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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兴安盟第二十九批11件群众信访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02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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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交办兴安盟二十九11件群众信访

举报件办理情况

 

326日至428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盟举报案件三十三批共197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我盟已对第二十九11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7件、未办结4

截至51日,我盟已对第一至二十182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71件、阶段性办结28件、未办结83件,责令整改20家,立案处罚2家,罚款金额3.2万元,立案侦查1宗,约谈8问责2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9 2022年51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NM202204220062

兴安盟阿尔山市白狼镇鹿村对面的湿地保护区,违规建设林家大院(旅游接待处)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反映的“兴安盟阿尔山市白狼镇鹿村对面的湿地保护区,违规建设林家大院(旅游接待处)”内容部分属实。林家大院位于兴安盟阿尔山市白狼镇鹿村西侧,经实地测量林家大院地理坐标为东经120°18′54″、北纬46°99′27″。

兴安盟阿尔山市白狼镇境内共有2个湿地保护区,分别为内蒙古白狼洮儿河国家湿地公园(地理坐标为东经119°46′57″~120°16′37″,北纬46°48′06″~47°10′03″)和内蒙古白狼奥伦布坎国家湿地公园(地理坐标为东经122°4′43″–122°21′24″,北纬45°51′11″–46°3′33);林家大院分别距内蒙古白狼洮儿河国家湿地公园直线距离为864米、距内蒙古白狼奥伦布坎国家湿地公园直线距离16005米,林家大院所在地不在湿地保护区范围内。

林家大院房屋建成于1950年左右,原所有权归属长春铁路分局光顶山站,房屋面积810㎡(四栋15户),该房屋办理了铁路平房住宅使用证,由长春铁路分局住房交易中心填发,编号1060、1061、1068。2001年6月,长春铁路分局光顶山站将原有四栋15户铁路用房出售给白狼本地居民,因年久失修致部分房屋倒塌。2009年7月房主在不改变主体结构、框架的基础上对未倒塌房屋进行了维修改造,改造后用于开设饭店,名为林家大院,经套核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该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房屋面积为774.4㎡,其为合法性建筑;并在两栋平行房屋中间新建了430㎡阳光棚,新建的阳光棚未办理相关临建手续。因此,其所反映的“违规建设林家大院(旅游接待处)”内容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阿尔山市白狼镇人民政府已聘请第三方机构对430㎡的阳光棚工程造进行价评估,并根据评估价格,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置。

未办结

2

X2NM202204220082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桃合木苏木乌申一合嘎查的张某某、邢某、李某3人,侵占承包人的8000亩草场,擅自非法建房、超载放牧,导致草场千疮百孔、生态退化严重

兴安盟

生态

经现场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反映的“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桃合木苏木乌申一合嘎查的张某某、邢某、李某3人,侵占承包人的8000亩草场”内容部分属实。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阿力得尔苏木实地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阿力得尔苏木大窝堡村东侧2公里,行政区域在桃合木苏木乌申一合嘎查,草场实际面积约为5000亩,而非8000亩。1986年,阿力得尔苏木与桃合木苏木签订协议,明确该草场所有权归桃合木苏木所有、使用权归阿力得尔苏木所有。20101月,经阿力得尔苏木大窝堡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将该草场使用权承包给阿力得尔大窝堡村民张某某、邢某、李某、孙某、纪某等5人经营,合同年限为20101月至20271231日,合同面积5000亩。针对草场侵权行为,20149月,投诉人向科右前旗法院及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个人草场被张某某、邢某、李某非法侵占。经科右前旗法院和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未取得该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一、二审法院裁定确认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因证据不足,不予维护”(2014兴民终字第91号民事裁定、2014兴民申字第44号民事裁定、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3科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裁定)。

2.反映的“擅自非法建房”内容部分属实。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阿力得尔苏木现场核实,该草场中原有放牧用房3处,配套棚舍2处。20209月,阿力得尔苏木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及《科右前旗关于整顿草原上违法建筑物的公告》(〔20198号)文件精神,责令相关农户自行拆除违规建筑,202010月,当事人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该草场中共有季节性、可移动临时板房3个,为放牧期畜牧生产必要配套设施。

3.反映的“超载放牧”内容情况说明。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阿力得尔苏木现场核实,大窝堡村民张某某共有牛32头、邢某共有羊115只(其中50只为2022年新出生幼羊)、李某共有牛7头、孙某及纪某无牲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及《科右前旗天然草原生产力监测数据》文件精神,经测算,涉事草原合理载畜量为16亩天然草原饲养一个羊单位食草牲畜(1头牛等于5个羊单位)。经计算,张某某、邢某、李某共有310个羊单位,该草场可饲养312个羊单位,符合规定要求,并且该草场植被良好,未发生生态退化现象。

部分属实

2022年4月23日,科右前旗阿力得尔苏木、林草局、自然资源局组建专项工作组对涉事草牧场临时用房、草场承包手续、饲养牲畜数量等进行核实,各项程序、承包手续及监测数据无异常,未发现违法行为。同时,督促当事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法放牧,严禁超载放牧及违法建设房屋现象发生。

已办结

3

X2NM202204220036

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六合村赵某某等人在25多亩的天然林地、草地上,曹某某在30亩耕地上,非法采砂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群众投诉反映内容基本属实。

1.反映的“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六合村赵某某等人在25多亩的天然林地、草地上,非法采砂”内容基本属实。经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联合林草局开展专项调查,投诉人投诉的砂场位于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六合村西南,2015年2月10日,该村赵某某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企业名称为扎赉特旗瑞龙通达采砂场,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46.35亩,开采深度12米,有效期为2015年2月10日至2018年2月10日。本次群众投诉举报后,经调查组现场核查并走访当地群众,该砂场到期后已停止生产,未发生采砂行为。

2015年9月8日,因赵某某占用防护林1.3亩(其中0.5亩在开采范围内;0.8亩为堆土占用林地,目前已恢复植被),原扎赉特旗林业局对其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扎林罚决字〔2015〕第Z051号),处以罚款13006元;2020年5月13日,因赵某某采砂期间超采,导致岸体塌方,损坏林地4.15亩,扎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对其违法破坏林地行为下达了处罚决定书,罚款27655.5元。

经现场核查并套合林保数据库,该砂场占用林地7.28亩(用材林),均未办理林地转用手续,其中已处罚4.65亩(2015年8月4日处罚0.5亩,2020年5月13日处罚4.15亩),未处罚2.63亩;套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显示,占用其他草地0.7亩,因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无需办理转用等手续。经实地测量开采深度约12米,采坑面积达到63.9亩,在其生产期间,涉嫌越界开采17.55亩,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继续调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反映的“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六合村曹某某在30亩耕地上,非法采砂”内容基本属实。经现场调查及调取档案资料核查,投诉人反映的曹某某采砂位置位于六合村一组西北侧,属于无证开采。

2013年8月,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国土分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曹某某非法采砂,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查扣生产车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8年2月5日,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2017内2223刑初295号),判处曹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8.53亩),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因监管不力,2017年1月19日,原扎赉特旗监察局给予时任扎赉特旗音德尔国土分局局长警告处分(扎监字〔2017〕18号)、时任扎赉特旗音德尔国土分局副局长警告处分(扎监字〔2017〕21号)、时任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矿管股股长警告处分(扎监字〔2017〕22号)。

本次群众投诉举报后,经调查组现场核查并走访当地群众,2013年以来未发现新的采砂行为,砂坑已自然恢复植被。经现场测量并套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显示,该砂场涉嫌违法采砂54.75亩,其中耕地7.27亩、林地44.85亩、农村道路2.63亩。但2018年只判处了占用8.53亩农用地,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继续调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基本属实

1.责成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瑞龙通达采砂场、曹某某采砂行为全面核查,依法依规查处涉嫌违法开采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2.由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成赵某某在2022年6月1日前完成瑞龙通达采砂场环境整治,并设置围栏、安装警示牌;责成曹某某在2022年6月1日前恢复违法破坏的耕地,恢复过程由音德尔镇政府监督实施。

未办结

4

X2NM202204220071

2021年9月,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的肖某某,在巴仁哲里木镇德田嘎查西北6华里处的查干扎拉农田路左侧,毁林地三块,农田路右侧毁林地一块,共计80余亩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部分属实。

2022年4月23日,科右中旗林草局和巴仁哲里木镇政府组成调查组深入巴仁哲里木镇德日苏布拉格嘎查(举报人所称“德田”嘎查)进行核实。

经核实,群众举报地点位于德日苏布拉格嘎查西北6公里处的查干扎拉嘎山沟,现场有4处地块存在秋季打草痕迹。该四处地块分别为农田路右侧1号地块19.19亩;农田路左侧2号地块8.661亩;农田路左侧3号地块8.991亩;农田路左侧4号地块3.27亩,以上4个地块面积共40.11亩。经比对林业保护规划图,1号地块(19.19亩)为灌木林地,现状为天然草牧场(有零星灌木),2、3、4号地块均非林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4个地块均为天然草牧场。以上4个地块全部为德日苏布拉格嘎查集体所有。

经查阅档案资料,2021年12月31日,巴仁哲里木派出所受理了德日苏布拉格嘎查村民肖某某毁林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肖某某承认在农田路左侧4号地块打草3.27亩,破坏几处草牧场上的零星小灌木,没有在1、2、3号地块打草。调查组向肖某某进行核实,结果与巴仁哲里木派出所出警记录相同。经现场踏查,1、2、3号地块被打草时破坏了零星小灌木,但无证据证明由肖某某所为。

部分属实

1.责任追究情况

1、2、3、4号地块被打草时破坏了零星小灌木,且国土二调显示为天然牧草地,1号地块虽在林地保护规划图中显示为林地,但现状实际为天然牧草地(只有零星灌木),因未达到立案标准,不予处罚。巴仁哲里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肖某某破坏4号地块几处零星小灌木行为进行了教育。

2.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强化宣传引导,引导群众转变观念,从细节入手,激发农牧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主动性。二是压实生态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对森林草原的管理,加强属地日常管护监督力度,持续开展生态环境治理。

已办结

5

X2NM202204220016

2015年,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淖尔苏木巴力朱日嘎查白某某,毁林种地170亩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接到投诉人反映情况后,科右中旗林草局、巴彦淖尔苏木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现场核查,通过与嘎查书记及当事人问询、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核实。

被举报人白某某,2017年4月,在巴彦淖尔苏木巴力朱日嘎查西南处,开垦个人名下林地170亩种植农作物。通过林草部门比对林地保护规划图,该地块为林地。被举报人白某某对毁林耕种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属实

1.举报问题查处情况

科右中旗林草局已开展调查,2022年4月23日对被举报人白某某进行了询问,白某某承认毁林耕种农作物的事实。科右中旗林草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弃耕,栽种树木,恢复土地原貌。2022年5月20日前,经第三方鉴定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整改落实情况

科右中旗林草部门、巴彦淖尔苏木政府将依法严厉查处被举报人白某某违规侵占林地行为,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此类问题发生。并责令整改,安排专人盯防,坚决防止出现复耕。目前,当事人正在联系购进苗木。

未办结

6

D2NM202204220054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仁哲里木镇索根嘎查有人夜间在禁牧偷放牧,严重破坏生态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部分属实。

2022年4月23日,科右中旗林草局和巴仁哲里木镇政府组成调查组,深入索根嘎查进行核实。

经实地踏查,走访巴仁哲里木镇禁牧区观测,从现状分析,未发现因偷牧导致严重破坏生态地块。经查阅巴仁哲里木镇禁牧工作台账,索根嘎查区域内共发现夜间偷牧现象30次,违规放牧牲畜共计近600头,巴仁哲里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均已警告或作出行政处罚。

部分属实

1.举报问题查处情况

2022年以来,索根嘎查内查处夜间违规放牧30起,其中警告24人,行政处罚3人,共罚款6500元。

2.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扎实做好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落实,强化对禁牧区的管理。

二是健全制度体系。进一步压实属地监管责任,推动形成乡镇、村、养殖户三级责任管护体系,建立健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制度,形成长效管用机制。

三是加强监督执法。切实加强森林草原监管执法力度频次、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举报,扩大管控时段和覆盖面,对于违法违规、屡禁不止问题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形成保护森林草原的震慑高压态势,不断巩固提升生态建设成效。

已办结

7

D2NM202204220041

2005年,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好腰苏木镇呼热嘎查赵某某,将承包的1000亩杨树林毁坏,转包出去种植了农作物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022年4月23日,科右中旗林草局、好腰苏木镇政府组成调查组,深入好腰苏木镇呼热嘎查对该群众反映问题开展调查核实。

经核实,举报地点位于好腰苏木镇呼热嘎查大呼热艾里东北4公里处。1993年,呼热嘎查村民在该地块自行组织栽植杨树。2005年4月28日,呼热嘎查委员会将1200余亩地块承包给巴彦呼舒镇兴安居委会居民赵某某,并签订了为期30年的《承包宜林地人工造林合同书》。同年,承包人赵某某办理了林权证,聘请呼热嘎查大呼热艾里居民铁某某作为该块林地管护员。2006年,铁某某管护赵某某林地期间,未经赵某某许可,擅自把赵某某林地承包给他人种植油葵至2016年。2016年8月12日,好腰苏木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赶赴现场,经鉴定,该地块林权证范围内破坏造林,种植油葵面积889.94亩(一年生),林地间种油葵面积347.5亩(一年生),非法开垦面积1237.44亩。铁某某存在毁林种植农作物行为,2016年已弃耕。

部分属实

2017年12月28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判决铁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铁某某2016年已经弃耕,并在该地块补植造林,恢复植被。

已办结

8

X2NM202204220097

兴安盟科右中旗杜尔基镇乌斯台嘎查中屯村民鲁某某,破坏自然林,扩种口粮田约200亩,改变土地用途。村民格某某,侵占艾里南边集体草牧场约50亩,用于耕种农作物和建房,严重破坏集体草牧场

兴安盟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022年4月23日,科右中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农科局、杜尔基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杜尔基镇乌斯台嘎查中屯进行调查核实。

1.反映的“兴安盟科右中旗杜尔基镇乌斯台嘎查中屯村民鲁某某,破坏自然林,扩种口粮田约200亩,改变土地用途”情况说明。经查,陆某某(即被举报人鲁某某)一家6口人,现实际种植面积为155.01亩。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为90.72亩;登记备案面积为64.29亩(00363编码9.65亩、01303编码2.61亩,00365编号4.8亩、00366编号12.82亩、00368编码34.41亩)。经比对2019年林地保护规划图,以上地块涉及乔木林地18.7亩,其余136.31亩均为宜林荒山荒地。经查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及历年遥感影像图,林地保护规划图中标注为乔木林地的18.7亩土地2011年以来无林木生长(再向前追溯无清晰遥感影像图),为林地保护规划图存在误差,实际不存在破坏自然林、扩种口粮田等改变土地用途行为。

2.反映的“村民格某某,侵占艾里南边集体草牧场约50亩,用于耕种农作物和建房,严重破坏集体草牧场”内容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2021年12月,杜尔基镇综合执法局在开展破坏草原林地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2015年至2020年期间,破坏草原面积共计48.69亩,但并非格某某一人所为,其中,格某某开垦草原3.69亩、黄某斯16亩、吴某拉16亩、吴某山13亩。均为在自家耕地旁,以“拱地头、扩地边”的方式破坏草原开垦土地,种植玉米。经现场查验,不存在集体草牧场建房行为。

部分属实

1.举报问题查处情况

1)2021年12月25日,杜尔基镇综合执法局对格某某、黄某斯、吴某山、吴某拉等4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2022年5月5日前限期恢复草原植被。

2)2022年4月27日,杜尔基镇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管理法》,对格某某(369元)、黄某斯(1600元)、吴某山(1300元)、吴某拉(1600元)等4人进行处罚,共计罚款4869元。

2.整改落实情况

2022年4月22日,杜尔基镇综合执法局要求破坏草原开垦行为人格某某、黄某斯、吴某山、吴某拉等4人在破坏草原地块播撒草籽恢复原貌。上述四人现已完成播种。

已办结

9

D2NM202204220067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五一街道胜洪小区南侧有1个二水源水厂,水厂周边100米处有10余家养殖户、旱厕,影响水源安全

兴安盟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五一街道胜洪小区南侧有1个二水源水厂,周边100米处有旱厕情况属实。经乌兰浩特市五一街办事处、综合执法局实地察看,群众反映二水源水厂为我市二水厂,距离二水源地保护区1000米,不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另外,距离二水厂100米范围内有旱厕2座。

水厂周边100米处有10余家养殖户情况部分属实。经盟生态环境局乌市分局、乌兰浩特市农科局实地查看,周边100米范围内有1家养殖户,养羊27只,户主孟繁武。

水源安全情况。经乌兰浩特市成泽水务公司核查,该水厂主要负责乌市高山区供水任务,设计供水能力为1.2万立方米/日,实际日平均供水8300立方米。水厂主要构筑物为6000立方米防渗清水池1座,二次加压泵站1座,全为无渗漏构筑物。运行工艺为清水池沉淀––消毒––二次加压––市政管网,水厂供水水质不受周边环境影响。该公司水质监测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日检测、周分析、月分析制度,每天对水源水、滤前水、出厂水的做定期检验,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管理部门上报水质检测资料,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检验综合合格率均为100%。同时,兴安盟住建局委托盟疾控中心每月做出厂水42项指标监测1次;内蒙古环境监测站兴安分站对水源水每月监测1次。市疾控中心对出厂水、水源水每年检测2次(丰水期、枯水期),对管网末梢水丰水期检测2次/月(5-9月份)、枯水期检测1次/月(10月份-次年4月份)。举报人所述养殖户、旱厕,并未对二水厂造成污染。

部分属实

已办结

10

X2NM202204220073

1.王某某30亩水田从2013年以后,因淤泥堆积可耕种的水田地只剩下近21亩左右。2.六亩菜园东侧和南侧堆放了各种垃圾,至今未治理,可种植面积只剩3亩。

兴安盟

其他污染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王某某30亩水田从2013年以后,因淤泥堆积可耕种的水田地只剩下近21亩左右情况。经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新城办事处现场核实,王某某水田位于阿木古郎河右岸。2012年-2014年,乌兰浩特市水利局实施阿木古郎河治理工程,实施该工程共投入征收资金360万元,依法征占土地260亩,信访人反映水田不在征收范围内。经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与王某某现场指认、实地测量,该水田面积为29.05亩(已确权3.4亩、村集体土地25.65亩),近年来一直处于耕种状态,不存在因淤泥堆放导致耕地面积减少问题。

2.六亩菜园东侧和南侧堆放了各种垃圾,至今未治理,可种植面积只剩3亩部分属实。经乌兰浩特市新城街办事处现场核查、查阅档案,信访人反映菜园为村民王某某和哈斯某某1998年二轮承包地,面积6.4亩,2012年已完成征收。近年来,该菜园一直未播种。附近建筑垃圾为绒毛市场项目业主堆放。4月26日,绒毛市场项目业主已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部分属实

已办结

11

X2NM202204220004

2018年至今,由于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铁西街乌尔金片区改造未完成,现在街道满是垃圾,100多户人家生活用水喝不了,空气和噪声污染严重

兴安盟

水、大气、噪音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铁西街乌尔金片区改造未完成属实。经乌兰浩特市铁西街办事处、卫健委、综合执法局、盟生态环境局乌市分局现场核查,铁西街乌尔金片区为平房区,共有居民774户。2019年,乌尔金片区启动平房区征收,截至目前,已征收358户,未征收416户。

2.现在街道满是垃圾部分属实。已征收房屋拆扒后,存在部分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问题。生活垃圾由绿洁恒净环卫公司铁西片区清扫队负责日产日清,不存在生活垃圾积存问题。

3.100多户人家生活用水情况。目前,该片区实际居住126户,饮用自来水8户,饮用地下井水118户,生活用水正常使用。针对信访人反映饮用水安全问题,乌兰浩特市卫健委已进行取样检测,结果均为合格。

4.信访人反映空气、噪声污染问题部分属实。针对信访人反映空气、噪声污染问题,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市分局已进行检测,结果均合格。但不排除由于低气压、大风特殊天气引起的道路扬尘和车流量增大、汽车鸣笛等造成的突发性噪声,对该区域居民生活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部分属实

由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乌尔金片区建筑垃圾进行彻底清运。预计办结时间2022年6月30日前。

未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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