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兴安盟“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是系统谋划兴安盟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初期的总体战略,是贯彻落实生态保护体制改革任务,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提高生态保护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的有力保证。同时《规划》也是兴安盟发展规划体系中的盟级专项规划,是盟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资料衔接
(一)国家级规划及政策文件
1. 《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规划基本思路》;
2. 《美丽中国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方案》;
3. 《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在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4. 《关于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8号);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
6.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
7. 《关于印发“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环宣教〔2021〕19号)
8.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0〕73号);
9.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
10.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
11.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
12.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13.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
14. 《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
(二)自治区级规划及政策文件
1.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2.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年–2022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7号);
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内政发〔2020〕24号);
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18号);
6.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三)盟级规划及政策文件
1. 《兴安盟国民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2. 《2016-2020年兴安盟政府工作报告》;
3. 《兴安盟农村牧区发展“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4. 《兴安盟“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报告(初稿)》;
5. 《兴安盟工业和信息化“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
》(征求意见稿);
6. 《兴安盟2019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
7. 《兴安盟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
8. 《兴安盟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旗县市建设成果巩固提升管理办法(试行)》;
9. 《兴安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0. 《兴安盟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1.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12. 《兴安盟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
13. 《兴安盟委员会办公室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巩固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盟建设成果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14. 《兴安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专题研究之六–兴安盟农牧业发展格局与乡村振兴专题研究》;
15. 《兴安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专题研究之六–兴安盟林草保护开发与恢复专题研究》;
三、编制过程
2020年7月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内蒙古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规划编制单位。2020年8月初开始第一轮资料收集,主要针对局系统内部;2020年9月进行了第二轮资料收集,主要补充局系统内部资料及局外部各部门资料收集,对部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的部门规划进行了衔接,同时内部咨询了国家规划院和自治区环科院的相关专家,并形成《规划》基本思路初稿;2020年10月开始,先行在局系统内部进行意见征求,主要包括目标指标的设定、规划任务的具体落实、项目的上报等内容,并形成《规划》初稿;2021年1月,在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兴安盟国民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形成《规划》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前后征求盟各相关部门及6个旗县市意见,共计反馈意见16条,已全部采纳。2021年4-5月,结合正式印发的《兴安盟国民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行补充完善。2021年6月参照兴安盟创建“两山”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并形成送审稿;2021年7月16日通过专家评审;2021年7月–8月根据专家意见,与地方相关部门对接进行修改;2021年10月,对接《兴安盟国土空间规划专题规划(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稿)》进行调整修改;2021年11月,再次征求各旗县市和盟各相关部门意见。
四、《规划》目标及任务
《规划》在总结兴安盟“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效果的基础上,剖析目前兴安盟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在机构改革以后面临的新形势,科学设置目标与指标,积极谋划重点任务,统筹完善保障体系。
(一)目标
《规划》总体坚持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指导,以生态环境质量持续稳定改善为主要目标,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自觉把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起来,为把兴安盟建设成为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绿色发展引领区作出贡献。《规划》从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环境风险控制、生态安全维护、气候应对变化五个方面,布设18个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15个、预期性指标3个。
兴安盟“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指标体系
方面 |
领域 |
序号 |
指标 |
指标 类别 |
2020年 (现状值) |
2025年 (目标值) |
环境质量改善 |
大气环境 |
1 |
细颗粒物(PM2.5)下降率(%) |
约束性 |
32.4 |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
2 |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
约束性 |
97 |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
||
水环境 |
3 |
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 |
约束性 |
100 |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
|
4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约束性 |
100 |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
||
5 |
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劣Ⅴ类水体比例(%) |
约束性 |
0 |
0 |
||
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 |
大气环境 |
6 |
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比例(%) |
约束性 |
33.1(以2015年为基数) |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
7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少比例(%) |
约束性 |
– |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
||
水环境 |
8 |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比例(%) |
约束性 |
4.54(以2015年为基数) |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
|
9 |
氨氮排放量减少比例(%) |
约束性 |
5.95(以2015年为基数) |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
||
环境风险控制 |
土壤环境 |
10 |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
约束性 |
90 |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
11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约束性 |
98 |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
||
核与辐射 |
12 |
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起/每万枚) |
预期性 |
0 |
0 |
|
生态安全维护 |
自然生态 |
13 |
森林覆盖率(%) |
约束性 |
33.3 |
35.5 |
14 |
草原综合植被盖度(%) |
约束性 |
68.3 |
稳中向好 |
||
15 |
生态质量指数(新EI) |
预期性 |
– |
稳中向好 |
||
16 |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平方公里) |
预期性 |
25992.42 |
不降低 |
||
气候变化应对 |
气候能源 |
17 |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约束性 |
– |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
18 |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
约束性 |
[-1] 累计数 |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
||
注: 1.全盟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指标“十四五”期间根据生态环境部反馈的11个考核断面计。 2. “–”代表没有基数或未核定; 3. “[]”代表累计数。 |
(二)任务
《规划》重点任务包括生态安全屏障、绿色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监管、风险管控、现代化治理体系等六大方面。
1.统筹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稳定性
构建“一山六河十地”的生态保护格局,建设“一圈两轴八带”生态廊道体系。建立精细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及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深化森林、草原、湿地、沙地生态系统保护及矿山的生态修复治理,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
2.发挥生态优势,全面推进生态价值实现
全面巩固和提升生态文明创建成果:持续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全面总结“兴安盟模式”、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设;积极打造“两山”实践基地样板区:开展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开拓生态产品实现方式、创新“两山”转化实践模式。
3.坚持生态优先,全面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
统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分区分类精准管制。加大产业、能源、交通运输、农业投入等方面的结构调整,促进绿色发展方式的形成;以推进绿色理念宣传教育、增加绿色产品有效供给、持续开展绿色创建活动为主要措施,深入开展绿色行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4.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以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为抓手,深化大气环境治理与保护,重点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移动源和城市扬尘污染治理、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提升,积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系统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以控制单元为基本,以“三水”协同共治为理念,不断推进饮水安全、“三源”治理;稳步提升土壤环境安全水平,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源管控,实施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整治提升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以人居环境改善为着力点,重点加强饮水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5.推动低碳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编制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强重点领域的节能降碳,倡导低碳的生活方式,增加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碳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提升城乡基础设施适应能力、农业和林业适应能力、生态脆弱区适应能力。
6.强化风险管控,着力保障环境安全
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开展塑料污染治理,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强化危险废物处置和管控,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预警与应急管理。
7.强化生态环境监管,建立全过程管理体系
以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为核心,强化“源头”监管;以监管平台建设为手段,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以监测、监察能力提升为重点,增强监管能力水平。
8.深化制度改革创新,推进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
从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企业责任、全名行动、市场引导、信用、保障机制六大体系方面,建立并健全现代化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