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伟:
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提交的关于公开“2011-2020十年间,二氧化硫排放量”“2011-2020十年间的工业废气排放量数据”的申请收悉。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答复如下:
2016-2020年的相关数据国家正在更新中,暂时无法提供你所需的数据资料。
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