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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通辽市反馈督察情况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02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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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规定,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通辽市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督察组于2024年4月1日向通辽市委、市政府进行反馈。督察组组长赵江涛通报督察报告,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孟宪东作表态发言,通辽市市长奇·达楞太主持会议。督察组副组长郝庆文、督察组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局有关人员,通辽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督察组认为,通辽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任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较大成效。颁布实施《通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6部地方法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出台《通辽市“量水而行”以水定需行动方案》,西辽河流域主河道连续三年生态水量实现回补。编制《通辽市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25年)》,黑土地保护工作取得进展。

  通辽市积极推进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强化“三区三线”硬约束,编制完成通辽市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占国土面积的26%,积极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1年以来,累计完成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7万千瓦,集中供热面积增加366万平方米。2022年,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92.9%,主要污染物PM2.5浓度为28微克/立方米,两项指标均创历史最优;实施节水改造项目34个,主城区新增城镇污水管网18.1公里,全市地表水国考断面Ⅲ类及以上水体比例达到50%,无劣V类水体;加强受污染耕地管理和安全利用,275个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5个工业园区配套建成固废渣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通辽市高度重视本次督察,积极推动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截至督察组进驻结束,督察组交办的512件群众举报问题,已办结250件,其中责令整改53家次,立案处罚14件、约谈6人,立案侦查5起。

  督察组指出,通辽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要求,仍然存在差距,一些领域和地区还存在比较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还有差距。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性、艰巨性认识不足,推动解决一些长期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力度不大。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尾矿库风险隐患意识不强,尾矿库长期无人管理,存在环境风险隐患。奈曼旗中蒙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等10座有主尾矿库满足闭库条件未开展闭库治理,长期不落实污染防治责任。霍林郭勒市三立露天采砂、扎鲁特旗亿诚露天矿排土场均已长期停用,但未及时开展生态恢复治理。

  生活垃圾填埋场未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问题整改不到位。通辽华通环保公司未实施改造工程,日处理量仍为50吨/天,渗滤液存量不降反升,较第一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时增加1.3万吨;库伦旗、霍林郭勒市、扎鲁特旗未按要求配套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即于2020年12月上报完成整改,直至2022年4月,上述3个旗市仍未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

  矿山开采占用林草地问题排查整治敷衍应对。自治区整改方案要求对矿山开采等占用草原林地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通辽市仅排查出2处矿山侵占草原27亩就申请销号。督察组抽查发现,科尔沁区等5个旗县区8处露天矿山开采非法占用草原林地2100余亩,截至督察组进驻仍未查处。

  二是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仍有差距。督察组抽查库伦旗、科左中旗等禁牧区和大青沟、荷叶花湿地、双合尔湿地等自然保护地,发现普遍存在偷牧放牧现象。通辽市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要求制定保护性打草规定,也未规范天然草原打草利用行为,禁牧区未经许可的打草现象普遍存在。

  违法征占用林草地问题仍然突出。一些地区和部门推动解决林草地破坏问题态度不坚决,力度不大,动真碰硬、攻坚克难不够,违法征占用林草地行为长期得不到解决。督察组从22家砖瓦用粘土露天开采企业中随机抽取4家,发现违法占用草原680余亩。通辽市9家露天采矿企业违法占用林草地2300余亩。2020年以来,相关部门对上述企业进行了查处,截至督察组进驻,相关问题仍未完成整改,存在以罚代管现象。通辽市5家石英砂开采企业2021年以来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累计违法占用林草地1268亩。旅游景区景点蚕食草原,科尔沁左翼中旗珠日河旅游区赛马看台及跑道占用草原97.5亩,实际仅有2.4亩取得审批手续,奈曼旗影视城违法占用林地36.2亩。督察组发现,奈曼旗5家石灰石开采企业未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采矿已到边界,仍未开展治理。科尔沁左翼后旗退化草原生态修复项目中4万亩草地改良任务、135公里河湖连通工程、主城区中水回用设施及管网建设工程、东区污水厂尾水水质提升工程等重大生态治理项目推进缓慢。

  三是水资源管理问题突出。通辽市对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研究不够、措施不多。2022年以来,科尔沁区地下水超采区10眼控制井中有2眼水位下降到控制水位以下。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工业企业违规取水缺乏监管。

  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把关不严,节水工作推进不力。2022年,位于科尔沁区地下水超采区的3家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5197.14万立方米,再生水回用1532.21万立方米,回用率仅为29.5%,距离通辽市“量水而行”行动方案提出的到2025年主城区再生水回用率达到90%的目标要求还有巨大差距。全市主城区绿化用水依然全部使用地下水,置换工作未开展。农业超量取用地下水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四是污染防治攻坚战仍有短板。2022年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量约200吨,回收率低。2019年以来,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已建成45座行政嘎查村生活垃圾小型热解设施,督察组随机抽查10余座均未投入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仍有差距。原煤散烧治理工作进展缓慢,截至2022年底,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杜家一村二村、科尔沁区东郊街道等集中连片区仍有1.8万余户采用散烧煤取暖,每年散煤使用量约5万吨。部分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扬尘污染控制不到位,建筑施工“六个百分百”落实不到位。

  水环境管理存在薄弱环节。2023年,二道河子、大瓦房等断面水质下降为劣Ⅴ类,宝日呼吉尔断面水质不稳定。2023年1-9月,通辽市国考断面未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超标严重。河长制落实不到位,巡河质量不高,全市295个河湖“四乱”问题仍有90个未按时完成,整改完成率仅65%。

  霍林河一号露天矿历史遗留问题整改推进力度不大。2020年,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指出,霍林河一号露天矿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于2015年开始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投入生产,自治区要求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截至督察组进驻仍未取得批复,2023年8月该煤矿再次核增产能200万吨/年。

  督察组要求,通辽市要始终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始终牢记“国之大者”,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高标准完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任务。聚焦打好科尔沁沙地歼灭战,切实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取得实效。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决落实量水而行,持续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加快再生水置换,挖掘农业节水潜力,算好节水用水两本账。加大林草地保护和修复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征占用林草地行为,严控超载过牧,强化禁牧区偷牧监管,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不断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强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大力推进清洁取暖改造,不断提高环境空气质量。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确保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防范环境安全风险。坚决抓好抓实督察整改工作。

  督察组强调,通辽市委、市政府应根据督察报告,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督察组还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梳理,已按有关规定移交通辽市委、市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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