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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类】黑龙江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19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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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类】

  黑龙江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30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乌兰浩特市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黑龙江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在没有现场采样监测的情况下给其出具了废水、废气、噪声和在线比对等检测报告,涉嫌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调阅了黑龙江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向乌兰浩特市两家企业出具的共123份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发现部分检测报告存在用历史数据替代分析数据及图谱,伪造采样人员签名和采样时间,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报告等情况。

  【查处情况】

  黑龙江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正在将该案件移交兴安盟公安局,拟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拟在局网站依法公布黑龙江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名单,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排污单位是否依法依规排污的重要判断依据,科学准确的环境监测数据可以为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保障,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日常监管执法中执法人员要熟悉掌握监测规范和分析方法,提高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方面发现问题能力,在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线索后,要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对专业性较强的复杂疑难问题,可委托行业专家、专业机构等协助核查,确保查处违法行为证据牢、定性准。同时,要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共同加大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由于第三方是以服务为主,并没有直接参与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因此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难度较大。为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一是亟需出台制度性措施对其服务行为加以约束,把处罚的权力赋予生态环境部门,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机构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手段的问题。二是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终身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出数据谁负责,推动社会化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典型案例材料】

  2021年5月乙基汞5标液分析结果及图谱

  2022年8月检测报告中乙基汞5标液分析结果和图谱

  2022年3月8日采样原始记录

  2022年3月8日样品交接记录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监控视频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线监测设备比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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