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至4月23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盟举报案件二十九批共182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我盟已对第二十一批9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3件、阶段性办结2件、未办结4件。
截至4月23日,我盟已对第一至二十一批123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42件、阶段性办结21件、未办结60件,责令整改19家,立案处罚2家,罚款金额3.2万元,立案侦查1宗,约谈5人。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1批 2022年4月23日)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 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X2NM202204140018 |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兰花苑小区1号楼门市的化粪池和排污管常年无人清理,导致房屋内经常返臭味。 |
兴安盟 |
大气 |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乌兰花苑小区建成于2009年,共2栋楼、370户,其中:1号楼居民120户、门市60户(半地下门市)。经和平街办事处、乌兰浩特市住建局现场核查、调阅档案,该小区排污系统为多户串联,集中排放到化粪池,再通过管道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但半地下门市设计不合理,小区污水标高低于市政污水管网,无法形成较大重力流,容易发生反水异味情况。 2021年12月,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弃管后,由和平街道办事处、红浦社区组织居民自治。2021年12月、2022年3月,和平街办事处分别对该小区化粪池和排污管线进行梳理清掏,及时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
基本属实 |
计划投资80万元,对该小区排污系统改造更新,彻底解决反水异味问题。目前,因维修排污管道需损坏部分居民车库地面,和平街办事处正在与居民协商,待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乌兰浩特市住建局组织施工。 |
未办结 |
无 |
2 |
D2NM202204140006 |
1.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东白音的新城区东白音大队村民耕地被人占用扩建修渠,并将淤泥堆放在耕地里,占用耕地8亩。2.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堆放在耕地旁边,举报后用绿网苫盖,实际问题没有解决。 |
兴安盟 |
生态、土壤 |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内容部分属实。 (1)反映“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东白音的新城区东白音大队村民耕地被人占用扩建修渠,并将淤泥堆放在耕地里,占用耕地8亩”部分属实。经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新城办事处核实,信访人反映项目为阿木古郎河治理工程。2011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批复《关于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镇阿木古郎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内水建〔2011〕320号)。该工程于2012年由乌兰浩特市水利局组织实施,2014年建成投入使用。经乌兰浩特市水利局核查档案,实施该工程共投入征收资金360万元,依法征占土地260亩。经套核施工图、并现场察看,信访人反映8亩耕地位于河流右岸乡间路的右侧,不在征占范围内,且近年来一直处于耕种状态,不存在占用耕地或将淤泥堆放在耕地里的情况。 (2)“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堆放在耕地旁边,举报后用绿网苫盖,实际问题没有解决”部分属实。信访人反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堆放地点位于乌兰浩特市东白音嘎查厉祥食品公司北侧,距离耕地5米远。2020年,为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选取该地点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并设立了场区围挡、标识牌。该消纳场占地2万平方米,可消纳建筑垃圾4万立方米,没有堆放生活垃圾。4月4日,信访转办件收悉后,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已对该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清理整治,并已进行覆土,防止建筑垃圾外溢、扬尘。 |
部分属实 |
4月15日,本次交办件收悉后,乌兰浩特市决定对该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封场,今后不再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使用。4月22日,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车辆设备,对信访人反映区域建筑垃圾进行清运。 |
未办结 |
无 |
3 |
D2NM202204140035 |
2015年,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布敦化牧场村民2000多亩口粮地及防护林被侵占建造电厂。该地的南北山坡存在采砂卖砂问题。 |
兴安盟 |
生态 |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部分属实。 (1)“2015年,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布敦化牧场村民2000多亩口粮地及防护林被侵占建造电厂”部分属实。 经查,群众投诉反映的电厂实际为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右中发电厂。该电厂位于布敦化牧场二队北侧,中扎公路布敦化段至省际通道布敦化段之间。在布敦化牧场境内占地总面积83.3352公顷,其中56.0088公顷已取得自治区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7.3264公顷已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限至2023年4月28日。 2016年11月4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右中发电厂2×660MW超临界空冷机组项目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16〕483号)审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右中发电厂使用建设用地83.3734公顷(合1250.601亩),其中布敦化牧场境内面积为56.0088公顷(合840.132亩)(含耕地796.2495亩,林地0.45亩,交通用地9.7665亩,水利及水利设施0.456亩,天然牧草地33.21亩),并批准将以上地块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019年5月,内蒙古能源发电右中发电厂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20日核发《临时用地使用证》(国土局地政字〔右中〕第001号),批准使用临时用地面积为27.3264公顷,批准使用期限为2年。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部分省煤电停建和缓建项目名单的通知》,内蒙古能源发电右中发电厂属于缓建项目,申请延期使用临时用地。2021年5月12日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内蒙古能源发电右中发电厂临时用地续期使用的批复》,同意延期使用2年,使用期限至2023年4月28日。 根据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政府、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右中发电厂及布敦化牧场签订的发电厂厂址征地补偿三方协议,右中电厂将前期施工的主场区和入场道路征地补偿款支付给了布敦化牧场。因布敦化牧场属国有企业,所辖区域内土地性质均为国有土地,其境内耕地由布敦化牧场负责发包给职工,承包合同一年一签订,且涉及林地也根据(内政土发〔2016〕483号)用地批复交付给该电厂使用,所以该项目所使用的国有土地均办理了合法合规的手续。针对电厂征地造成布敦化牧场职工群众可承包耕地减少的情况,布敦化牧场于2016年出台了产业扶持政策,将征地补偿款中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二队被征占承包地的620名职工群众,用于扶持产业发展,具体产业项目由职工群众自选。 所以投诉人反映建造电厂的问题存在,但投诉的“2000多亩口粮地及防护林被侵占”的问题,实际涉及耕地796亩,林地0.45亩,均属于依法依规征占。 (2)“该地的南北山坡存在采砂卖砂问题”部分属实。 经过现场实际调查,了解到北侧山坡共有石坑两处,位于111国道北侧山腰部,面积分别为4.28亩和19.6亩;南侧山坡有石坑一处,位于科右中旗石油公司布敦化油库南侧,面积为24.7亩。通过比对二调成果,以上三处石坑所在区域均属天然草牧场。通过调查和实际走访,北侧山坡两个石坑均为2002年修建111国道时取料形成。南侧山坡石坑为修建306省道时取料形成。目前石坑面积无变化、无人为破坏行为。因此确实存在石坑和采砂问题,但不存在卖砂情况。 |
部分属实 |
因111国道建成后,布敦化牧场在北侧两处石坑所在丘陵山脚下实施了2500亩退耕还林工程,种植林地,所以该石坑处已不具备回填的交通条件。南侧山坡石坑北侧为布敦化油库,东侧为铁路,南侧西侧均与耕地接壤,以上石坑也不具备回填的交通条件,所以只能通过天然植被自然恢复生态。下一步,将加强对以上石坑的监管,在石坑周围设置警示标识。 |
已办结 |
无 |
4 |
D2NM202204140024 |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德伯斯镇太平山村的白某与合伙人共同占用村集体草场约3亩,建设加油站;在太平山村与索伦牧场5连交汇处,占用集体草场3000平方米建设服务站;在太平山村挖沙取砂用于修路项目,毁坏草场约600亩,破坏生态环境;此外,白某还出卖集体草场给他人(约30户)建设房屋。 |
兴安盟 |
生态 |
经查,信访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反映“白某与合伙人共同占用村集体草场约3亩,建设加油站”内容部分属实。 经调查,白某为德伯斯镇自然资源所所长(2006年7月任职至今)。经核实,太平山嘎查境内仅有一处加油站,为中天石油加油站(为科尔沁右翼前旗中天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所有,吕某占股60%,李某某占股40%,未有白姓合伙人参与),位于太平山嘎查二艾里公路南侧。2019年10月12日,太平山嘎查召开嘎查“两委”、党员及村民代表会议(共22人参加),会上对“在二艾里公路南侧历史形成的“民采民用”的取土坑(根据国土二调数据显示地类为天然牧草地,此段下文所说均为此块地)建设加油站”进行了举手表决,表决结果为全体通过。2019年10月15日,吕某与太平山嘎查委员会签订了《草原征用补偿协议书》,同意吕某征用5000平方米嘎查集体所有天然牧草地用于建设加油站,并向嘎查委员会缴纳了草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2020年7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发放了《征用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内草审字〔2020〕第267号),同意科尔沁右翼前旗中天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新建加油站项目征用使用太平山嘎查草原5000平方米。2020年7月22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要求,吕某按照新标准向嘎查委员会补缴了草原征用补偿款。2020年1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科右前旗政府下达了《关于科尔沁右翼前旗新建太平山嘎查加油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科右前旗政府将太平山嘎查集体农用地3000平方米(天然牧草地)征收为国有并转为建设用地,作为该加油站项目建设用地。2021年3月23日,该公司以协议出让方式向科右前旗财政局缴纳了出让金,取得了30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40年)。2021年4月19日和21日,该公司分别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5月加油站开始建设,2021年10月建成,实际占用面积为3000平方米。2021年11月,该公司取得了不动产权登记证。该加油站征占草原、规划建设全过程均符合法定程序。目前,该加油站正处于设备调试阶段,尚未开始运营。 (2)反映“在太平山村与索伦牧场5连交汇处,占用集体草场3000平方米建设服务站”的情况。经调查,信访人所说服务站为S309公路解放屯养护道班(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对S309公路进行了立项并给予了批复,同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S309公路用地预审意见进行了批复,解放屯养护道班为S309公路房屋建筑设施部分,已纳入设计方案)。经过现场调查核实,所述地块始终未进行任何施工作业,不存在占用、破坏草场行为。 (3)反映“在太平山村挖沙取砂用于修路项目,毁坏草场约600亩,破坏生态环境”内容部分属实。经核实,信访人反映的修路项目系太平山嘎查辖区内正在建设的S309公路项目。该项目在嘎查辖区内共有3处取料点(均为历史遗留“民采民用”取料坑,土地性质为天然牧草地,没有自然生长的树木),分别位于二艾里南山东侧(约18亩)、二艾里西南侧(约20亩)、三艾里北侧(约30亩),实际亩数共约为68亩,与信访人所称1000亩不符。当前,S309公路项目正处于施工阶段,取土作业均在指定区域内进行,施工完成后将利用路基剥离表土对作业区覆土,并撒播草籽进行生态恢复。 (4)反映“白某还出卖集体草场给他人(约30户)建设房屋”内容部分属实。经调查,反映人所指的“集体草场”是位于太平山嘎查与索伦牧场五连的交界处的“插花居住地”,交界东侧为索伦牧场五连辖区,西侧为太平山嘎查辖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陆续约有30多户索伦牧场五连居民自发在交界西侧太平山嘎查辖区内盖房居住,根据国土二调数据显示地类为建设用地。自2006年德伯斯国土所和好仁国土所合并(同年白某到德伯斯国土所任职)以来,未办理过索伦牧场五连居民在太平山嘎查“插花居住地”的不动产登记证,太平山嘎查也未帮助索伦牧场五连居民向德伯斯国土所申请办理过相关证件。不存在白姓人员或任何个人出卖集体草场给他人建设房屋行为。 |
部分属实 |
1.加强对S309公路建设中的取土挖沙行为监管,严禁施工方超范围进行取土,杜绝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发生。 2.按照施工进度,协调S309公路工程项目建管办、德伯斯镇政府安排专人监督施工方,在3处取料点及施工地点边施工边恢复,2022年8月末前完成对取料场进行削坡,9月末前完成覆土、撒播草籽等生态恢复工作,确保11月末前S309公路竣工后生态恢复到位。 3.针对本次信访案件中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科右前旗纪委监委已于4月20日开展初步核查,对其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行为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置。 4.持续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并将整改结果在太平山嘎查范围内进行公告,最大限度地获得群众支持和监督。 |
未办结 |
无 |
5 |
D2NM202204140048 |
2018年和2020年11月,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胡家围子屯村民李某,2次毁坏投诉人家林地20亩。 |
兴安盟 |
生态 |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022年4月15日,扎赉特旗林草局联合巴彦高勒镇人民政府开展专项调查,投诉人与李某(被投诉人)是亲兄弟关系。投诉人反映地块位于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兴隆村胡家围子屯南,经GPS实地测量,争议地块总面积29.2亩。 (1)投诉人承包林地及以往法院判决情况。2014年3月5日,投诉人与兴隆村委会签订《林地家庭承包合同》,并在2015年6月1日取得了林权证。 2017年,李某以投诉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将投诉人及兴隆村委会起诉至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7年3月5日,经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判决,以投诉人林权证内10.51亩林地在李某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耕地内(2010年4月签订的合同)为由,撤销投诉人的29.2亩林权证。 投诉人不服29.2亩中10.51亩土地部分无效的判决,于2021年3月,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21年6月8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撤销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关于10.51亩土地部分无效的判决,并发回扎赉特旗人民法院重审。2021年12月19日,经扎赉特旗人民法院重审,判决投诉人与兴隆村委员会于2014年3月5日签订的《林地家庭承包合同》中涉及李某家庭承包地的4.2亩土地(包含在上述10.51亩地块内)部分无效。李某不服判决,已于2022年1月提起上诉。目前,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办理中。 (2)“2次毁坏投诉人家林地20亩”问题。经查,2017年3月5日,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以投诉人林权证内10.51亩林地在李某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内,合同签订日期为2010年4月,早于投诉人2014年3月与村委会签订的《林地家庭承包合同》和2015年6月取得的林权证为由,做出撤销投诉人的29.2亩林权证”的判决,李某分别在2018年和2020年,两次采伐了10.51亩中的有林地8.8亩的林木(2014年4月栽植)。具体为,2018年4月采伐了8.8亩中17棵树木,2020年10月将8.8亩有林地全部进行了采伐。2018年4月,扎赉特旗原森林公安局进行调查取证,涉案地块属于法院判决李某拥有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10.51亩耕地范围内,且为纠纷期间栽植的树木,未予立案。2021年4月,扎赉特旗原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李某2020年10月毁坏投诉人林地案件,经调查取证,李某采伐的8.8亩林地属于法院判决李某拥有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10.51亩耕地范围内。扎赉特旗原森林公安局依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不需办理采伐许可证,决定终止案件调查。 (3)10.51亩地类性质情况。经调查了解,此10.51亩争议地块,为1984年投诉人与李某(被投诉人)兄弟二人的父亲(已故)在荒甸子上栽植的树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2010年)成果显示,10.51亩地块中,林地8.6亩、旱地1.91亩。2013年、2014年、2015年卫片模糊不清、难以分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2020年)显示10.51亩地块为耕地。2010-202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显示为林地,森林管理“一张图”2019年度变更数据显示为未成林造林地。 |
部分属实 |
针对人民法院判决和扎赉特旗原森林公安局决定终止立案结果与国土二调、三调、林保图等地类认定结果存疑的情况,责成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阶段性办结 |
无 |
6 |
D2NM202204140034 |
投诉人承包了兴安盟扎赉特旗图牧吉镇4000亩林地,在2022年重新确权时,发现其中有400亩林地被人开垦为耕地,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无果。 |
兴安盟 |
生态 |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反映的“投诉人承包了兴安盟扎赉特旗图牧吉镇4000亩林地”部分属实。 经扎赉特旗林草局联合旗自然资源局、图牧吉镇专项调查,投诉人反映地块位于图牧吉镇靠山嘎查,2005年9月,图牧吉镇靠山嘎查与包某某、王某某分别签订2000亩的林地承包合同,面积共计4000亩;2006年1月,包某某、王某某将承包的林地转包给陈某某;2007年11月,陈某某将林地转包给吕某(投诉人姐姐)。 通过使用GPS测量仪器实测,该地块总面积4124亩,其中林地面积3608亩、耕地面积516亩。经与初始承包人包某某、王某某核实,2005年9月,两人与图牧吉镇靠山嘎查签订林地承包合同时,不含该地块中的516亩耕地。故投诉人反映的“4000亩林地”实际面积为3608亩,2005年图牧吉镇靠山嘎查与包某某、王某某签订林地承包合同面积实际也不足4000亩。 (2)反映的“在2022年重新确权时,发现其中有400亩林地被人开垦为耕地”问题。 经核查,2022年1月,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对该林地确权时,测量面积为3608亩(尚未发证),投诉人反映的“400亩林地”实际为当地农户承包的516亩耕地。通过走访当地群众证实,此耕地在1995年以前形成,为靠山嘎查29户村民的承包耕地,2005年航拍影像图显示,该地块为耕地地类。2007年10月,图牧吉镇靠山嘎查与29户村民续签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2015年8月,图牧吉镇靠山嘎查对29户村民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综上,存在“在2022年重新确权”情况,不存在“400亩林地被人开垦为耕地”情况。 (3)反映的“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无果”问题。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与投诉人沟通,其所说的“反映无果”问题指的是,投诉人2011年、2022年向旗公安机关反映,图牧吉镇因上述林地成活率、综合保存率不足要求其补植补造,但投诉人认为应由2011年转包人刘某某负责,经核查,2011年将该地块林间空地承包给刘某某进行林粮间作期间,刘某某为便于耕作,将部分林地毁坏。2011年5月24日,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根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某进行了处罚,罚款158208.00元,并责令2011年6月10日前补种杨树457320株。刘某某补植补造完成后,投诉人出具了认可刘某某补植补造成果书面证明材料。2022年1月,经扎赉特旗林草局对地块进行实地核查,测定综合保存率达到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不需要补植补造。扎赉特旗委、政府为加强该地区林地管理,经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旗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然保护区林地全面禁止间作农作物的通告,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3日,将通告送达投诉人。 |
部分属实 |
无 |
已办结 |
无 |
7 |
D2NM202204140052 |
兴安盟右翼中旗县城向南10公里有十多家采砂场,露天堆放砂石,粉尘污染严重,且存在超采越界问题,采挖深度达30多米。 |
兴安盟 |
生态 |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2022年4月15日,科右中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组成调查组,对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南10公里左右全部采砂场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经核查,该区域内现有11家采砂企业。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巴镇草高吐第一砂场,该矿于2014年6月取得环评手续(右中环审字〔2014〕第038号)。2015年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露天开采,核准开采深度为247-237米(含剥离土层),矿区面积15公顷。该矿原地类为草地,2020年7月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内草审改字〔2020〕第351号),征占用草原面积15公顷,2021年4月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右中林草(草监)审〔2021〕10号),临时占用面积2.666公顷。2022年4月,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委托测绘公司进行实地测量,未发现该砂场超层越界开采情况。经现场核查,该采砂场未出售的砂石和河卵石露天堆放,因砂料颗粒较大,粒径均在0.2mm以上,且采选生产环节为全程湿式作业,不存在造成粉尘污染的隐患。 (2)科右中旗巴镇草高吐大庙采砂场,2016年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露天开采,核准开采深度为245-233米(含剥离土层),矿区面积18.92公顷。该矿于2016年5月取得环评手续(右中环审字〔2016〕第022号)。该矿原地类为草地,2020年7月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内草审改字〔2020〕第352号),征占用草原面积18.92公顷,2021年4月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右中林草(草监)审〔2021〕8号),临时占用面积2.3587公顷。2022年4月,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委托测绘公司进行实地测量,未发现该砂场超层越界开采情况。经现场核查,该采砂场未出售的砂石和河卵石露天堆放,因砂料颗粒较大,粒径均在0.2mm以上,且采选生产环节为全程湿式作业,不存在造成粉尘污染的隐患。 (3)科右中旗新佳木苏木好力宝采砂场,2015年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露天开采,核准开采深度为220-202米(含剥离土层),矿区面积15.31公顷。该矿于2015年1月取得环评手续(右中环审字〔2015〕第006号)。该矿原地类为草地,2020年7月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内草审改字〔2020〕第350号),征占用草原面积15公顷。2020年8月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右中林草(草监)审〔2020〕7号),临时占用面积4.0986公顷。2022年4月,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委托测绘公司进行实地测量,未发现该砂场超层越界开采情况。经现场核查,该采砂场未出售的砂石和河卵石露天堆放,因砂料颗粒较大,粒径均在0.2mm以上,且采选生产环节为全程湿式作业,不存在造成粉尘污染的隐患。 (4)科右中旗新佳木好力宝南采砂场,2016年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露天开采,核准开采深度为218-205米(含剥离土层),矿区面积10.46公顷。该矿于2016年4月取得环评手续(右中环审字〔2016〕第015号)。该矿原地类为草地,2020年7月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内草审改字〔2020〕第349号),征占用草原面积10.06公顷。2022年4月,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委托测绘公司进行实地测量,未发现该砂场超层越界开采情况。经现场核查,该采砂场未出售的砂石和河卵石露天堆放,因砂料颗粒较大,粒径均在0.2mm以上,且采选生产环节为全程湿式作业,不存在造成粉尘污染的隐患。 (5)科右中旗高力板镇高林套海嘎查北唐家窑采砂场,该矿于2014年12月取得环评手续(右中环审字〔2014〕第131号)。2015年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露天开采,核准开采深度为224-207米(含剥离土层),矿区面积7.43公顷。该矿原地类为草地,2020年7月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内草审改字〔2020〕第348号),征占用草原面积7.43公顷。因矿区临近河道,每年雨季河水冲毁采区和边坡,特别是今年春季河水上涨,冲毁采区,既导致矿区外围自然破坏,又严重影响该矿正常生产。目前矿山正在按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要求,对自然破坏区域进行治理修复。2022年4月,旗自然资源局委托测绘公司进行实地测量,未发现该砂场超层越界开采情况。经现场核查,该采砂场未出售的砂石和河卵石露天堆放,因砂料颗粒较大,粒径均在0.2mm以上,且采选生产环节为全程湿式作业,不存在造成粉尘污染的隐患。 (6)科右中旗代钦塔拉苏木宝恩套铺采砂场,2016年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露天开采,核准开采深度为236-208米(含剥离土层),矿区面积26.98公顷。该矿于2016年4月取得环评手续(右中环审字〔2016〕第014号)。原地类为草地和林地,2020年8月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内草审改字〔2020〕第454号),征占用草原面积21.9478公顷,林地征占用手续暂未办理,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已经责令该砂场停产整改。2022年4月,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委托测绘公司进行实地测量,未发现该砂场超层越界开采情况。经现场核查,该采砂场未出售的砂石和河卵石露天堆放,因砂料颗粒较大,粒径均在0.2mm以上,且采选生产环节为全程湿式作业,不存在造成粉尘污染的隐患。 (7)科右中旗新佳木苏木业盛采砂场,该矿于2014年12月取得环评手续(右中环审字〔2014〕第133号)。2015年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露天开采,核准开采深度为228-203米(含剥离土层),矿区面积15.91公顷。原地类为林地因该矿未能按时办理林草征占手续,2020年科右中旗森林公安局对业盛采砂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立案侦查。2021年9月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判处业盛采砂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该采砂场已于2021年9月关停。2022年1月责令矿主清运设备及砂料,拆除房屋,并削坡平整治理矿区周围。因矿区范围已形成水面,无法恢复植被,故制定异地植被恢复方案,待雨季进行造林。2022年4月,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委托测绘公司进行实地测量,未发现该砂场超层越界开采情况。 (8)科右中旗高力板镇高林套海东采砂场,2015年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露天开采,核准开采深度229-206米(含剥离土层),矿区面积12.99公顷。该矿于2015年1月取得环评手续(右中环审字〔2015〕第005号)。原地类为草地,2020年7月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内草审改字〔2020〕第347号),征占用草原面积13.826公顷,2020年12月办理临占草原手续(右中林草(草监)审〔2020〕22号),临时占用面积0.484公顷。2020年5月,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该矿存在超出矿区范围剥离表土和实施削坡治理情况后,当场制止,并责令企业立即退回矿区,对矿区外破坏的地块进行恢复治理,当年完成整改。2022年4月,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委托测绘公司进行实地测量,未发现该砂场超层越界开采情况。经现场核查,该采砂场未出售的砂石和河卵石露天堆放,因砂料颗粒较大,粒径均在0.2mm以上,且采选生产环节为全程湿式作业,不存在造成粉尘污染的隐患。 (9)科右中旗高力板镇高林套海西采砂场,该矿于2014年12月取得环评手续(右中环审字〔2014〕第132号),2015年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露天开采,核准开采深度为234-206米(含剥离土层),矿区面积8.24公顷。该矿原地类为草地,于2020年9月,取得临时征占用草原审批手续(右中林草〔草监〕审〔2020〕12号),临占草原面积:0.9466公顷;草地征占用手续已组卷上报自治区林草局待审批,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责令该砂场停产整改,待完善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2020年5月,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该矿存在超出矿区范围剥离表土和实施削坡治理情况后,当场制止,并责令企业立即退回矿区,对矿区外破坏的地块进行恢复治理,当年完成整改。2022年4月,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委托测绘公司进行实地测量,未发现该砂场超层越界开采情况。经现场核查,该采砂场未出售的砂石和河卵石露天堆放,因砂料颗粒较大,粒径均在0.2mm以上,且采选生产环节为全程湿式作业,不存在造成粉尘污染的隐患。 (10)科右中旗哈日道卜熙伦采砂场,2016年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露天开采,核准开采深度为236-220米(含剥离土层),矿区面积11.65公顷。该矿于2016年4月取得环评手续(右中环审字〔2016〕第021号)。该矿原地类为草地,2020年7月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内草审改字〔2020〕第346号),征占用草原面积11.65公顷,2020年9月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右中林草(草监)审〔2020〕13号),临时占用面积2.339公顷。2022年4月,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委托测绘公司进行实地测量,未发现该砂场超层越界开采情况。经现场核查,该采砂场未出售的砂石和河卵石露天堆放,因砂料颗粒较大,粒径均在0.2mm以上,且采选生产环节为全程湿式作业,不存在造成粉尘污染的隐患。 (11)兴安盟纳佰盛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科右中旗高力板镇拉拉屯采砂场,2011年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露天开采,核准开采深度为222-203米(含剥离土层),矿区面积7.91公顷。该矿于2011年7月取得环评手续。该矿原地类为草地,由于该矿矿主被判刑等原因,暂未能办理草原征占手续,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责令该砂场停产整改。2020年5月,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该矿存在超出矿区范围剥离表土和实施削坡治理情况后,当场制止,并责令企业立即退回矿区,对矿区外破坏的地块进行恢复治理,当年完成整改。2022年4月,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委托测绘公司进行实地测量,未发现该砂场超层越界开采情况。经现场核查,该采砂场未出售的砂石和河卵石露天堆放,因砂料颗粒较大,粒径均在0.2mm以上,且采选生产环节为全程湿式作业,不存在造成粉尘污染的隐患。 综上所述,投诉人反映的“露天堆放砂石”是已开采未出售的部分砂料以及河卵石,“露天堆放砂石”内容属实。11家采砂企业露天堆放的砂石产品粒径较大,不属于易产生扬尘物料,但是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会产生部分扬尘,由于距离村庄较远,对村民影响较小。2022年4月,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委托测绘公司进行实地测量,11家采砂场均未发现超层越界开采情况,采矿许可证均在有效期限内。 |
部分属实 |
2022年4月15日,科右中旗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已经责令11家采砂场对露天堆放的细粒砂料进行苫盖。 |
已办结 |
无 |
8 |
D2NM202204140029 |
兴安盟扎赉特旗图牧吉镇乌雅嘎查村中南侧交警岗亭西南角林地里,有1个乌雅沙场,无手续,过度采挖,已经采挖到地下水位了。 |
兴安盟 |
大气、水 |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反映的“兴安盟扎赉特旗图牧吉镇乌雅嘎查村中南侧交警岗亭西南角林地里,有1个乌雅沙场,无手续,过度采挖”内容部分属实。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联合水利局、图牧吉镇开展专项调查,调查组实地调查并走访镇村两级干部和附近村民,证实投诉人反映地块位于图牧吉镇乌雅嘎查苏根营子南3.2公里处、S205省道西侧,该区域在20世纪80、90年代由当地群众生产生活自用采挖形成大小不等、散乱分布沙坑。该区域有一采砂厂,2002年8月,郑某某在原沙坑区域范围内西侧获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04年8月6日,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2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0197平方公里。2002年,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与郑某某签订了砂厂土地修复协议,约定郑某某完成破坏地表植被恢复任务。2004年、2005年郑某某连续两年在原采坑及周边植树,经调查组实地查看,树木成活率较高。 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兴安盟国土资源局未再给予延续审批,郑某某也没有再进行开采经营活动。经调查组询问图牧吉镇、乌雅嘎查镇村两级干部,及走访当地村民,并调阅执法档案,没有发现郑某某经营期间存在违法超采行为,2005年至今该砂厂未发现采砂活动。 (2)反映的“已经采挖到地下水位了”问题。 经现场调查,该砂厂采坑深4至6米,积水深2至3米,积水为地表水。关于该区域地下水层分布情况,通过调阅附近农田灌溉机电井柱状图,地下水位埋深在25米以下,不存在采挖到地下水位情况。 |
部分属实 |
采砂经营权到期后,郑某某已在采坑周边栽植杨树,目前植被已基本恢复。因郑某某已于2010年去世,责成图牧吉镇人民政府,一是对植被恢复不到位地块,进行植树造林继续恢复植被;二是设置警示标牌,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
阶段性办结 |
无 |
9 |
X2NM202204140032 |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归流河镇永安嘎查于2008年探测到一处铁矿,位于西山上村民的耕地下。村委会以荒山名义将耕地租赁给开发商进行挖矿。10年合同到期后,开发商未对耕地进行恢复。 |
兴安盟 |
生态 |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铁矿”、“进行挖矿”实为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在2008年以招商引资形式引进的科右前旗佳源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进行风化砂(铁砂)资源开采行为。2008年7月8日,朱某利、丁某某、朱某友与科右前旗归流河镇永安嘎查委员会签定《荒山承包合同》,后又于2008年8月26日成立科右前旗佳源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为朱某利,监事为丁某某。该公司营业执照已于2021年12月24日被吊销,尚未注销。 该企业在2008年至2013年生产期间(因企业经营不善,已于2014年退出合同,未再生产),依据《荒山承包合同》约定,按永安嘎查永合屯现有居住人口(542人)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人民币200元并补助到位,2014年至2018年再未发放过补助。签订合同后,该企业已向涉及耕地的村民单独发放承包费并补偿到位。 (1)反映的“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归流河镇永安嘎查于2008年探测到一处铁矿,位于西山上村民的耕地下”内容属实。 2022年4月15日,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实地核查确认并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套合,科右前旗佳源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非法无证风化砂(铁砂)资源开采区域位于科右前旗归流河镇永安嘎查永和屯西山。破坏区域面积292.47亩,其中旱地(一般耕地)142.45亩、天然牧草地123.15亩、采矿用地15.41亩、农村道路2.14亩、田坎9.32亩。 (2)反映的“村委会以荒山名义将耕地租赁给开发商进行挖矿,10年合同到期后,开发商未对耕地进行恢复”内容属实。 2022年4月16日,经查阅科右前旗归流河镇人民政府相关档案资料显示,《荒山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对所承包的荒山的风化砂提取铁精粉”,“荒山坐落地点为归流河镇永和屯西侧,与金水泉交界处,乌巴公路两侧,面积为600亩”;“承包期限为10年,自2008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5日”,并于2008年7月9日由科右前旗公证处进行公证[(2008)前证字第354号]。 经核对,朱某某等三人承包荒山后,于2008年8月14日,在科右前旗佳源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之前以公司名义与永安嘎查永和屯25户村民签订《关于承包土地的协议》,承包期限为10年,合计旱地(一般耕地)总面积330.7亩(该旱地区域在企业承包的600亩荒山范围内),协议约定:“承包期满后,企业负责平整土地,归还给原土地所有人。” 根据现场调查结果,该企业破坏耕地尚未进行恢复治理。 |
属实 |
1.举报问题查处情况 2022年4月17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科右前旗佳源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非法开采风化砂(铁砂)资源和破坏农用地[包含旱地(一般耕地)、天然牧草地]行为立案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责任追究情况。 (1)科右前旗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对科右前旗佳源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风化砂(铁砂)资源开采行为追究企业应尽义务和法律责任。 (2)由科右前旗纪委监委对企业承包荒山、风化砂(铁砂)资源开采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3.整改落实情况。 (1)成立科右前旗“非法开采风化砂(铁砂)资源破坏农用地”领导小组,在全旗范围内开展全面排查,对相应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处置。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限令科右前旗佳源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对风化砂(铁砂)资源开采破坏区域进行综合治理。 |
未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