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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兴安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4-27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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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推进全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全盟各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盟行署及其各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按照规定程序,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盟行署、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八条 盟行署、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政府各直属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并及时向档案馆、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箱或网上投诉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年终绩效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由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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