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蒙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1664073544J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玲
2021年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东部直属队现场检查发现,乌兰浩特蒙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南侧厂区外未采取防范措施,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及工业固废,交由我局办理。
2021年8月27日、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乌兰浩特蒙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乌兰浩特蒙东物流钢材市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2014年11月20日由乌兰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通过,审批文号为乌环审字[2014]89号。2017年经营运行至今未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
鉴于你单位建设项目按照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第180项“仓储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说明该项目对环境污染程度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且你单位整改态度积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因此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1日
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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