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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2-11  点击: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17)48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区旗县城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18)22号)的要求,争取在2019年12月底完成我盟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为了使本项工作有序推进并按期完成,各地要深刻认识声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求的区划范围和时限,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资金和人员保障,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地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由县(旗)环保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实施,并报自治区、盟环保部门备案(附件请通过兴安盟大气污染防治办公群自行下载Q0677093628)。