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2024年度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为推进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内环发[2023]41号),对列入环境信用评价名单的511家企业2024年度环境信用状况进行了评价。现将拟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30日止。公示期间,各企业可及时查询评价结果,若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满前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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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兴安盟行政公署8楼生态环境局
附件:兴安盟2024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统计表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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