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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试行)

来源:盟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1-21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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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明确职责,强化 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范围

1.盟行署交办的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

期间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 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提案;

2.盟行署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时或以 其他方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办理程序

1.承办。(1)收到盟行署交办的建议、提案后由办公  室统一负责签收、核对、登记,如发现确实不属于本办办理 的建议和提案,在交办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盟行署督查室协

 

商调整承办单位,不得搁置不报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2) 由局办公室初步提出承办科室,逐级报经分管副局长审定后 予以布置落实。(3)承办科室拟出答复件后,报经分管副  局长审签,重要答复件需送经局长签发。(4)承办科室按  复文要求统一格式行文,将办理材料整体移交办公室,并按 有关规定立卷归档。(5)如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  的,承办科室和分管副局长应再次征求代表或委员的意见, 必要时请局长出面协商。

2.主办、分办和会办。由本办主办的建议、提案,如有 会办单位,要积极主动与会办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并将意见 汇总后及时答复。由本办公办的建议、提案,由本办根据建 议、提案内容分别办理并分别答复。由本办会办的建议、提 案,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3.办理时限。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要在盟行署 规定期限内办复;两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要在收 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建议提案办 理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应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三、复文要求

1.复文应使用本办公函纸,要按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文, 文字简洁,用语谦逊,格式规范,注明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 话,并加盖公章。集体建议、提案,复文抬头应写明单位名

 

称,个人(包括联名)建议、提案,复文抬头直接写代表或 委员姓名。

2.规范类别标记。根据类别在答复件首页右上角给建议 和提案作出标记。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 “A” 标记;所提的问题正在解决或已经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 “B”标记;所提的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 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记。

四、办理要求

1.承办科室办理建议、提案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保 证质量,讲求实效。凡条件具备,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集中 力量,尽快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制定计划,创造 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

2.在办理过程中,应积极登门走访代表和委员,或通过 电话与他们取得联系,也可采取召开专题座谈会、实地考察、 现场办公等多种形式,直接与代表、委员见面,介绍情况, 认真听取意见,并注意加强与盟人大办、盟政协办的联系, 以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3.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在接到建议、提案后,单位 要及时研究分析,认真筛选确定本部门承办的重点建议和提 案,办理意见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再行答复。

 

4.实行领导负责制。各承办科室负责人要负责本科室办 理建议、提案的督办、查办和审核,重要建议、提案分管副 局长要参与办理。对涉及其他科室业务的建议、提案科室间 要相互主动进行协商。

5.办理工作列入目标考核管理,作为年终各科室工作考 核的一项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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