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内环发[2023]41号),我局对辖区内的10家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进行了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21日止。公示期间,各第三方服务机构可及时查询初评结果,若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满前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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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兴安盟2023年度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表.docx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