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及过程是怎样的?
为深入落实《关于印发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17号)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盟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兴安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期间向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相关盟直相关部门征求了两轮意见建议,2024年10月9日通过盟行署常务会审议通过,10月16日印发实施。
二、《方案》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到2025年,全盟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23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7.5%,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减排任务。
三、《方案》明确了哪些领域的重点任务?
从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推动能源清洁高效发展、推进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有效提升监管能力七个领域,明确了我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方法路径和工作要求。
四、《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从推进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完善价格激励约束机制、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推进信息公开、强化宣传引导五个方面,为《方案》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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