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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的通知

来源:盟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07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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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推进我经济绿色低碳发展,我局特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

一、适用范围

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同类型小微企业项目开展打捆审批条件:

1.产业园区已完成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并落实相关要求;

2.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9类工业项目;

有关要求

(一)实施主体和责任

1.同一园区、同一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建设项目,该建设单位作为打捆环评实施主体,可以委托环评中介编制打捆环评报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该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对照环评要求进行建设,并承担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同一园区、不同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联合委托方式开展打捆环评,明确其中一个建设单位为实施主体,由该建设单位委托环评中介编制打捆环评报告。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也可以作为实施主体,由园区管委会委托环评中介编制打捆环评报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同建设单位共同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对照环评要求进行建设,同时分别承担各自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3.建设共享设施的园区或工业地产建设单位在引进多个同类建设项目时,可以作为打捆环评的实施主体,由其委托环评中介编制打捆环评报告。企业须与园区或工业地产建设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污染责任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同建设单位共同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对照环评要求进行建设。

(二)环评编制要求

1.同类建设项目整体评价应严格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环评导则以及规划环评规定的项目内容和规模要求,参照建设项目环评编制相关要求开展整体环评,可以共享规划环评中基础设施、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等相关内容,提出统一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等总体措施和验收管理原则等,在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给出项目建设可行性结论。

2.整体环评编制应结合每个子项目特征,给出子项目特有的防治生态影响与环境污染措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环境管理等要求,为子项目独立开展排污许可证申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奠定基础。

3.整体环评审批完成后,若存在子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子项目可单独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评审批

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与单个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一致。若打捆项目涉及多个旗县)的,由级审批。

               2024年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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