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慑教育类】
扎赉特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月度执行报告案
【案件简介】
2023年8月25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执法人员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扎赉特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月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同时责令该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污许可月度执行报告的补传工作。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月度执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对该公司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决定书》。
【启示意义】
在日常执法检查中进行严格执法,同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非现场执法”是当前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新方式,执法人员不到现场,与企业零接触,就可以锁定环境违法问题并督促整改,减少了对企业的现场检查干扰,优化了执法方式,提升了执法效能,推进生态环境执法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和智能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