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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回《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罚字〔2023〕3号)行政处罚信息的说明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10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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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兴安盟行政公署行政复议决定书(兴署复决字〔2023〕第11号),由于在做出《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罚字〔2023〕3号)前,未对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制审核,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撤销《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罚字〔2023〕3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撤回《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罚字〔2023〕3号)公开信息。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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