事宜,待政策明确后严格遵照落实举报人认为在未得到国家层面明确答复前,旗林业局就将举报人的耕地强制收回进行退耕还林”问题部分属实。

宫某某土地承包合同于2017年3月到期,未续签合同,杨树沟林场按照区、盟、旗关于国有林场改革中逐步取消国有林场林权证范围内原承包田实施退耕还林的要求,并结合三级法院判决,逐步收回并实施了造林,并非强制收回进行退耕还林。投诉人反映地块不在“4.58万亩招商引资开发耕地”范围内。

4.关于“旗林业局用2021年民事裁定书将举报人2022年的承包区取消”问题部分属实。

宫某某承包合同于2017年到期,未续签合同。根据2021年11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2021)内民申3351号)“将宫某某在杨树沟林场施业区内所有到期承包地予以收回”。

5.关于“青苗已长出20厘米以上,旗林业局还在破坏进行种树”问题不属实。

杨树沟林场所在区域每年玉米出苗期在5月15日左右,杨树沟林场于2022年5月4日对该地块实施造林时,宫某某非法抢种的地块未见出苗。

6.关于“当时历史形成4.58万亩招商引资开发耕地,杨树沟林场仅依据《扎赉特旗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扎赉特旗2022 年植被恢复造林项目》就将举报人进行拘留,2018年至今造成1万多亩耕地荒废”问题部分属实。

2022年4月,宫某某因抢种杨树沟林场承包到期的土地,被扎赉特旗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行政拘留。经实地核实,杨树沟林场未发现1万多亩耕地荒废的情况。《扎赉特旗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扎政办字〔2017〕170号)和《扎赉特旗2022年植被恢复造林项目》是经自治区和兴安盟批复后实施的。

部分属实

加强林业资源管理。

强化宣传引导,严厉打击违法开垦森林草原行为,严防破坏林草资源问题发生。

已办结

3

X3NM202506200014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居力很镇前进村,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建局在举报人家西侧挖水沟导致洪水倒灌,举报人的养鸡场被水淹。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

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科右前旗住建局在举报人家西侧挖水沟”问题属实。

2024年汛期降雨量远超往年均值,该区域排涝不畅。为保障区域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科右前旗住建局于2024年7月30日组织人员,在举报人家西侧开挖临时排水渠。该排水渠自北向西再折向南,最终汇入前进河。经实地测量,排水渠北侧边界距举报人家围墙约20米,西侧边界距围墙约110米,确保强降雨时城区及举报区域雨水可以顺利排出,降低内涝风险隐患。

2.关于“挖沟导致洪水倒灌,举报人的养鸡场被水淹”问题不属实。

施工期间,科右前旗住建局安排专人对周边民宅及排水系统进行巡查,并在降雨时段加密巡查频次。2024年8月13日,举报人针对此问题进行反映,接到举报后,科右前旗住建局进行现场勘察未发现洪水冲刷或浸泡痕迹。经检查,举报人的养鸡场厂房多年未进行维护、存在自然漏水现象。截至目前,未发生因排水渠施工导致雨水倒灌养鸡场的情况。

部分属实

科右前旗定期组织排水设施维护与隐患排查,提前做好防汛排涝准备,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经核实,该排水渠是为有效引导雨水排放,防范内涝风险而建设,水渠走向合理,并未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已办结

4

X3NM202506200021

兴安盟扎赉特旗新林镇罕达罕村伊某于2014年未经举报人同意,将举报人承包种植的防护林毁掉,开展水土保持项目,毁掉大量山杏树,面积为87亩,至今未赔偿。

兴安盟扎赉特旗

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林地位于新林镇罕达罕村北侧2.5公里处“三个坟山”,2006年新林镇罕达罕村民委员会将属村集体所有的“三个坟山”发包该村村民李某某实施造林,并签订《承包林地合同》,承包期50年,面积87亩,经与原2010年林保图套合比对,地类为宜林地,经与2009年至2013年遥感监测影像套合比对,该地块无林木,经查阅档案资料,该地块未落实过林业国家重点工程项目。

2011年,经罕达罕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并经询问李某某本人同意,将其承包林地作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雅鲁河流域内蒙古扎赉特旗罕达罕项目实施地块之一。

2014年4月,经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兴安盟博根等9条小流域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兴安盟水务局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雅鲁河流域内蒙古扎赉特旗罕达罕项目区西北沟小流域2013年实施方案〉的批复》,原扎赉特旗水务局在承包人林地实施水保林75亩,品种为山杏。同时经核查,新林镇罕达罕村无伊某些人。

2014年8月,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原扎赉特旗水务局将该项目林木产权移交属地,按照《承包林地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由李某某承接林木产权并负责管护。经实地踏查并与2015年至目前遥感监测影像套合比对,由于李某某管护不到位,移交林木已灭失,且未发现林地存在人为砍伐问题。

综上,一是项目实施主体为原扎赉特旗水务局,并非个人实施,且经查实新林镇罕达罕村无伊某些人,投诉人反映的“新林镇罕达罕村伊某”问题不属实。二是确定项目实施地块时,已征得承包人同意,“未经举报人同意”问题不属实。三是林地实施树种为山杏且林木已因承包人管护不到位导致灭失,“将举报人承包种植的防护林毁掉”问题部分属实。四是水保林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承接林木产权并负责管护,后续因承包人管护不到位导致山杏树灭失,项目实施在前,山杏林灭失在后,“开展水土保持项目,毁掉大量山杏树”问题不属实。五是项目实际使用承包人林地面积75亩,“面积为87亩”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林业资源管理。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已组织新林镇人民政府、罕达罕村民委员会,督促承包人结合造林季于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灭失林木补植工作。

阶段性办结

5

X3NM202506200027

1.兴安盟扎赉特旗八一牧场二连南山(原玉林矿)采矿证过期后盗采6年之久,执法部门多次抓到盗采行为但不了了之,盗采上百万吨矿石远销黑龙江吉林等地牟取暴利2.2024年,王某、王某某、胡某某把原采矿区和采矿区东北200多亩草原办理养殖用地手续,把海拔400多米的高山挖平建养殖场,以建设养殖场为由开矿卖矿石。

兴安盟扎赉特旗

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兴安盟扎赉特旗八一牧场二连南山(原玉林矿)采矿证过期后盗采6年之久,执法部门多次抓到盗采行为但不了了之,盗采上百万吨矿石远销黑龙江吉林等地牟取暴利”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采石场实际为原扎赉特旗原瑜岭采石场(原玉林矿),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2009年7月,首次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0.7万平方米,矿区总储量3.2万立方米,生产规模0.5万立方米/年,采矿期内累计开采约3万立方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7月7日。

经判读2016—2025年影像,该地块确实存在间歇性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查阅执法案卷发现李某某在2022年11月、2024年9月份别在此处盗采矿产资源,2022年以前,因证据不足,无法确定盗采行为主体。2022年11月14日,原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巡查发现,李某某正在进行盗采,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采出矿产品进行回填,未产生违法所得,2022年11月15日下发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万元,李某某于2022年11月15日已停止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2024年9月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巡查再次发现李某某在此处进行盗采,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采出矿产品进行回填,未产生违法所得,2024年12月17日下达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万元。李某某于2024年12月17日已停止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2024年9月至今,未发生新的盗采行为,现扎赉特旗政府正在组织恢复治理。

经查阅遥感影像及矿业权档案,该采矿坑2009年前属于民采民用,采坑范围为2.53万平方米,2009年7月扎赉特旗瑜岭采石场在此历史采坑办理采矿许可证,截至2015年7月采矿许可证到期日期采坑范围为2.99万平方米。经实际测量2025年6月采坑范围增至3.52万平方米,采矿许可证到期以来采坑范围增加0.53万平方米。

经实地测量,结合采矿证到期后2016年遥感影像和2025年实地测量进行对比分析估算,实际间歇性盗采矿产品约2.4万立方米(6.24万吨),并非投诉人所述的百万吨矿石。通过实地调查和走访群众,发现矿石外销情况确实存在,但未能查证盗采盗销主体。

综上,“兴安盟扎赉特旗八一牧场二连南山(原玉林矿)采矿证过期后盗采6年之久”部分属实;“执法部门多次抓到盗采行为但不了了之”不属实;“盗采上百万吨矿石”不属实,“远销黑龙江吉林等地牟取暴利”部分属实。

2.关于“2024年,王某、王某某、胡某某把原采矿区和采矿区东北200多亩草原办理养殖用地手续,把海拔400多米的高山挖平建养殖场,以建设养殖场为由开矿卖矿石”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人所述养殖场实际为扎赉特旗春成养殖场,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办理设施农业面积60亩,位于兴安盟农垦事业发展中心八一牧场二队东南1.5公里处,用地备案手续属于兴安盟农垦事业发展中心施业区,权属为国有。套合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地类为天然牧草地。

针对投诉人所述“把海拔400多米的高山挖平建养殖场”问题,经实地测量,山体山顶海拔372米,山脚海拔340米,山体高度仅为32米,现场进行场地平整,不存在“高山挖平建场采石”情况。

2024年7月1日,扎赉特旗春成养殖场与兴安盟农垦事业发展中心八一牧场有限公司签订设施农用地协议书。2024年7月26日取得了使用草原的批复,批复面积4万平方米。2024年10月29日取得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项目为育肥牛养殖场,总用地面积4万平方米(60亩)。

3.关于“在原瑜岭采石场办理养殖用地手续”不属实,不在瑜岭采石场范围;“矿区东北200多亩草原办理养殖用地手续”部分属实,实际占用天然牧草地60亩,已取得草地占用批复。

2025年1月,扎赉特旗春成养殖场开始平整场地。2025年1月至3月17日,春成养殖场平整场地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尾料,经测绘公司测量,土方量35088.5立方米,堆放在原瑜岭采石场采坑附近,存在超出设施农用地备案范围占用草原堆放尾料的问题。2025年4月10日,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土开采管理的通知》要求,将春成养殖场平整的工程尾料纳入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经扎赉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估价格为4元/立方米。2025年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交易网进行公开交易,“一批(约35088.50立方米)工程挖方土石料剩余弃料转让”,项目编号N0109QT250055。2025年5月7日扎赉特旗宏来砂石销售有限公司从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竞买获得春成养殖场平整的工程尾料,目前正在外运。

2025年3月18日至6月中旬春成养殖场继续进行场地平整,产生的尾料堆放在养殖场区附近(经估算约8.1万立方米),未发现对外销售情况。截至目前,养殖场场地平整痕迹和堆放量匹配。

综上,投诉人反映地块“2024年办理养殖用地手续”情况属实;“王某、王某某、胡某某把原采矿区办理养殖手续”不属实;“养殖手续包含采矿区东北200多亩草原”部分属实;“把海拔400多米的高山挖平建养殖场”不属实;“以建设养殖场为由开矿卖矿石”不属实。

部分属实

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减少对周边群众环境影响;对违法临时占用草原行为依法查处到位,加强监督管理。

1.2022年11月和2024年9月,原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执法大队和自然资源部门,已对李某某两次无证开采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2.2025年6月24日,扎赉特旗公安、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和八一牧场、巴彦高勒镇人民政府联合对李某某等涉嫌无证开采售卖行为进行调查。矿坑存在盗采行为监管不到位问题,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已启动对该采坑范围进行治理,目前主体工程基本完成,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验收。

   3.2025年6月25日,扎赉特旗林草部门对春成养殖场非法占用草地堆料行为进行调查,2025年7月31日前依法完成查处,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工程尾料清运和恢复治理。

阶段性办结

6

D3NM202506200010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大石寨镇永和村,自2016年起,将位于村东南方向5公里处(魏家沟大黑山)草场上约1000亩果树砍伐,耕种了农作物。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

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信访人反映的地块位于科右前旗大石寨镇永合村魏家沟,由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三家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承包,在此经营林果业,其中王某某437.1亩、周某甲292.93亩、周某乙164亩,三家共计894.03亩(沙果树421.36亩,樟子松472.67亩)。经现场核实,三家共计894.03亩林地存在林粮间作。2023年11月,王某某以其爱人吴某某的名字申请办理过三次采伐,采伐树种为沙果树(果树不受采伐林龄限制),面积分别为地块一18.4995亩,地块二7.9995亩,地块三17.4亩,共计43.899亩。吴某某在2024年造林季未按时完成更新造林,2024年12月,科右前旗林草局对吴某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年5月前完成更新造林。经实地验收,吴某某地块三已完成更新造林并达到验收标准,树木成活率达到70%以上;地块一和地块二未达到更新造林标准,需补植补造。

综上,“约1000亩果树被砍伐”问题不属实,实为王某某依法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进行采伐,但存在未按时更新造林的问题;“耕种了农作物”问题部分属实,即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不存在砍伐树木种植农作物的问题,但三人存在林粮间作的问题。

部分属实

科右前旗将持续加强对林粮间作的监管,同时强化对采伐迹地更新的管理,提高群众林草资源保护的意识。

1.2025年6月4日,科右前旗林草局已对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王某某等三人承诺弃耕,不再种植;    

2.针对王某某采伐迹地更新未达到验收标准,将由公安进行处罚并责令其于2025年秋季造林季完成更新造林。

未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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