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交办兴安盟第三十一批3件群众信访
举报件办理情况
3月26日至4月28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盟举报案件三十三批共197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我盟已对第三十一批3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2件、阶段性办结1件。
截至5月3日,我盟已对第一至三十一批189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74件、阶段性办结30件、未办结85件,责令整改58家,立案处罚2家,罚款金额3.2万元,立案侦查1宗,约谈8人,问责2人。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31批 2022年5月3日)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 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29 |
X2NM202204240024 |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经济开发区的新圣达生物科技公司在环评批复没有下来前就已完成项目80%工程量,属未批先建。生物质碳粉车间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土窑工艺,环评上没有治理工艺和排放标准。精制醛泥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 问题。 |
兴安盟 |
其他污染 |
群众举报的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经济开发区实为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08年筹建,2011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设立,现为自治区一类园区,规划面积53平方公里(拟调整为36.77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13平方公里。产业定位是新型化工、生物科技、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总规环评、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体系完善,已入驻投产运行企业12家。 现场核实情况 (1)关于“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经济开发区的新圣达生物科技公司在环评批复没有下来前就已完成项目80%工程量,属未批先建。”问题属实。经调查核实,新圣达年产2万吨呋喃甲醛及2万吨生物碳粉建设项目,于2021年4月份与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园协议》,2021年8月24日取得乌兰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1年8月25日开始施工建设。2021年10月19日取得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文件。该项目一期工程自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主要进行平整场地、办公楼、糠醛车间、碳粉车间等土建工程施工,完成一期项目工程总量的38%。目前,该项目正在施工建设中,预计2022年6月底进行试生产。 关于“生物质碳粉车间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土窑工艺,环评上没有治理工艺和排放标准。”问题核查情况。经核查,本项目于2021年4月12日取得了乌兰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告知书(备案代码2104-152201-04-01-526952),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条件。生产生物质炭粉采用的是炭化窑,不属于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所列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兴安盟新圣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呋喃甲醛及2万吨生物碳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已对生物质碳粉车间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及噪声提出了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排放标准。 (2)关于“精制醛泥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问题核查情况。经核查,本项目产生的精制醛泥是以生物质为主要原料,在加工过程中通过精馏工艺产生的釜底残余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1月1日施行),不属于危险废物,无需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
部分属实 |
一是针对“未批先建”问题,2021年12月15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对兴安盟新圣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由于没有造成污染物排放的危害后果,且已取得环评批复文件,2021年12月20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兴安盟新圣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处理意见。 二是针对治理工艺和排放标准问题,盟开发区联合盟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及该项目环评公司(内蒙古中昕生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对项目建设现场进行了实地核实,企业现场正在施工中,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70%,符合环评要求,并现场要求企业后续建设要严格按照环保三同时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在项目正式投产后,开发区要求企业要确保环保设备正常运转,严格按照工艺流程和排放标准进行生产和排放。 三是针对固废处置问题,盟开发区已要求企业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对项目所产固废进行规范处置,并加强对企业监督管理。 |
已办结 |
无 |
30 |
D2NM202204240053 |
针对乱圈乱占建造房屋及羊舍的行为,处理结果让陈某限期一周内恢复原状,但至今未恢复”问题。 |
兴安盟 |
其他污染 |
(1)投诉人反映的“限期一周内恢复原状”问题,2022年4月26日,扎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联合阿拉达尔吐苏木政府、阿拉达尔吐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专项调查,原文中确定的整改措施为“阿拉达尔吐苏木行政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4月16日,向陈某下达《限期责令拆除通知书》,要求陈某7日内将围栏等违法构筑物全部拆除并搬离草场”,故投诉人本次反映的“限期一周内恢复原状”,指“7日内将围栏等违法构筑物全部拆除并搬离草场”。经现场核实,被投诉人陈某未按《限期责令拆除通知书》要求自行拆除乱圈乱占草原围栏,未恢复草原原状,存在限期内未拆除乱圈乱占草原围栏情况。 (2)投诉人反映的“建造房屋及羊舍的行为”问题,经核查原文中确定的整改措施为“联合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对涉及陈某房屋及羊舍进行合法性鉴定。下一步,将根据鉴定结果依法依规处理”,未对涉及陈某房屋及羊舍作出限期一周内恢复原状的处理决定,此问题需阿拉达尔吐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对涉及陈某房屋及羊舍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对陈某下达有关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下达后,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陈某有权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办结时间最长为2022年10月27日。 |
部分属实 |
经联合调查组与陈某沟通,陈某同意拆除乱圈乱占草原围栏,在阿拉达尔吐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下,陈某已于2022年4月26日拆除完毕。目前,阿拉达尔吐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在联合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陈某房屋及羊舍的合法性进行确认,预计2022年5月8日前出具确认结果,根据确认结果及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
阶段性办结 |
无 |
31 |
D2NM202204240030 |
“2017年-2020年,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代钦塔拉苏木霍林郭勒嘎查村民那某某破坏嘎查集体草场170亩,开垦耕种,至今未恢复。”的问题。 |
兴安盟 |
生态 |
2022年4月26日,科右中旗林草局、代钦塔拉苏木政府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核查和调取相关资料。 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开垦草原问题存在,但实际开垦草原面积为145.59亩。被举报人那某某现有确权耕地65.1亩。2000年,白某某在自家围栏内开垦145.59亩天然草牧场耕种农作物(位于科右中旗代钦塔拉苏木霍林郭勒嘎查查干础鲁艾里东北侧5华里)。2000年至2020年白某某在此地块自耕或与他人合伙耕种。期间,2017年、2019年白某某将该145.59亩地块承包给被举报人那某某进行耕种,那某某为承包人,白某某为非法开垦主体。 |
部分属实 |
2020年5月,接到投诉后,科右中旗林草局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通过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认定非法开垦草原面积为145.59亩。2021年8月24日,白某某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开垦草原145.59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被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判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2000元。由于该地块已于2020年5月份被白某某主动弃耕,目前,已自然恢复草原植被。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