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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及负责人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07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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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生态环境局8个内设科室。

(一)办公室(财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盟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二)综合法规科。承担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协调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兴安盟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统筹调度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馈意见整改落实、验收销号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盟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参与国家、自治区有关生态环境法规草案制修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等工作,承担解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职责,承担全盟环境技术规范工作。

 

(三)环境监测与规划科。承担全盟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监察执法监测和应急预警监测。组织对开展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信息公告制度,发布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监督重点污染源单位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编制全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承担全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盟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工作。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全盟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四)自然生态保护与农村污染防治科。组织起草全盟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盟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兴安盟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盟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五)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盟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兴安盟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配合实施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六)大气环境与辐射安全管理科。负责全盟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旗县市及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全盟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盟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盟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全盟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七)土壤生态环境与固体废物(含化学品)科。负责全盟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盟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跨地转移审批、新化学物质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八)环境影响评价科(政务服务科)。承担全盟规划、政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等行政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全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党群团工和纪检工作。承当党建工作办公室职责。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旗县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全盟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指导派出机构、所属单位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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