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盟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完善整改工作机制,压实整改主体责任,形成整改工作合力,提高整改工作质效,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中央、自治区对盟委、行署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回头看”和专项督察整改工作。
第三条 整改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实事求是、分类施治,举一反三、标本兼治,统筹兼顾、系统治理为原则,坚决做到依法全面彻底整改。
第二章 整改方案制定
第四条 兴安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由盟中央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改办)负责制定。
第五条 整改方案由整改办牵头组织各旗县市和盟直相关部门共同起草。
整改办负责整改方案框架拟定、整改责任分工、整改材料汇总、草拟方案初稿、征求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校对、提请会议审查等工作。
旗县市和盟直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认领、目标确定、时限设立、措施制定等工作。牵头审核验收单位要加强指导督办,负责对整改完成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整改质效达到目标要求、佐证材料完整齐备、审核材料符合上报条件。
整改方案初稿应征求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经充分修改完善后,提请盟委委员会议、行署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整改方案报请自治区审核备案同意后,以盟委办、行署办名义印发实施。
第六条 整改方案由整改问题、责任单位、审核验收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等六部分构成。
整改问题主要以中央、自治区督察反馈意见交办问题为主,同时坚持举一反三,全面彻底,以改促建。
责任单位由问题整改涉及的旗县市党委、政府和盟直相关部门承担。
整改工作权重大的盟直相关部门为牵头审核验收单位,负责组织其他审核验收单位开展审核验收工作,其他审核验收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审核验收工作。
整改目标设定要实事求是、符合实际,确保能够实现,严禁“高大空”、脱离实际。长期整改目标中要设定阶段性整改目标。
整改时限分为立行立改、限期整改、长期整改三类,确定限期整改的,要在自治区设定时限内提前30个工作日完成。
整改措施要紧密衔接整改目标,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 旗县市整改方案要在盟整改方案印发实施15个工作日内制定完成,经报请盟委、行署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三章 整改工作实施
第八条 整改办内设综合协调组、案件查办组、督查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
综合协调组(设在盟生态环境局)要及时了解把握整改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整改责任单位的工作指导,跟踪推进各项整改任务,对整改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积极与上级沟通协调相关整改事宜,定期编发整改工作简报,向社会公开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案件查办组(设在盟纪委监委)要对整改工作履职不到位,未按时限完成整改任务以及整改中应追责问责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督查督办组(设在盟委督查室)要联合行署督查室对各旗县市、盟直相关部门整改落实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宣传报道组(设在盟委宣传部)要利用新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整改落实工作举措、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营造整改落实工作良好氛围,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旗县市党委、政府承担整改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履行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盟直相关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要强化监督指导,做好审核验收,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做好验收销号工作。
第十条 整改工作按清单化台账式管理,实行月调度通报机制,对未达到时序整改进度且整改进展明显滞后的实行加密调度、专项调度、挂牌督办。
各审核验收单位要强化督促指导,及时总结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整改办按照旗县市、盟直部门两个序列调度统计,报经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全盟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 自治区整改方案正式印发6个月内,盟委、行署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书面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列入盟委、行署年度督查工作计划,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督查频次。
对整改任务进展缓慢、工作推进不力的旗县市和盟直相关部门采取预警提示、通报、约谈等督办机制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三条 盟纪委监委和组织部门对督察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督察整改中的失职失责问题,依规依纪进行追责问责,并监督指导旗县市纪委监委和组织部门开展追责问责工作。
盟检察机关对督察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依法开展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指导旗县市检察机关开展同类工作。
第四章 整改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整改问题完成后,由责任单位组织评估,经评估合格向牵头审核验收单位提出审核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牵头审核验收单位收到责任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验收工作,出具审核验收合格报告,呈报整改办。对验收不合格的整改问题,责成责任单位继续按要求整改。
第十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问题由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销号。整改办收到审核验收合格报告后,提请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确认符合销号条件的,责成牵头审核验收单位向自治区相关部门申请验收销号,并负责全程盯办。牵头审核验收单位要将自治区销号文件抄送责任单位,报整改办备案。
第十七条 自治区环保督察整改问题由牵头审核验收单位负责销号。整改办收到审核验收合格报告后,提请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确认符合销号条件的,由整改办将问题整改成效在盟行署和盟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10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牵头审核验收单位向责任单位出具销号意见,并报整改办备案。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要对整改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坚决杜绝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各责任单位上报的审核验收申请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第十九条 审核验收单位对验收和销号意见的可靠性和档案材料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审核验收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调查、专家评估、会商研判等方式进行,涉及工程措施的要进行现场核实。
第二十一条 审核验收主要内容包括:整改目标完成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治理成效达标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相关责任落实情况、追责问责到位情况、政策文件和长效机制制定完善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针对专业性较强、技术要求高、整改情况复杂的整改问题,应聘请相关专家开展评估。
第五章 整改档案归集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一项任务一本台账标准整理归集整改工作档案。每件整改档案归集要形成完整的闭环链条,每个要件不能缺失。
第二十四条 整改工作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整改方案材料、整改落实工作材料、整改审核验收销号材料、整改信息公示材料和整改问题销号认定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审核验收单位要做好各自整改档案归集整理留存工作,档案文本复印件(包括电子版)报整改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整改工作档案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建立并存储。
第二十七条 整改工作相关材料文本模板、档案归集标准范式由整改办统一制定。
第六章 整改责任落实
第二十八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督察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办,以坚决的态度、有力的举措、过硬的作风,扎实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九条 督察整改工作要与推动绿色发展相结合,压实落实整改工作责任,注重源头治理、系统整治、标本兼治,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实现整改质效的最大化、最优化。
第三十条 盟委组织部门要将督察整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盟纪委监委要对整改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等问题,依规依纪追究涉事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督察整改任务全部完成以前,整改责任单位每年对外公开1次本地区、本部门督察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要注意总结提炼整改工作正面典型案例,大力宣传整改成效、经验做法、机制建设等情况,公开曝光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查处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整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