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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兴安盟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盟建设成果巩固提升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23  点击: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盟工作成果,推动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提高全盟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兴安盟、旗两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盟创建第一责任主体,统筹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盟创建工作,研究解决重大事项、重点任务、阶段性目标和重大政策举措,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